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9月24日晚間,文化大學港生自主發起的支持「反送中」連儂牆遭陸生於半夜撕毀而引爆衝突一事,個人一直有些話不吐不快!
一、形式上,就陸生撕除連儂牆之部分(排除其主觀動機與因素),陸生何罪?
首先,事件起因於一群在文化大學就讀的「愛港」港生,「自稱」取得文化大學學生會的同意,而在如新聞畫面(圖一)所示的文化大學圖書館後方外牆的牆面上自主布置起了所謂的「連儂牆」。但事發後,文化大學學生會發出公告,其中第二點聲明:「關於匿名發文指出,『港生有向學生會提出連儂牆一事且學生會有同意』之類的言論,為不實指控。有學生日前僅向學生會詢問,此處是否得以使用,學生會僅回應,學校法規並未明文規定清楚,後續動作,學生會並不知情,也對衝突感到錯愕。」(圖二)然而,事實上該牆面主要的維護與管理單位為文化大學總務處,其次為文化大學學務處。
在事件發生的隔天,9月25日,各家媒體版面報導幾乎青一色都以文化大學學生會核准港生張貼,卻遭陸生撕毀為標題作為開頭,忽略了校內行政規章的規定。蓋文化大學學生會自從野百合學運發生後遭到解散,故該校曾經於1998到2004年之間都沒有學生會,直至2004年才復會,但復會條件是學生會必須隸屬於學務處課活組,接受學校的指導監督,不具獨立機關地位。因此,就連學生會自己的活動海報或宣導公告,若要張貼在非學生會所擁有的「法定欄位」之外,也需要經過學校學務處或總務處之同意方可張貼。
回到主題的「連儂牆」,新聞照片的這道牆面,如前所述,其不屬於任何學生可張貼的範圍!就文化大學校內規定而言,該牆面唯一可以張貼的主要是以總務處、學務處(這部分多為生輔組)、校安單位關於施工、違停跟宣導禁止張貼的公告居多,其他學校單位沒事也不會來貼,更遑論社團或個人。因此,凡該校總務處與學務處沒有核准,「縱使」學生會真的自己核准了,也不符合校內規定。
依照台灣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及各縣市關於撕除違規廣告、宣傳品或其他有礙市容之定著物[1]之規定觀之,基本上民眾可以透過兩種方式遂行清除違規廣告或宣傳標語的目的:一即拍照檢舉,並交由主管機關派員清除,同時對被檢舉的行為人處以罰鍰;二則從各縣市對於順手撕除違規廣告、宣傳品或其他有礙市容之紙張,還可至各縣市府換取現金、禮券或其他獎品的情況,可知一般民眾隨手撕掉此些物品是不會構成毀損或侵害他人財產等的法律責任的。是以,依該校校規來看,撕除校園內禁止張貼區域的牆面上所違法張貼的廣告、宣傳品或其他有礙觀瞻的定著物,就如同撕除市區街道上的小廣告,自應無違規問題。
這裡有網友舉出該校關於「海報張貼管理」「張貼欄位規則」之規定[2],茲就此次事件相關部分,截引如下(其中加重引號並畫底線的部分為個人所加):
一、使用說明:為使社團活動達到宣傳效果並維護校園環境整潔,特規劃校園內4處地點提供「社團及行政、學術單位張貼海報」,使用方式一律採取先行登記、定點張貼方式以達統一管理的效果。
二、使用範圍:
1. 荀子路海報欄90塊 (其中1、2欄為課外組保留欄位,3至5欄分別為學生會、畢業生服務委員會、研究生幹事會等全校性社團之固定欄位,18及40欄為延續性計畫保留欄位張貼使用)。
2. 大恩館海報欄位40塊
樓梯間海報欄30塊(其中4-1欄及7-1欄為延續性計畫保留欄位張貼使用)。2樓穿堂區10塊(特別限制:本範圍欄位以本校活動為優先登記張貼,校外單位活動次之;其中5欄為延續性計畫保留欄位張貼使用)。
3. 大賢館1樓海報欄14塊(其中A欄及J欄為延續性計畫保留欄位張貼使用)
4. 春秋坊海報欄28塊(其中4欄及16欄為延續性計畫保留欄位張貼使用)
三、使用程序:登記時間為每週一至五下午2時至4時。經活動報備核可之「社團及行政、學術單位」,可持海報至課外活動組登記,經櫃檯登記完成後發給張貼卡或貼紙,完成後始可進行張貼(社團所屬海報請於正面加蓋社章;行政及學術單位請於正面先加蓋單位章;「校外單位」欲申請張貼海報請先至公共事務室審查蓋章後方可登記)。
依照上述管理辦法可以得知若要在該校張貼海報、標語或宣傳品等,需限於上述規定的四塊區域範圍之內。
再從規定上來看,張貼海報之申請單位或團體僅限於以下四種:學校社團、行政單位、學術單位與校外單位。今天該連儂牆在不知道張貼方負責單位或團體是誰的情況下,只能知道是學生自主發起,或為學生個人行為,但實質上就是完全不屬於上述任一單位或團體,縱使符合上述四種身份條件,就新聞照片所示的區位,形式上也不合乎該校對於張貼海報、標語或宣傳品所「合法」開放之區域。
既然連儂牆所在的地方,是面向校外的圍牆,完全不屬於以上所述的合格場域,故非屬合法欄域,且他們不屬於以上規定的任何一個單位或團體,再者,撤除非法張貼之海報、標語、宣傳品或其他有礙觀瞻之定著物,這部分也沒有任何規定說不行,是以,任何人見之而將其擅自撤除目前也就沒有違規問題了,反而是任何一個市民社會的公民所應具備的環境道德與素養的良好表現。
當然個人也得澄清,這裡絕對也不是網友所說的那種不同意別人的意見,就可以破壞別人的文宣的「假清高」就是了。畢竟換作是個人的立場,今天不論是陸生貼擁護習近平與共產主義的文章或挺送中的政治文宣與標語,還是港生貼反送中或批習反共的政治文宣與標語,只要是違規張貼,個人也都會以同樣的態度自行撕除或向校方提出檢舉。縱使這些張貼的文章訴求等等,有一定的價值存在,但其違反規定,也應該遵守言論自由以不妨礙別人的自由為前提,學校是特別權力義務場域,也不是沒有提供適當表達意見的空間,若表達在對的地方,任何人擅自撕掉或報請學校單位撕掉都是不對的,但若表達在不對的地方,其他人當然也有反對的權利吧?
還有許多人拿違規張貼這件事情跟違規停車相提並論,搞不清楚兩件事情性質上根本大相逕庭。蓋如前所述,各縣市環保局關於廢棄物清理法的施行細則中,原則上均鼓勵民眾自行撕除違法張貼物,就算有地方政府並無明確的規定,但長久以來也行之有年,稱之民法上所謂「習慣」似應無不可。而違規停車則完全不一樣,蓋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明文規定,應:「交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而民眾對於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3]故一般民眾對於違規停車自然不得自力救濟自行移車。再者,兩件事情就連管轄機關都不一樣,前者為環保局,後者為警察局,則其事務性質自然不同,當然不能混為一談。
最後,再補充一點,該校陸生撤除非社團張貼之紙張,正因為這部分校方也沒有任何規定說不行,是以,文化大學學生會也在其聲明中的第三點中,也提及會完善相關規定與漏洞,從這方面來看,我們其實還是可以看到學生會的努力與誠意了,不是嗎?
二、暴力不可以被允許,站在個人的立場:絕對同意嚴加譴責!
有新聞報導提到:「文大不會允許學校發生任何肢體衝突事件。未來若有師生涉及經警方調查確實之肢體衝突等違法行為,會依校規盡速處理。」這裡不論誰先動手的,畢竟個人不在現場,這部分無法給予評斷。但倘偌雙方任何一方有暴力、毀損等行為,個人當然百分百同意雙方彼此該走法律程序的就走法律程序,該負責的就負責,因為不對的事情就是不對,不會因為藉口、身分或立場再漂亮,也沒有辦法粉飾太平。
畢竟我們常自詡為民主自由的法治國家,那麼本來就應該依法律、依規定處理,如果不停留在「核准」或「是否合乎法律規範」這個先決前提的層面上,要停留在哪裡?在我國,常常有很多人,尤其是自詡為「覺青」、「進步份子」的那些人,動不動就會說大陸會亂抓人,不按法律做事,那我們就要向他們看齊嗎?民主法治似乎也不是這樣只掛在某些人的嘴巴之上的吧?
暴力不可以被允許,個人的立場絕對同意嚴加譴責!
不過看看香港那群正在進行所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自稱自己堅守「和理非」(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則的黑衣人們,掄起磚、抄起鐵棍鐵欄、丟起汽油彈,破壞港鐵、打砸搶商店百貨,製造香港動盪不安、擾亂秩序。其實隱藏在他們高喊漂亮口號下的真實心理狀態,卻是「廢老淫蟲、娶60萬北姑、北姑父母、湧港打尖、搶公屋」(圖三),則我們是否也應該同聲加以譴責呢?!
最後,若真是他們口中所謂的「革命聖戰」,那個人也只能說「革命不是扮家家」,竟然要革命就要有捨身取義的決心,而不是滋事時戴上口罩面罩安全帽就神勇威武,被執法單位抗暴脫下口罩被逮捕就成了小孬孬。
畢竟,既然是「革命」、是黃之鋒口中所謂的「戰爭」,那就放手去推翻政府吧!看是要打軍營、燒警署,攻下一個個的政府機關,甚至殺入中聯辦吧!被開槍了、流血了,也是慷慨就義,求仁得仁,不是嗎?不要再躲在虛偽的「和理非」的保護傘下,行暴匪亂賊之舉。成功了就建國,完成脫離「中國」獨立自治的心願!不成功,也不過就是陳勝、吳廣之下場。不過在人們的心中,或許這群人會值得列個英靈碑來紀念,誰又知道呢?
※ 有「挺送中、撐港警」的文化大學的學生補充:昨天在山上上課經過,寫好支持港警開槍懲治暴徒還香港秩序,民眾安寧度日的便利貼要貼上去,結果還不是被撕掉,還說我不可以貼,總之牆上的言論真的一片一言堂,真是捍衛言論自由呢!虧那面牆現在的名字叫「學聲牆」,但我們支持港警或支持反送中的「學聲」卻被噤聲了,這讓我真的覺得很可笑,有時候真的覺得民主自由果然是任人把玩的小姑娘呢。
先說,我不知道那群人是不是都是文化的學生?但是打扮就是香港那些黑衣人士的標配(黃色安全帽、全副武裝的黑色頭罩,只露出眼睛和鼻孔的那種),當時我可是被一群人團團地圍住,他們那態度可凶了呢!不過,我猜至少不會是學校人員,畢竟學校人員應該不會做這種標配吧。(圖四)
﹝圖一:衝突事件開端的「連儂牆」。圖片來源:Ettoday新聞雲,〈文化大學連儂牆剛貼! 陸生深夜撕光「雙方爆衝突」港生跌落〉,2019年09月25日,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925/1542800.htm#ixzz61BkUrpLh。﹞
﹝圖二:中國文化大學學生會聲明稿。圖片來源:中國文化大學學生會粉絲專頁(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ccusafamily/photos/a.175254129151830/2745320818811802/?type=3&theater。﹞
﹝圖三:臺灣一名楊姓網友於大陸國慶前在香港所攝。圖片來源:楊姓網友,為保護本人不遭網友騷擾,恕不提供來源出處。﹞
[1] 個人這裡所謂「違規廣告、宣傳品或其他有礙市容之定著物」之定義,可參考廢棄物清理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亦即:「本法第十二條第十款所稱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係指在牆壁、樑柱、欄杆、電桿、樹木、橋樑或其他未經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或許可之土地定著物,張貼或噴漆廣告、標語者。」而這裡所指其他未經各該主管機關指定或許可之土地定著物,原則上如學校則交由學校自行決定,也因此,這部分就須從校規著手探討。
[2] 中國文化大學海報欄位使用規範,參考網址:
http://activity.pccu.edu.tw/files/11-1035-6138-1.php?fbclid=IwAR1YbD4tgvn45lTe5_Qo6z8okw6r0Zmo6tL71YCK2cm1sOafY1lGCLRoqX4,最後閱覽日期:2019年10月2日。
[3] 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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