唐朝、唐玄宗李隆基、開元年間,張審素出任雋州(「雋」於此處作為地名時音「最」,註)都督時,下屬中有個名叫陳纂仁的人,向朝廷誣告張審素貪贓枉法、假冒戰功、又私養庸兵。唐玄宗懷疑是否真有其事,就命令監察御史楊汪負責調查。那陳纂仁又更進一步的給張審素扣了一頂大帽子,誣告張審素與總管董堂禮合謀企圖謀反。於是楊汪下令雋州應先將張審素收押後審,同時出發趕往雋州核實證據。
董堂禮得知自己與張審素成了謀反罪人,氣得逮住了陳纂仁、帶了七百名士兵在途中攔截、包圍了楊汪,當面逼陳纂仁向楊汪坦白誣告事實,更「以死相逼」要脅楊汪必須上奏還張審素與自己的清白,不過「死」的是那誣告者陳纂仁。楊汪以朝廷特使的身分策反了部分董堂禮的手下合力反殺董堂禮,董堂禮雙拳難敵眾手而死。楊汪則趁機朝益州(今四川省成都市)奔逃而去,到了益州後就上表指稱張審素謀反屬實,命人將張審素押解至雅州(今四川省雅安市)後斬首、並抄沒張家家產、家屬流放。當時張審素的二個兒子張瑝、張琇(註)還都只是年幼的孩子,也沒逃過被判處流放到嶺南的命運。
數年後,張瑝與張琇伺機逃離流放處所,悄悄的北上返回洛陽。楊汪則改名為楊萬頃,轉任殿中侍御史之職。
開元二十三年,在洛陽躲藏許久的張瑝(時年僅十三歲)、張琇(時年僅十一歲)兄弟倆摸清了楊萬頃的活動軌跡。一個晚上,兄弟倆埋伏在魏王池旁,當楊萬頃騎著馬經過時,張瑝先用斧子砍傷了馬,馬受驚人立而起,楊萬頃猝不及防的被摔下了馬,張琇隨即上前用斧子砍死了楊萬頃,絲毫沒給對方留一丁點還手的機會。兄弟倆又將一份表文綁在還砍在楊萬頃身上的斧子上,裏面清楚寫明了他們復仇的經過,然後朝江南的方向出發,打算要繼續為父報仇,要將合謀誣告的仇家們逐一殺掉後,才會去向官府自首。
由於殺害朝廷命官是重罪,通緝文書很快的就發送各地。因此當張氏兄弟想要通過汜水關(虎牢關)時,就被當地的捕快認了出來,雙雙被逮。消息傳開後,當時的人們,尤其是京城裡的人,都同情張瑝、張琇二人年紀非常小卻都具備了如此孝順且堅貞剛烈的品德(註),能為父報仇,大多數的人都說應該要寬恕他們殺人的罪責,連宰相、中書令張九齡也想要免除他們的死罪,但侍中裴曜卿(字子煥,註)、禮部尚書李林甫(小名哥奴,號月堂)堅持認為「國法不可縱報仇」,唐玄宗也同意後者的意見,就對張九齡等支持赦免的人說:
「雖然為父母、親人報仇一事,是被傳統禮教視為孝道的表現,百姓一般傾向支持並同情當事人,但殺人這件事在國法中依然是有明文規定嚴格限制的。孝子為了報殺父之仇,在大義之下甚至連生命都可以不顧;國家既然已經制定了法律,又如何能容許這般為了報仇而私下殺人的行為。孝子殺了仇人成就了他復仇的志向,但朝廷若因『報仇殺人』的理由就赦免了他,就破壞了法制與公平。身為人子,誰不願盡孝?然而如此冤冤相報,那就沒有結束的時候了。既然全國上下都為此事紛紛議論,就應當將判決的理由向百姓公開昭告,以維護國法、消除民間的疑惑。」
於是唐玄宗下詔,內容是:
「張瑝兄弟同殺,推問款成,律有正條,俱合至死。近聞士庶頗有喧詞,矜其為父報仇,或言本罪冤濫。但國家設法,事存久要,蓋以濟人,期於止殺。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參殺人,亦不可恕。不能加以刑戮,肆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
河南府收到命令,即將依法處死張氏兄弟。臨刑時,獄吏按照慣例送上斷頭飯,張瑝悲痛不已無法下嚥,張琇則神色自若的對哥哥說:
「大仇已報,我們到地下見先人,有什麼可遺憾的!」
張瑝、張琇受刑後,士人、百姓都為張氏兄弟之死而哀痛。士人為他們寫了悼文(註),張貼在四通八達的大路旁榜於衢路。百姓們紛紛集資,在張氏兄弟受刑之處建造了一座義井紀念他們,並將他們安葬在洛陽城北方的北邙山,又擔心墳墓遭到楊萬頃的家人報復挖掘,特意做了數個假墳以擾亂楊家人的耳目,以保護張氏兄弟的墳墓。這些作為足以看出當時的人們對張氏兄弟哀痛悼念的程度有多麼的沉重啊。
----- 偶素分隔線 之 備註 -----
註:「雋」的讀音有三,作為地名時音「最、ㄗㄨㄟˋ」。
按資料,本文的「雋州」應是指位於今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一帶的唐代羈縻州(在歸附的部族聚居地所設立的都督府或州的建制)-「西南雋州」。
在此之前的「雋州」,則是指因雋水得名、位於今湖北省通城縣一帶的雋州,也是通城的古稱。按《通城縣志》記載為自南朝梁朝、梁元帝蕭繹、承聖三年,將「上雋郡」改置為雋州,於南朝陳朝、陳世祖陳蒨、天嘉四年廢除。
又音「絹、ㄐㄩㄢˋ」,作為(名詞)姓氏;或(形容詞)鳥肉的肥美、味道好。或形容言論、詩文、句子的意味深長。如:「雋永」、「雋句」、「雋语」。
又音意通「俊」,(名詞)指才能出眾的人;(形容詞)形容優秀、才智出眾。如:「雋才」。
註:部分文獻網路版或網路相關文章中「張瑝」為「張煌」或「張皇」,然按其弟張琇的大名為玉字旁的「琇」、以及古人命名的慣例推斷,其兄的大名應也為玉字旁的「瑝」較為正確。
註:「幼穉」,「穉」音「至」,同「幼稚」,此處指年紀很小的孩子。
「孝烈」,孝順父母且堅貞剛烈的品德。
註:「裴曜卿」,或作「裴耀卿」。《大唐新語》文本掃描版為「裴曜卿」。
註:「哀誄」,「誄」音「壘」,文體名。敘述死者生平並致哀悼之情,多以韻文寫成。
改編自 《大唐新語》
原文:
《大唐新語》.《卷五》.《孝行第十一》.張審素子瑝、琇
張審素為雋州都督,有告其贓者,敕監察楊汪按之。汪途中為審素之黨所劫,對汪殺告事者。汪到雋州,誣審素謀反,構成其罪,遂斬之,籍沒其家。子琇與兄瑝年幼,徙嶺外,後各逃歸。汪後更名萬頃,轉殿侍御史。
開元二十三年,瑝、琇於東都候萬頃,手刃之,繫表於斧刃,言復仇之狀,遂奔逃。行至汜水,為吏所得。時人皆矜琇等幼穉孝烈,能復父仇,多言合從矜恕。張九齡欲活之,裴曜卿、李林甫固言不可,玄宗以為然,顧謂九齡等曰:
「復仇禮法所許,殺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心,義不顧命;國家設法,焉得容此。殺人成復仇之志,赦之虧格律之道。然道路喧議,當須告示。」
乃下詔曰:
「張瑝兄弟同殺,推問款成,律有正條,俱合至死。近聞士庶頗有喧詞,矜其為父報仇,或言本罪冤濫。但國家設法,事存久要,蓋以濟人,期於止殺。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參殺人,亦不可恕。不能加以刑戮,肆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
瑝、琇既死,士庶痛之,為作哀誄,榜於衢路。市人斂錢於死處造義井,並葬於北邙,恐為萬頃家人所發,作疑塚數所於其所。其為時人之所痛悼者如此。
《舊唐書》.卷一百八十八.列傳第一百三十八.孝友:張琇、兄瑝
張琇者,蒲州解人也。父審素,爲巂州都督,在邊累載。俄有糾其軍中贓罪,敕監察御史楊汪馳傳就軍按之。汪在路,爲審素黨與所劫,對汪殺告事者,脅汪令奏雪審素之罪。俄而州人翻殺審素之黨,汪始得還。至益州,奏稱審素謀反,因深按審素,構成其罪。斬之,籍沒其家。琇與兄瑝,以年幼坐徙嶺外。尋各逃歸,累年隱匿。汪後累轉殿中侍御史,改名萬頃。
開元二十三年,瑝、琇候萬頃於都城,挺刃殺之。瑝雖年長,其發謀及手刃,皆琇爲之。既殺萬頃,系表於斧刃,自言報仇之狀。便逃奔,將就江外,殺與萬頃同謀構父罪者。行至汜水,爲捕者所獲。時都城士女,皆矜琇等幼稚孝烈,能復父仇,多言其合矜恕者。中書令張九齡又欲活之。裴耀卿、李林甫固言:
「國法不可縱報仇。」
上以爲然,因謂九齡等曰:
「復仇雖禮法所許,殺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義不顧命,國家設法,焉得容此!殺之成復仇之志,赦之虧律格之條。然道路誼議,故須告示。」
乃下敕曰:
「張瑝等兄弟同殺,推問款承。律有正條,俱各至死。近聞士庶,頗有誼詞,矜其爲父復仇,或言本罪冤濫。但國家設法,事在經久,蓋以濟人,期於止殺。各申爲子之志,誰非徇孝之夫,展轉相繼,相殺何限!咎由作士,法在必行;曾參殺人,亦不可恕。不能加以刑戮,肆諸市朝,宜付河南府告示決殺。」
瑝、琇既死,士庶咸傷湣之,爲作哀誄,榜於衢路。市人斂錢,於死所造義井,並葬瑝、琇於北邙。又恐萬頃家人發之,并作疑塚數所。其爲時人所傷如此。
《新唐書》.卷一百九十五.列傳第一百二十.孝友:張琇
張琇,河中解人。父審素,爲巂州都督,有陳纂仁者,誣其冒戰級、私庸兵。玄宗疑之,詔監察御史楊汪即按。纂仁復告審素與總管董堂禮謀反。於是汪收審素系雅州獄,馳至巂州按反狀。堂禮不勝忿,殺纂仁,以兵七百圍汪,脅使露章雪審素罪。既而吏共斬堂禮,汪得出,遂當審素實反,斬之,沒其家。琇與兄皇尚幼,徙嶺南。久之,逃還。汪更名萬頃。皇時年十三,琇少二歳。夜狙萬頃於魏王池,皇斫其馬,萬頃驚,不及鬥,爲琇所殺。條所以殺萬頃狀系於斧,奔江南,將殺構父罪者,然後詣有司。道汜水,吏捕以聞。中書令張九齡等皆稱其孝烈,宜貸死,侍中裴耀卿等陳不可,帝亦謂然,謂九齡曰:
「孝子者,義不顧命。殺之可成其誌,赦之則虧律。凡爲子,孰不願孝?轉相仇殺,遂無已時。」
卒用耀卿議,議者以爲冤。帝下詔申諭,乃殺之。臨刑賜食,皇不能進,琇色自如,曰:
「下見先人,復何恨!」
人莫不閔之,爲誄揭於道,斂錢爲葬北邙,尚恐仇人發之,作疑冢,使不知其處。
《資治通鑑》.巻二百十四.唐紀三十:(節錄)
玄宗至道大聖大明孝皇帝中之中開元二十三年〈乙亥,西元七三五年〉
…
初,殿中侍御史楊汪既殺張審素,更名萬頃。審素二子□(瑝)、琇皆幼,坐流嶺表;尋逃歸,謀伺便復仇。三月,丁卯,手殺萬頃於都城。系(繫)表於斧,言父冤狀,欲之江外殺與萬頃同謀陷其父者。至汜水,爲有司所得。議者多言二子父死非罪,稚年孝烈,能復父仇,宜加矜宥;張九齡亦欲活之。裴耀卿、李林甫以爲如此壞國法,上亦以爲然,謂九齡曰:
「孝子之情,義不顧死;然殺人而赦之,此塗不可啓也。」
乃下敕曰:
「國家設法,期於止殺。各伸爲子之志,誰非徇孝之人?展轉相仇,何有限極!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參殺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殺。」
士民皆憐之,爲作哀誄,榜於衢路。市人斂錢葬之於北邙。恐萬頃家發之,仍爲作疑塚凡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