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高段的租稅規劃?
2020/07/0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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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現有夫妻之一方不久於人世(就先生吧,預計兩年內想死或必死),在有限之年將財產贈與給太太。贈與後,夫妻以因無法克服雙方個性上差異而辦理離婚。
想一想,離婚前贈與資產有無遺產稅?
我先將現行稅法規定簡述如下:
1.夫妻間贈與免贈與稅,資產於贈與後即爲受贈者所有。
2.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所贈與之財產仍視爲遺產。
解答:沒有遺產稅的問題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行政法院判例73判466)(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以後若聽聞友人離婚,千萬要對這對友人好ㄧ點,因爲有一方可能不久於人世...
PS 有人問我:若先生兩年後沒死成,那婚就不白離了?我回答說:「那簡單,就復婚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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