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P違反會計原則
2018/07/0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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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日前台北市政府做出裁定,認為文大向侯妻(又昱公司)租借之宿舍是違法使用。對此之裁定,我認為雖說是依法行政,但卻是用法不周延的裁定。
在會計學上有個堅定不搖的原則,「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意思是兩筆交易的經濟影響若是一樣的,則會計處理必須一致的,縱使交易的法律形式是不一樣。例如,母公司銷貨給子公司獲得利潤,若依法律形式而言,此利潤確屬母公司賺得,但因子公司是受控於母公司,所以此利潤在子公司未將購自母公司的商品賣給外部第三者前,這個利潤是虛的,也就是說是假的,母公司並未真正賺到此利潤(經濟實質),因此會計上是不能認列此利潤的。
在文大宿舍案件,柯P領軍的台北市政府認定侯妻之大群館不能作為學生宿舍使用,那麼我要請問的是,侯妻所擁有的建築物可不可以住人,若可以住人,這樣的裁定是虛的,毫無任何實質效果,因為學生只要改變法律形式租賃房屋,就可如往常般繼續使用。文大學生可以個人名義向侯妻租屋,就不是學生宿舍了,而是學生校外租屋,就如同社會人士在外租屋一般,甚至可以改由學生父母名義向侯妻租屋,再給自己兒女住。
同樣是學生入住(經濟實質),文大與侯妻簽定租約違法,個別學生與侯妻簽就合法,這種裁定真的是搞亂社會秩序,應該有人按鈴申告柯P觸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玩笑的)。
改變租屋的法律形式,但是仍可達到一樣的經濟實質效果,那麼台北市政府這個裁定就值得商榷了。換言之,問題不在是否可作宿舍使用,台北市政府應該關心的是此建築物可不可以住人,若可以住人,那麼此裁定不得作為宿舍使用,究竟可以解決甚麼問題或者是阻止甚麼問題發生呢?若是沒有,這個裁定應該是另有目的。
在會計學上有個堅定不搖的原則,「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意思是兩筆交易的經濟影響若是一樣的,則會計處理必須一致的,縱使交易的法律形式是不一樣。例如,母公司銷貨給子公司獲得利潤,若依法律形式而言,此利潤確屬母公司賺得,但因子公司是受控於母公司,所以此利潤在子公司未將購自母公司的商品賣給外部第三者前,這個利潤是虛的,也就是說是假的,母公司並未真正賺到此利潤(經濟實質),因此會計上是不能認列此利潤的。
在文大宿舍案件,柯P領軍的台北市政府認定侯妻之大群館不能作為學生宿舍使用,那麼我要請問的是,侯妻所擁有的建築物可不可以住人,若可以住人,這樣的裁定是虛的,毫無任何實質效果,因為學生只要改變法律形式租賃房屋,就可如往常般繼續使用。文大學生可以個人名義向侯妻租屋,就不是學生宿舍了,而是學生校外租屋,就如同社會人士在外租屋一般,甚至可以改由學生父母名義向侯妻租屋,再給自己兒女住。
同樣是學生入住(經濟實質),文大與侯妻簽定租約違法,個別學生與侯妻簽就合法,這種裁定真的是搞亂社會秩序,應該有人按鈴申告柯P觸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玩笑的)。
改變租屋的法律形式,但是仍可達到一樣的經濟實質效果,那麼台北市政府這個裁定就值得商榷了。換言之,問題不在是否可作宿舍使用,台北市政府應該關心的是此建築物可不可以住人,若可以住人,那麼此裁定不得作為宿舍使用,究竟可以解決甚麼問題或者是阻止甚麼問題發生呢?若是沒有,這個裁定應該是另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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