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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考績 應有相對評比的機制20100319
2010/04/22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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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考績 應有相對評比的機制

 公務人員3%丙等的比例,並非只存在公務員考績法的修訂之中,事實上類似的辦法已充斥在私立院校與私立機關,如此制度的立意雖然良善,但是正如同王清峰「廢除死刑」的「理性偏執」思維,忽略了客觀現實與「當事者」的立場與感受,也為所謂的「改革」埋下將來層出不窮與衝突矛盾的禍因,執政黨應審慎的體察民意與認真的思考,其中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而懸崖勒馬。

  任何單位主管有了3%丙等的這把「尚方寶劍」,可以任意揮灑與巧妙運用的空間實在太大,製造對基層或新進人員的壓迫與恐慌無限上綱,問題是「誰來評」與「評判的標準何在」?筆者以為這項制度最大的缺失是未設「平衡機制」,雖然關中表示:「同樣也會限制高級官員的考等比例」,但那是完全沒有意義的,如果真要改革,應該先從各級領導階層先改革起,由基層公務人員與新進人員針對其長官先做評鑒,如果不適任的長官優先淘汰,再來要求基層人員接受評比,或許才能讓人心服口服。

 此外,為何要設3%丙等的比率?其學理根據與實際效用為何?考試院是否曾經做過多年而詳細的研究考察?又如何能夠避免藉機鬥爭與排除異己的可能?又如何能夠避免利用主管職務之便而藉機要脅或屈從其不當的指示要求?又何以能夠避免主管保護自我派系中最應淘汰的成員?又何以杜絕賄賂送禮或各種其他形式的交易呢?考試院在訂定此法之前,應先回復基本的人性思維,而非一味的「想怎麼幹就怎麼幹」。

 相對的,以獎勵代替懲罰,想辦法激勵士氣,才是正途。也可以考慮乾脆廢除考績甲乙丙的制度,改以「績效排行榜」代替,針對不同任務與工作性質的基層人員,以獎勵優良績效的成績,發給獎金或榮譽證明,在績效排行榜中皆有客觀數據與相關民眾反應的證明,如此一排下來,墊底的人員自然形成壓力,如果真的不適任,經過相關的輔導亦不能改進,也可以給予淘汰,自然大家都無話可說。因此,將3%丙等的評鑑權,從「巴結討好上司而排除異己」轉向到「服務民眾得到好評」上面,也才能建立公信力,讓公務人員得到激勵與民眾得到便利與優質的服務。

 從王清峰到關中,馬政府應脫離「在上位者」的獨斷式思考,思考目的與手段方法之間的因果關係,多用心體察民意與社會現實,再認真一點,思考建立「皆大歡喜而民眾歡迎」的政策,而非「自以為是而天怒人怨」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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