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書
查文泉幼離家立志獻身黨國,以救國佑民實行一黨(本黨)專政而已,
經迨入黨內核心團體工作,接受革命家庭教化,數載於茲,文泉言行
均有卡片查証,即本案發生身陷囹圄,拾月有餘,牢獄生涯種種實情,
筆墨難以罄書,謹本政府工作人員立場,獄中見聞略述二三,
敬乞察核:
一、 法律係依據統治權而產生,其作用端在限制公民,雖公民作為
不作為,政府明定條文法規,頒行佈告飭屬遵行,倘有不法言行
自應依法裁決,但犯罪貴在事先預防,事後偵察,而人犯待審
偵訊期中,必專闢處所,如是執管當局有防範人犯獄中越軌不法行為。
二、 把握群眾心理防止歹徒暴動:
A、 犯罪或未有犯罪事証,及因事遷連自由人,一旦身陷囹圄,心理
多而變態,是非莫辯,忠賊不分,易為歹徒誘惑煽動利用人犯
對現實多抱不滿之感,而群眾多盲動,若有策劃領導利機而動,(二月十六日) 軍法處即為鐵証,但人犯切盼當局早日偵查結案,
公正裁判,於偵訊期中力沒拷打刑訊,而無罪者早日恢復自由,
免除交保之舉,然大陸來台孤身在此一人,無罪而無力尋保
仍陷囹圄,其內心痛苦與不滿時形於色,政府對此輩應設法使
無罪者能出獄,就葉機會,一面減少失業,而增長吸心力。
B、 隔離分伴
1、普通案,政治案應隔離,免受傳染。
2、一房中主犯重犯宜分開。
3、待審偵訊期中人犯與偵訊清而未裁決宜隔離,免受人
唆使辯護反案之舉,
4、防範傳遞情報談話之舉,
三、盼看守所人犯入所,應遵守事項明文規定,并懸掛,使人犯入
所即知應守法規。
四、設置意見箱由人犯自行投遞,其內容包括看守所人員或人犯。
五、嘉勉檢討利用人犯互相監督室內推選一人為室長,負責管理監督
檢舉歹徒不法言行義務。
六、看守人員應具備基本條件:
A、提高素質厚恤薪金
B、絕對忠實本身職務,秉承上峯意志執行命令不畏艱苦。
C、宜曾充任過軍人而身體粗壯,并身受奸匪罪刑為宜,
家庭陷匪在台舉目無親者為最佳(免逃亡)。
一、 防範匪諜滲入,充任勤務伙伕等職務,而策劃暴動或與外連絡者,
此點頗值注意。
二、 防範歹徒於內部裝埋定時爆炸物。
八、組織內情報網實行連坐法。
九、威導并用減少精神威脅力,戒非法武力打罵。
十、實行散步-------其時間多少由主管方面按實際方面規定,
為避免談話或手示動作暨意外發生:
A、 每室各選正副代隊各乙人,劃定每次散步區域,
內并編若干小組(每組三人) 互相監督實行連坐法。
B、 正副代隊有指揮監督領導檢舉,散步時及行途中
該隊人員談話之義務。
C、每組人員亦負監督檢舉之義務。
十一、裝置收音機定時收播音樂,調和戾氣,另可播音發佈命令。
如暴動時而管理人員不能入內時,即可向人犯播佈命令。
十二、注意人犯健康,規定洗澡洗衣時間。
十三、看守人員不可携帶武器以策安全或意外。
十四、情報處內看守所內兩巷內木門,宜改鐵柵僅容一人出入。
十五、預防反供----此事軍法處中累見,不甚枚舉,其主要理由為
非法刑訊,巧為捏造,減少肉體痛苦而說此事,文泉本政府
防奸保密偵訊立場,而思斯實為主管偵辦諸公研討者 :
其技術也值待研論,但以文泉而言,偵訊為明瞭真象,擴大
偵查範圍,故運用技術以達目的,然刑訊終非所宜,蓋科學
故可幫助犯罪,但科學抑可協助吾人發覺犯罪事証,想
鈞處諸公定為詳察勿待文泉贅述,因所學無術未能一一詳陳,
以上數點粗淺之見定不當,敬祈察諒為幸。
謹呈
法官 核
倪文泉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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