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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3【全球治理綱領之個人觀點】
2018/12/12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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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治理的理論發展」中有關國際關係與全球形勢的變革。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提出了一個理想的全球治理綱領,內容包括如下:

1.徵收全球稅;

2.常設聯合國軍隊;

3.設立一個經濟安全理事會;

4.聯合國對全球性公共資源之管轄權;

5.終結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之否決權;

6.設置一個由 "公民社會"代表(非政府組織)所組成之新議會機構;

7.創建一個新的"訴願委員會" ;

8.設立一個新的全球刑事法院;(已於19987月在羅馬達成)

9.國際法庭之裁決具有約束力;

10.擴大聯合國秘書長之權限。

 

而個人關於這十個綱領可行性之看法,茲敘述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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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全球稅

2012918日,聯合國第67屆大會會期開始後,又再一次丟出了全球稅的議題,希望尋找到全新且創新的方式實施全球稅。聯合國指出,希望在全球所有金融交易上實施一種全球性的稅收,希冀透過全球稅的方式,由世界富裕國家手中獲得數千億以致數兆美元,資助貧窮國家和地區。包括給貧窮人士提供免費醫療、住房、教育等等社會服務。

對於如何實施全球稅,聯合國收到各種不同提議。比如,向全世界億萬富翁增收1%的稅;以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為標準,進行外匯買賣時徵稅;進行股票、債券交易時收稅;對碳排放量高的汽車徵稅;購買飛機票加稅等等。

然而,個人認為推行全球稅的措施事實上並不容易,首先,其必然會有部分國家認為這是聯合國破壞國家主權行使的行為,另一方面,許多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現今亦面臨自己國內的經濟衰退與債務危機之中,因此,也很難如以往一樣慷慨解囊。再來,全球稅的課徵雖然在某種情況下或許可以達到幫助其他落後國家的發展,然而卻也可能使全球公民陷入「稅負的雙重負擔」的困境,最後,則是全球稅資金運用的流向必須秉持「透明公開」的精神,並同時制定相關「陽光立法」一同為之,否則將也有可能流入某些大國的口袋之中,破壞其制度美意。故因此除非聯合國有辦法強制全球公民納稅,否則就推行全球稅方面,就現階段而言,顯然應無施行與徵收的條件存在。

二、常設聯合國軍隊

原聯合國軍隊(United Nations Command)是指韓戰爆發後,由美國駐聯合國代表於77日向安理會提交動議案,並經安理會通過第84號決議(蘇聯缺席會議),組成以美國、英國、土耳其、加拿大、泰國、紐西蘭 、澳大利亞、荷蘭、法國、菲律賓、希臘、比利時、哥倫比亞、衣索比亞、盧森堡和南非聯邦16國聯軍支援南韓。主力是美軍,其它國家只是派出少量部隊參戰,當中以英軍人數最多。當時的敵對方是北韓人民軍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出的中國人民志願軍。現今,其已轉型為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簡稱聯合國維和部隊(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ForceUNPF),係指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至少需九票贊成(必須包括五個常任理事國)核准部署並決定其任務授權的部隊,此部隊只配備簡單武器用以自衛和維持秩序之用途。秘書長對於如何發起和開展行動必須提出建議並報告其進展情況,而維持和平部隊的行動部則負責各維和部隊的日常行政指導,管理和後勤支援。維和部隊人員會戴有聯合國徽章的藍色貝雷帽或戰鬥盔,車輛和建築物等則漆成白色,並標上「UN」字樣。這支部隊通常又被稱為「藍盔部隊」。聯合國憲章規定各國必須參與維和行動,所有聯合國成員都要提供安理會所需的部隊和設備。自從1948年以來將近130國提供軍隊或警力維和。但是國家所提供的人數和參加的任務的具體資料並未公開,56年間估計有一百萬士兵或警察在聯合國的旗幟下戰鬥過。截至20083月為止,有113國貢獻出88,862軍力和警察作為常備可調動人力。

不可否認的是,聯合國維和部隊的確有其存在的必要,蓋因其對於今日全球秩序的維護與和平的確貢獻卓著,然而,基於聯合國常任理事會得任意否決,進而「一意孤行」之制度,反而可能造成其成為全球最大「武裝侵略部隊」,例如2003年,當時美國小布希政府假借伊拉克握有毀滅性武器,而執意透過維和部隊進軍伊拉克,結果最後卻被證實伊拉克不僅沒有持有毀滅性武器,小布希政府只是想要獨自強佔該地石油資源利益而已,因此美國軍方透過聯合國維和部隊在該次的行動反而被定位成一場侵略戰爭!也因此,聯合國現今雖行有常被軍隊之實,然而其運用是否得宜,則個人以為仍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如果其制度設計未稍加改變,則個人便認為許多大國可能容易向美國群起效尤,尤其是五大常任理事國,藉由其地位行武力侵略或經濟掠奪之實,不可不慎!

三、設立一個經濟安全理事會

我們現正處於一個危機與動盪的時代,而通常這種情形也是調整與改革的時代。尤其,現今我們正經歷著國際金融危機,此種動力與想法或許將更加的明顯。

二戰後建立的國際經濟秩序支撐了西方世界為時不短的黃金歲月,冷戰後,全球化曾塑造了人類發展的奇跡,作為全球化的引領者,美國的國力曾經一度達到空前的「單極化」,也因此才有日前所討論的「全球化是否等於美國化」的爭議產生。

然而,中國在1970年代之改革開放的戰略決斷,使得中國在最近30年創造了世界經濟史上國家發展與經濟躍進的空前紀錄,並成為美國最大的債主[1]。加上俄羅斯、印度、巴西、南非等新興大國崛起,非西方力量已成為當今改變世界的重要新型角色。

但是,現存的國際秩序顯然沒能充分反映新興的力量變化的現實。歐美等國家對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權仍是壟斷性地把持。全球化造就了其引領者,帶動了新興大國崛起,但世界秩序的不公正也同時造就了世界的邊緣地帶與破碎地區,加劇了恐怖、極端、犯罪等不良主義的滋長與發酵,進而威脅世界的持續安全與發展。然而這似乎也提供了某種改變的契機,去建立一個新的全球經濟秩序,以使其能夠有效發揮政府對市場、經濟與政治的相互功能間之保障,同時也能促進全球經濟的自由化,並有效確立國家之間多邊相互監控之機制。

因此,其首當其衝的便是聯合國的改革問題。聯合國是主權國家組織,但世界的發展已非50年前的樣子,各國的主權無論其內涵與外延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除領土主權和政治主權外,經濟與金融主權、文化主權等同樣是重要且最易被外力所侵蝕的層面。是以,在現今這樣一個全球化的時代,不論意識形態、社會體制與發展的程度如何不同,全球秩序已確實形成了事實上的相互依賴。既然如此,或許聯合國的確有其必要設立經濟安全理事會,並結合原本經濟社會理事會之功能,使之成為一個全新的組織。蓋現今全球經濟協商的機制,事實上仍然是奠定在政治協商的基礎之上。故其乃是在宏觀的層面上,共商全球發展與穩定,探索適合全球社會有效發展的模式,去進行協調與指導,同時或許可以有效地加強金融監控,增進經濟風險的預警功能,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嘗試使其地位超越其他同性質的經濟組織,如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等。蓋因其成立以後,必然將涉及國際經濟秩序的變更,因此其決策機制將更具廣泛性與代表性,決策內容將更具綜合性,對政策的指導亦將更具權威性。

所謂的G20代表著全球GDP85%,既有西方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然而20個人就會有20種意見,因此其關於相關政策協調的難度便可想而知。尤其歐美國家之間或歐盟內部成員國之間、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都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分歧。也因此,原本基於平等與誠信原則基礎上所建立的市場經濟,由於其發展與演變的過程,變成了一種不和諧的集體合作機制。畢竟若吾人想要指望跨國公司企業或者那些泱泱大國進行自律,可能自始至終都會是一種奢望。也因此個人以為,在現今資本主義掛帥,各國之市場經濟對於全球金融秩序都將牽一髮動全身的全球化時代,建立一個全球性的經濟安全理事會,適時扮演全球金融秩序的維護,以及全球市場經濟背後那隻「看不見的手」之腳色,恐怕確實有其必要性。

四、聯合國對全球性公共資源之管轄權 

若基於聯合國常任理事會得任意否決,進而「一意孤行」之制度,則個人以為,使聯合國對於全球性公共資源取得管轄權或有不妥,如果其制度設計未稍加改變,則個人便認為許多大國可能會藉此把持許多種重要資源,假維護全球性公共資源合理有效之分配之名,行各國間自我利益濫行分配之實,尤其是五大常任理事國,或可藉由其地位行公共性資源的經濟掠奪之實,因此不可不慎!不過若其在提供充分的資訊透明,以及完善的配套與運用規劃後,還能夠取得每個聯合國成員國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則似乎便可以有討論的空間。

五、終結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之否決權

基於前述關於建立聯合國常備軍隊與是否應使聯合國取得對於全球性公共資源的管轄權之理由,個人以為應採全球聯合國會員國全體過半數之同意,且常任理事國不應獲得絕對的否決權,能貫徹聯合國的民主機制,否則其似乎也僅僅只能稱其是具有現今「共產式民主集中制」的外觀,而行全球秩序專制之實,落入僅著眼於其大國本身之利益,而非為全球公民社會與秩序著想之口實罷了!

六、設置一個由 「公民社會」代表(非政府組織)所組成之新議會機構

個人持前述五、之理由進行延伸,認為應採取全體成員國共同組成聯合國議會機構,但非係「由 「公民社會」代表(非政府組織)所組成之新議會機構」。蓋如欲建立後者之制度,則個人以為其事實上恐將面臨以下幾個難題,首先,即是該非政府組織選定的標準究竟為何?誰才夠擁有這個資格去代表全球公民社會決定全球秩序?如果排除國家機構,其強制力是否足夠對於全體國家進行約束?再來,此種非政府組織是否應將所謂的跨國企業含括在內?蓋因其往往對於全球金融與經濟秩序具有超凡的影響力。最後,若將其通通劃歸於內,則就其議事之效率與議程進行,將可能愈加的複雜,而使其效能大幅降低。

七、創建一個新的「訴願委員會」

若依據我國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可知所謂訴願委員會係指專門處理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而依法提起訴願之案件以及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之訴願案件的救濟機關。

個人由我國法制做延伸,以為創建該訴願委員會事實上或有其必要,然而其將遭遇到的問題首先便是,何謂聯合國成員國對於聯合國中央部會所為之違法會不當之「行政處分」,該範圍應如何界定乃是首要需解決的先決問題,而其所受理的案件範圍層級牽涉應多廣多深才可受理?是針對一國之事務即可受理,還是必須涉及一定數量以上之國家事務始得受理之?若為後者,則其設置之實效為何即又有待評估。再來,聯合國中央部會如安理會以下之各級委員會等組織,是否也應設訴願委員會,還是僅需設立與聯合國大會或與安理會同層級之訴願委員會即可,也將是可以討論之範圍。且若真有需要,又應如何設立,其管轄範圍與受理案件之內容與層級為何,應如何界定?其實效為何?當然亦頗生疑義。

八、設立一個新的全球刑事法院(已於19987月在羅馬達成)

個人以為其當然有必要設立,然而基於聯合國現行制度其實亦應不大。所持理由乃是基於,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依然握有絕對的否決權,而例如美軍於2003年針對伊拉克所為的軍事侵略行為,至今卻不見國際刑事法庭針對此事而為審理,美軍以及相關戰爭策動人員目前仍無一人因該侵略戰爭而接受適當之制裁,蓋因美國主導一切事務,加以五大常任國又是聯合國維和部隊的主要軍力構成,其制裁能力雖然很足夠,但總落得「自家人不打自家人」之口實!也因此,對於該法院,或許我們也可以套用對岸的話,稱國際刑事法庭為「五大常任國之手腳」,因此其設立或許能對其他國家做出適當合理的裁決與制裁,卻似乎無法有效拘束五大常任國之違法行為。

九、國際法庭之裁決具有約束力

關此,個人以為其應無關制度面之問題,其主要最大之問題乃在成員國之間是否承認其拘束力,並能自願受其規範,才是主要之關鍵!再者,就算承認國際法庭之判決對於全體會員國具有拘束力,且各國均能據此而受到有效之約束與制裁,然而對於非成員國之違反國際法之行為,是否能加以適用則頗生疑義,如能,則極有可能又被定性為一種侵犯國家主權之行為!因此似乎只能透過經濟制裁等軟性手段加以約束,例如台灣便曾因違反華盛頓公約,而遭受歐美等國實施經濟制裁,此舉也造成即使台灣非屬簽約國之一,仍然因而制定《野生動物保護法》來禁止國內人民濫殺野生保護動物之行為!但其成效如何,亦須有所評估。

十、擴大聯合國秘書長之權限

依據《聯合國憲章》之規定,聯合國秘書長主要之職責有:參加聯合國各機構的會議、同世界領袖或政府官員和其他人員舉行會談、奔赴世界各地,使成員國的人們能清楚的了解聯合國時程上值得國際關注的大小事務。再來,秘書長每年都應提交聯合國工作報告,評價聯合國的工作,指出往後的工作重點。且聯合國秘書長同時又是行政協調委員會的主席。該委員會由聯合國基金會、署及其他專門部門組成,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在聯合國體系面臨的全部重要事宜和管理事務上謀求進一步的協調與合作。最後,聯合國秘書長的身分既是外交官也是代言人,既是公務員亦是聯合國事務之首席執行官,故應使其作為聯合國理想的象徵,而其職責之權限基本上則有:秘書長須為全世界人們,尤其是窮人和弱勢人群仗義執言。且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秘書長是聯合國的「首席執行官」,他履行聯合國行政首長的職務,以及安理會、聯合國大會、經濟社會理事會和其他聯合國組織「所委託之其他各項職務」。同時,《聯合國憲章》也規定秘書長有權力「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理會注意」。這些原則明確規定了祕書長的職務權限,同時也給予其極大的行動自由。秘書長或許可以怠惰於不關心成員國的利益,但是他必須要維護聯合國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權威,其言行舉止原則上都要從「和平」的角度出發,是以,如果秘書長基於維護聯合國「和平」目的之核心價值,甚至有權可以不惜經常得罪上述成員國。然而,聯合國秘書長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須本著「獨立、公正與誠信」的原則,公開或私底下採取一定之措施,防止國際爭端的產生、惡化和傳播。另外就是每一任的秘書長在其任期中間都會根據當時的時勢確定自己的工作重點。且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秘書長經安理會推薦由聯合國大會任命。

由此可知,聯合國秘書長現今所持有之權限似乎已經很大了,因此若欲在擴大其權限,則個人基於上述討論以為或可從此層面進行著手,亦即聯合國制度首先應採內閣制,而秘書長應經全體會員國推選產生,並有權作為聯合國內部事務的最後仲裁,除作為一切行政事務之最終負責人以外,並應同時作為聯合國立法規範的最終決定人,而總理立法與行政之相關事項,以防止大國擅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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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者焦仁和本周即在其課堂上言,據統計,美國之於大陸的債務現已高達18,300萬元美金,故中國大陸現已成為美國財政上最大的「債主」。資料來源:吳濬杰,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兩岸關係專題研究」上課筆記,20131113日。

[2] 本文脫胎於學者曹俊漢於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全球治理」上課筆記,原文寫作時間為:2013年11月13日。

﹝圖片來源:〈全球化的自負與反全球化的逆襲〉,界面新聞(上海),連結網址: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1491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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