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籍京兆郡杜陵縣(原杜縣,舊址位於今陝西省西安市東南)的韋某,家住在韓城(今陝西省渭南市轄韓城市),另有一幢別墅位於韓城北方十餘里處。唐朝、唐文宗李昂、開成十年的秋季,韋某出城遊玩,打算前往別墅過夜。天色將暗時,遇見一名穿著素衣、手提著一個葫蘆(註)的婦人,從北方而來。婦人對韋某說:
「我居住在城北的鄉里中有許多年了,我家很貧窮,今日遭到里長(註)侮辱,準備進城到縣衙控告他。希望你能幫我寫一份訴狀,將里長欺侮我的事寫下來,我才能帶著狀紙去縣衙,望能洗雪我受到的恥辱。」
韋某聽完婦人敘述的事情經過後,同情婦人的遭遇,便答應幫她寫訴狀。婦人當場向韋某拱手作揖致謝,並請韋某坐在路旁,又從衣服中取出一個酒杯(註),說:
「這葫蘆中有酒,希望你能賞臉,與我一同盡情喝醉。」
說著就倒了一杯酒請韋某喝。韋某剛舉起酒杯,正巧有獵人騎馬從西邊而來,還帶著幾條獵犬。婦人遠遠看見,馬上起身朝東方走了數十步後,就變化成一隻狐,撒開四條腿逃走了。韋某見狀大為驚駭,再看手中的酒杯,原來是一個人的頭骨。杯中的酒則像是牛尿的樣子。韋某因此患上了渾身發熱的病症,治療了一個多月才好。
----- 偶素分隔線 之 備註 -----
註:「瓢」,瓠的一種。也稱「葫蘆」。
註:「里胥」,即「里長」,指管理鄉里事務的公差。
註:「卮」,音隻,古代盛酒的器皿。
改編自 《宣室志》
原文:
《宣室志》.卷十.韋氏子
杜陵韋氏子,家于韓城,有別墅在邑北十餘里。開成十年秋,自邑中遊焉。日暮,見一婦人,素衣,挈一瓢,自北而來,謂韋曰:
「妾居邑北里中有年矣,家甚貧,今為里胥所辱,將訟於官。幸吾子紙筆書其事,妾得以執詣邑,冀雪其恥。」
韋諾之。婦人即揖韋坐田野,衣出一酒卮,曰:
「瓢中有酒,願與吾於盡醉。」
於是注酒一飲韋。韋方舉卮,會有獵騎從西來,引數犬。婦人望見,即東走數十步,化為一狐。韋大恐,視手中卮,乃一髑髏,酒若牛溺之狀。韋因病熱,月餘方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