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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1咄咄集:政府虧待國教
2010/05/22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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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多數縣市國民中小學長期以教師或護理人員兼代人事、主計人員一事,監察院於99415通過糾正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案。此一糾正案凸顯了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主管機關未能依法行政: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第28條:「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除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分別依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外,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亦即,國民中小學人事與主計依法應由專人擔任,小校則可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無論如何也不應由學校教師與校護兼任,然而,經查至981030止,除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縣市外,其餘縣市國民中小學皆有學校護理人員兼任人事、主計業務工作,其中,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由校護兼任之比率甚至超過六成,違法事證明確。

    其二,國家長期虧待國民教育:政府無視法令、便宜行事由教師或校護兼辦學校人事主計業務,業已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與學校保健工作,進一步觀察,此一怪象僅是冰山一角,檢視政府對各級學校教育之資源分配,益加凸顯國家長期虧待國民教育的事實。

    例如:在主管機關力推友善校園的同時,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之編制卻長期未能補實,也無法比照高中職為專任,多數國中小輔導教師每週僅酌減授課節數若干,究竟如何兼顧繁重教學與輔導工作?再如:9126公布施行的學校衛生法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惟迄今為止,多數縣市政府亦未能依法完成增置,嚴重剝奪學生權益,監察委員應持續調查。

    其三,教育部消極敷衍難辭其咎:關於本案,教育部作為最高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僅長期漠視,多年來亦未見其提出具體改進措施,甚至還曾經以「因應實際執行之困難」為由,函准「同意暫由教師兼任」,監察院糾正案文直指教育部:「其消極敷衍之心態表露無遺,實難辭怠忽之違失」,確實沒有冤枉教育部。(20100421台灣立報咄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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