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劇情簡介
紐約西城的貧民窟中有四個男孩(羅倫佐(莎士)、約翰、湯美、麥克)與一個女孩卡露五人從小一起在一間教養院長大。五個人從小情同手足,四位少年和當地的巴比神父要好,並且為當地的黑幫老大班尼(班老大)做事,甚至情同友朋。某日,四個少年為了一飽口腹之慾,而開了熱狗車老闆一個玩笑,沒想到卻因此導致無法彌補的意外事件。
他們因此被依過失傷人而送進威金森少年感化院。
四名少年於是被迫歷經悲慘的一年多的感化生活,在獄中慘遭修理不說,還成了警衛諾克斯洩慾的工具,強迫他們口交及雞姦。從此在他們心中留下難以抹殺的陰影。
多年後,四位少年的麥克成了檢察官,莎士成了記者,其餘兩人則進了黑幫,成了職業打手。有一晚,約翰和湯美,無意間在一家餐廳中發現了當年欺負他們的變態警衛諾克斯,憤而殺了他。為了營救這兩個好友,麥克透過司法管道展開救援行動,在此同時他也祕密地在醞釀復仇計劃,猶如基度山伯爵的復仇一般。
第二章 社會學觀點下的四位少年[1]
第一款 偏差行為
所謂偏差行為,其主要係指一個社會群體中,為大多數所定義之規範或習以為常之行為的違反,抑或想法偏離的外在表現。總括而言,各種被認為違反該社會群體所預期的規則與規範,或無法被普遍接受之行為,皆可認為是偏差行為。
一般而言,偏差行為約分二類:
<1> 正式的偏差行為:亦即該行為乃係正式的破壞或違犯該社會群體所制定之法律或正式規則之行為,如犯罪行為。
<2> 非正式的偏差行為:其主要則指該行為僅違犯該社會群體之價值觀、風俗文化或共同之道德信仰,而毋須受到正式之制裁,但仍會受到該群體成員心靈上的譴責。
但一切之行為,並非都會被該社會群體認定為偏差行為,而在該社會群體中被認為是偏差行為的,在他社會群體則不一定會被理所當然的是為偏差行為,或有可能其被認定為偏差之程度較為輕者。前者,如我國傳統普遍皆認為婚前性行為乃係傷風敗俗行為的保守思想,而認違反此一價值觀之人的行為係有所偏差,然在歐美國家,父母往往在其子女進入青春期時,便會將「安全傘」置入其子女的書包或皮夾中而為默許,且多認為此乃一正常且健康之行為。至後者在我國如婚外的性行為[2]係屬犯罪行為,然而在其他歐美各國,其僅係屬民事侵權行為。雖皆為偏差行為,但其程度則有輕重。
第二款 偏差少年
所謂偏差少年,原則上係指經常違反一社會群體中之規範或普遍信仰之價值觀或想法,而為背離其期待之行為,並因而經常受該社會群體所指責或非難之少年。
而少年之所以會被定義為行為偏差的人,大致上皆無脫於下列幾點因素:
<1> 對於一社會群體中規範與價值觀的建立與維護的破壞
<2> 其所為之行為經常不被該社會群體所接受[3]
<3> 先入為主的觀念與標籤化[4]
<4> 權力作用下的排斥效應[5]
<5> 少年被標籤化的自我放逐行為
然而,其之所以會被慢慢歸類於偏差少年,也與其替當地的黑道老大班大王工作脫不了干係。依據湯瑪士所提出之差別交往理論,其將偏差行為(包含犯罪行為)定義為一種與他人互動過程中所習得之行為[6]。因此莎士等人透過為班老大做事,不免將不知不覺的被傳遞到該團體中對於他們所加諸的一些期待(但此期待對於其他團體可能屬於某種負面期待,而被劃歸為偏差),並認同該期待而有所為,因此在偏差團體中成長或對其有所依賴者,則較易被社會化為偏差者。再者,因其四人皆生長在較充斥暴力的環境下,或許潛移默化中亦可能有「以暴制暴,強者凌弱」的價值觀悄悄於其心中成形,而影響其後來的行為,關此,吾人亦難有所否定之。
第三章 本我的勝利與少年們的失策
前述提及偏差行為的產生的社會作用力,然就四位少年本身的心理作用力[7],首先就從四位少年想偷熱狗開始。
四位少年本來只是因為好玩與刺激,以及想要滿足自己的口腹之慾,而去偷了熱狗販的熱狗,甚至攤車。而且很顯然的,在他們假裝要買熱狗時,熱狗販對之便已有警戒感,而有所提防,依照前述,其實,熱狗販對其便已經有所謂先入為主的觀念與標籤化的情形產生。
然而就四位少年當時的內在心理探析而言,我們不難發現,其具有以下特徵[8]:
<1> 不經思考而以衝動的方式,追求立即的滿足
<2> 認為滿足自我的需要重於他人之需要
<3> 滿足本能上的需要就毋須考慮對錯,因此欠缺罪惡感
另外,若就佛洛伊德的看法來看,我們便可以發現,其行為乃是一種本我戰勝自我與超我的情形。換句話說,也就是人們自出生以來最原始、野蠻和邪惡的衝動,掙脫了社會以及自我所附加之枷鎖,以致缺乏外控與自我理性的機制,而依照快樂法則去滿足自己最本能的生理狀態或需求。
也因此,若就上面的觀點觀察,我們自然不難得出他們對於結果的不想見,是完全毫無概念的。所以,當他們將攤車放在地下道的樓梯間上,打著要熱狗販為拯救攤車的瞬間逃跑的「好玩心態」下所為的偏差行為,他們卻沒料到自己的力量是有限的,也因此他們失算了,而被迫背上了過失傷害的罪名。
第四章 少年觀護所與SLEEPERS
第一款 犯罪製造機
四位少年從偏差行為中尋找樂趣,豈料卻因此而釀成了犯罪之行為,並且因此而被送進少年感化院進行觀護教養[9],從此被迫與Sleepers為伍(也成為所謂的Sleeper)。然而,此種少年觀護的機構性處遇措施,事實上乃是一種萬不得已之選擇,蓋因此種機構內部往往龍蛇雜處,並且易使行為人在其中彼此交流技術或彼此間互不見容於彼此,而有所爭執鬥毆,甚至,或許也可能是因為在裡頭的某些犯罪行為往往是被默許的,使得許多沉睡者,只有出來後變得更壞而不會更好,除非此種地方帶給了他一種心理強制的恐懼,使得其為了下次不願再進來而更加積極進取,並避免採取偏差或犯罪行為[10]。
也因此,控制機構的存在往往成了犯罪的製造機,或是犯罪的催化劑[11]。
第二款 機構下的病態性心理──淺談警衛諾克斯
原本只是愛好惡作劇,但卻快樂無憂的少年,因為一場意外而走入少年感化院。不過如果這感化院是實行人道對待倒也還好,但他們完全不曾料到他們會在少年感化院裡遇到一個完全扭轉他們生命的人,而讓感化院頓時間成了「人間煉獄」……
我們從警衛諾克斯與佛格森等人的行為與心理層面觀察之,不難可以發現其可能具有所謂的反社會人格之存在,亦即:「因性格之異常,而自我煩憂並擾亂於社會秩序的人格。」且諾克斯等人的行為至少表現出了三項主要之反社會人格之特徵[12]:
<1> 狡詐虛偽,表現於一再說謊、使用化名、或為自己的利益或娛樂而欺騙或愚弄他人的行為。
<2> 缺乏良心自責,表現於對傷害或虐待他人等行為覺得無所謂或將其合理化[13]。
<3> 易怒且好於攻擊,表現於一再打架或攻擊他人之身體的行為。
又如依學者Rabin以及Carson(卡森)等人之看法,則其所表現之特徵應如下幾點:
<1> 超我功能的不彰,以致缺乏道德良心、愧疚與罪惡感
<2> 情感的不成熟,故其多以自我為中心並且具有高度之衝動性
<3> 缺乏愛人以及接納他人的愛之能力
<4> 虛偽狡詐,極易剝削他人,並合理化其行為
而諾克斯如依據學者[14]綜合德國精神醫學家Schneider的反社會人格類型與犯罪的關聯,則吾人應不難想像其可能係屬最為危險的類型──悖德型,且其實質上乃係被歸類為最嚴重的一種病態性心理之精神病徵。
悖德型的人往往無情,因其往往缺乏同情、憐憫之心,亦欠缺良心、後悔以及榮譽感等道德感情,通常冷淡而殘忍,且其智能並無顯著之障礙,只是欠缺通盤考慮事物之能力,因此多見於暴力犯或習慣犯之情形。惟就諾克斯而言,我們雖或可套用反社會人格理論與心理分析理論皆認為具攻擊性,受到挫折的犯罪人是早期不愉快的生活經驗下的一種結果,但我們卻無法從片中得到佐證(因劇情實未交代),僅能合理推斷而已。
也因諾克斯實具有動機不適當的反社會行為並且只顧自己目前的享樂,而完全不考慮將來之後果,無悔意、無罪惡感又過度自我中心,且慣於玩弄別人,從中取樂等特性,實不難讓我們認為其已屬於具有心理病態之性格者。
第五章 四位少年的心理烙印
第一款 心理烙印
在少年感化院中,在他們15歲以前,四位少年便不斷的受著不管是身體上的暴力虐待,亦或是間接的心理虐待,那些痛苦與恐怖勢必都將在其內心中留下一道深不可測且無可抹滅的烙印焦痕,而同樣的行為所造成的痛楚,積極面將可能帶領他們更加的成長與堅強,但如果轉向消極面發展,則其將可能不斷墮落,進而成為犯罪者,而不斷在傷人與被傷害的循環中生活,甚至更嚴重者,將會結束在死亡的寂靜中[15]。
而很顯然的,莎士和麥克兩人正巧是往積極面發展,而約翰和湯美則碰巧相反。尤其是莎士,他憑藉著對偶像基督山伯爵的崇拜與尊敬,效仿他承受毒打、忍受羞辱,並且從中學習成長。就算是無意義的相信,往往亦能成為一道曙光,帶給眾人生存下去的希望。
但此種烙印中就是注定要一輩子相隨的,就像影子般,即使偶爾將他藏在黑暗中而看不見他的存在,但只要在陽光下,這樣的烙印永遠都會是鮮明而深邃的。
第二款 基督山的復仇
四位少年從莎士開始最早與班老大有所接觸,學習在黑社會底下做事的一些技巧,並從中獲得許多好處。接著,他們在少年感化院中,學習到權力階級是如何的以暴力或虐待等手段去而倚強凌弱。從而出了社會,除了莎士和麥克以外,約翰和湯美在面對窮困潦倒的諾克斯時,透過其就之前所間接觀察或直接接觸的經驗,其出現攻擊行為而以牙還牙之情形自不難想見。
班杜拉(Bandora)於1970年代左右提出社會學習理論,認為攻擊和暴力是可以透過他人的示範或親身所為進行觀察,並且透過學習或自身的模仿獲得,往往無須得到直接的接觸和刺激,但若是直接受到刺激或有所接觸呢?則其亦相當有可能產生所謂的正增強的效應,而具有增強攻擊和暴力傾向之效果。此即係心理分析理論所謂的具有攻擊性或暴力傾向的犯罪人,其往往是早期不愉快的生活經驗或受到挫折後所造成的一種通常結果。
例如,心理分析學者阿布罕森即認為犯罪者通常可能是在年幼時有過不愉快的經歷,或有被親人或他人傷害或侵犯的經驗,因而使其日後成為僅受本能控制之人,而不能控制自己的衝動,並且沒有尋求自我的滿足與快樂的驅動力。故其自然容易產生犯罪之衝動並為實行。
另外,精神醫學家海列克亦認為犯罪行為事實上應為一種個人情感受到壓抑或其對於自己的現狀感到無力的表徵。於此,我們或可從日後成為西城幫開山始祖的約翰和湯美兩人的處境略窺一二:約翰從少年時期便開始無數次的進出監獄,任意的強劫與殺人,湯美亦不惶多讓。而當他們在13年後的某個秋天的一間餐廳中巧遇了正在用餐的諾克斯時,此種被長期壓抑的情感與自我的無力感便在瞬間又被激發出來,成為一種被報復慾望所淹沒的衝動,並且將其具體化成為殺人的舉動,因而不顧在大庭廣眾下,便開槍射殺了諾克斯[16]。
隨後,麥克便開始與莎士計畫著一連串的復仇行動,並付諸實行,以犯罪的形式……就像基督山伯爵的復仇……
第六章 心得──代結論
社會學家莫頓曾提出結構緊張理論,其認為偏差來自文化目標與人們對之所採取的手段,兩者間發生斷裂所造成的緊張,文化為人們建立目標,而社會結構則為其提供達成目標之手段與方法,一但兩者間失去平衡,則將因此發生文化與結構間的緊張,迫使個人採取偏差之行為,就其是否接受文化的目標以及能否透過制度性手段達成目標之情形而分,至少產生下列可能之行為模式中的一種[17]:
<1> 順從:亦即可接受文化的目標並能透過制度性手段達成目標之人,此種人並不會產生偏差之行為,一般普遍大眾原則上皆屬之。
<2> 創新式偏差:其原則上可接受文化的目標,如改善經濟環境,但卻透過非法的手段達成,如偷竊或強盜等。
<3> 退縮式偏差:亦即其無法接受文化的目標,亦無法透過制度內手段達成其目標的情形,如遊民或古代常見的隱居者。
<4> 儀式主義偏差:係指其原則上無法接受文化的目標,但卻遵守法律與制度上之條規,以其所允許的手段迫使自己達成文化所要求之目標。
<5> 叛逆:叛逆形式的行為又分為兩種:
(1) 正向而非偏差之叛逆:原則上其往往將因對就目標的不滿,而產生一新的目標,並透過制度性的正當手段去達成該新目標的要求,如比爾蓋茲大學休學(否定正規教育及文憑至上的文化目標),而自學電腦,之後繼而與其好友共同創業,並成為全球首富,而達成其所設定之新目標(開一家電腦公司創業)。
(2) 負向而偏差之叛逆:亦即其雖不接受舊有的文化目標,卻被侷限而無法跳脫,最後只好採取制度外的革新手段,以消滅或取代舊有目標。如發動革命或如美國3K黨的形成,皆可屬之。
也因此,由上面莫頓所提出的結構緊張理論而言,偏差行為之形成,原則上或許仍舊取決於大環境的影響,但更重要的還是決定於個人心態的是否正向積極,並且堅定與否。是以,犯罪的形成亦往往不只是取決於社會環境與周遭人們的影響,其更重要的或許還是取決於個人心理狀況的健康與否。
無可否認的,片中四人的童年或許曾經璀璨過,並且在14歲那年徹底的被摧毀,而留下深刻且具大的心理烙印。然而,心態的正向與堅強與否,卻決定了他們四人日後不同命運的走向。
也因此,看完這部影片後,更讓我體會到,心理的強壯程度與思想的健全與否,對於控制犯罪的發生,可以說是一個相當有效的「內控機制」,唯犯罪之產生,不光只存有內在的主觀因子就足以造成,其仍然必須配合外在的客觀因素使能生成,故吾人除著重行為人內在心理的重構與修補外,實仍應注意「外控機制」[18]的配合,或才方能收預防犯罪與遏止犯罪發生之效。
[1] 依據國際兒童權利公約§ 1之規定:「所謂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故其實包括我國一般俗稱之少年(女)及青少年(女),本文以下如稱少年,原則上兼指二者,且無分男女。至於,我國一般所稱之兒童,則多係指12歲以下的孩童與嬰孩。
[2] 我國刑法上稱此種經雙方當事人合意之性行為為通姦罪(刑§ 239),唯吾人認為此種措詞過於偏激且帶有歧視之意味,故將其有所代換,以為緩和。
[3] 以約翰被其母親之姘頭刺穿肺臟後住院,巴比教父在事後曾找其與之對談為例。其中巴比教父說到:「下一次我當你的對手,等我動完手你用不著找醫生,要找教士辦喪事。」此乃係該名男子的行為不被該社會群體(教士及四名少年)所接受,而由一權威者以威脅恐嚇之方式使生心理強制,藉此欲令其不再對約翰有同樣之行為出現。
[4] 有關標籤化,其主要是來自於形象互動論中的標籤理論為基礎,其對於偏差行為最重要的看法認為:「一社會群體藉著創造規範,引用該規範至特殊的其他團體或次文化團體,並將旗標籤為『異端份子』,而製造異端行為(偏差行為),故偏差行為乃是群體將規範和懲罰(肉體上的痛苦施予或心靈上的道德譴責),引用至偏差行為人的結果。」另外,我們可從片中法官對於四位少年判刑後所為的評價,了解到其所加予在四位少年身上的標籤與偏見:「我要說明,要不是巴比神父大力為你們講情,我會判的比現在更重,我懷疑你們天性頑劣,讓時間來證明我錯了。」於此,不免讓吾人想起林山田教授於其《刑法通論》一書中所言的:「一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能會因為它的家庭、教育、社會等背景以及其人生觀、政治觀、價值觀或其在法律上的某些主張及其特有的生活經驗等因素,而在審理開始之際,就對某些被告抱持著『先入為主』的觀念,更有甚者,可能連之後要如何判決被告都已經迅速確定了。」
[5] 亦即,一社會群體中普遍存有權威式的排擠效應,如家長要其子女避免和貧民窟中的小孩遊玩,或避免與家中有犯罪或精神病史等家族成員之人接觸等皆屬之。
[6] 《社會學》,Margaret L. Andersen & Howard F. Taylor著,齊力審閱,林冷等譯,2011年2月修訂一版4刷。
[7] 附帶一提,四位少年於教堂中之所以能用響板控制著修女們的坐立,乃是因為修女們被訓練成只要一聽到響板聲,其身體就會本能且機械化的做出反應,不論打響板者為何人。於此,有心理學者帕夫洛夫(Pavlvo)提出制約理論,其乃係以狗為實驗對象,初期,該狗在看到食物會自然而然分泌唾液,漸而在食物出現前先搖鈴聲響,最後該狗在聽到搖鈴聲,且尚未看見食物時,便會分泌唾液。此二種情形似乎有異曲同工之妙。
[8] 《犯罪學》,許春金,2010年9月修訂6版,第280~281頁。
[9] 在我國,此種專為保護少年的機構性處遇措施乃屬所謂之保安處分的一種。附帶一提,有學者對於保安處分是否有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有認為機構性處遇為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非機構性處遇者,則屬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因此保護管束(刑§ 92)及緩刑負擔中的義務勞務、心理輔導及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刑§ 74 II),相較於刑罰及機構性保安處分,剝奪人身自由的程度較低,可認為係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由此觀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中各款處遇方式,並非將受處分人留置於一定機構內,而屬非機構性處遇,因此似乎應無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之餘地,而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參照:許玉秀,〈罪刑法定原則的構成要件保障功能(上)〉,《月旦法學雜誌》123期(2005年8月),頁10;類似見解,蔡碧玉,〈二○○五年新刑法修正綜覽〉,《刑法總則修正重點之理論與實務》,頁14~15,惟作者認為機構外執行之保安處安,諸如酗酒的禁戒處分、監護處分亦屬第2條第2項之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10] 吾生認為凡此或許也跟美國除了州立之監獄外,另充斥著大量的私人監獄機構,而導致的品質控管的參差不齊現象有關吧?
[11] 關此,國內即有學者主張欲廢除微罪之短期自由刑,並且強調機構外處遇對於微罪犯罪人可免其受機構內犯罪人汙染或使其免於自甘墮落或標籤化與汙名化,使較易回歸社會,而得以享受一般正常之生活。
[12] 參照:《犯罪心理學》,P118~125,楊士隆著,2002年,三版,五南圖書股份有公司。
[13] 若依照社會學觀點來看,另外亦可以衝突論之觀點,將此種行為歸類於權力地位不平等下的產物,且位居上層或管理階級者,往往較能運用其資源(如金錢或威勢等)以隱藏或粉飾其所為之偏差或犯罪的行為,甚至藉此取得不被起訴的認定或無罪之判決。
[14] 參照:《刑事法學與精神醫學之整合─精神疾病犯罪人處遇之比較研究》,張麗卿著,1994,五南圖書股份有公司。
[15] 於此,或許正如片中的雷索以及片末的約翰與湯美等的橫死。
[16] 我們或許可以回想,表面上約翰和湯美是兇悍而且堅強的,然而在莎士出獄前,四個人便在那個當下發誓永遠都不說出在感化院中所遭遇的經歷,此種無處宣洩的痛楚與無奈,其實當然也不難想見,那是一種對於想要反抗自己處境卻無從改變的無力感。只因為他們即便已成年,仍然還是會不斷的恐懼折回想起當年的那段痛苦記憶。片中麥克曾反問羅倫佐;「你睡覺還開燈嗎?」或許即為最好的說明。
[17] 《社會學》,Margaret L. Andersen & Howard F. Taylor著,齊力審閱,林冷等譯,2011年2月修 訂一版4刷。
[18] 此處指的即是所謂道德、法律、他人對於其之誡命以及社會習慣等等外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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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電影名詞《SLEEPERS》意義解釋,原則上係指以下兩種:
1. 指在州立機構服刑9個月以上的少年犯「沉睡者」,本電影取名之意義及來自於此。
2. 指在當地履約後至外地過夜的職業殺手。
※本文章內容為作者大學時期的學期報告略加修改後重新上線,如有不成熟或不精準之處,歡迎大家多多給予批評指教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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