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多數縣市國民中小學長期以教師或護理人員兼代人事、主計人員一事,監察院於
其一,主管機關未能依法行政: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第28條:「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除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分別依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外,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亦即,國民中小學人事與主計依法應由專人擔任,小校則可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無論如何也不應由學校教師與校護兼任,然而,經查至
其二,國家長期虧待國民教育:政府無視法令、便宜行事由教師或校護兼辦學校人事主計業務,業已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與學校保健工作,進一步觀察,此一怪象僅是冰山一角,檢視政府對各級學校教育之資源分配,益加凸顯國家長期虧待國民教育的事實。
例如:在主管機關力推友善校園的同時,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之編制卻長期未能補實,也無法比照高中職為專任,多數國中小輔導教師每週僅酌減授課節數若干,究竟如何兼顧繁重教學與輔導工作?再如:
其三,教育部消極敷衍難辭其咎:關於本案,教育部作為最高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僅長期漠視,多年來亦未見其提出具體改進措施,甚至還曾經以「因應實際執行之困難」為由,函准「同意暫由教師兼任」,監察院糾正案文直指教育部:「其消極敷衍之心態表露無遺,實難辭怠忽之違失」,確實沒有冤枉教育部。(20100421台灣立報咄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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