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期已經結束,回顧過去一個學年,全國各縣市的教師歷經了不少重要的教育議題,從各方對於教師組工會的不同看法、教師管教權與體罰界線的爭議,到因為少子化所面臨的超額教師問題,在在使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須迎接這些挑戰,同時也必須更為嚴肅地思考教師的角色。
雖然迄今為止,仍然有人將教職視為是「鐵飯碗」的工作,甚至還用所謂特別權利義務關係思考教師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可實際上,這十年來,隨著「教師法」、「師資培育法」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等相關法律之公佈與實施,原本一元化的師範養成教育已被多元化的師資培育政策打破,教師之聘用則隨著修正為聘任制,另教師退撫基金的儲備也從以往政府的恩給改為相對提撥,可以說,所謂教職生涯的三部曲,從職前養成、正式任教到退休,教師的法律定位已有了根本之改變。
然而,我們也必須承認,即便教師之法律定位早已不同於以往,仍然有不少教師同仁無法充分體認這樣的改變,對於教師的權利義務亦沒有正確的認知。舉例來說,筆者今年實際參與台北市超額教師遷調作業時,曾與幾位教師同仁交換意見,讓筆者意外的是,仍有部分同仁以為,現行的「教師法」對於教師之保障充分,甚至連超額教師的工作權都可獲得確保,這樣的思維幾乎完全停留在教職仍是鐵飯碗的年代,殊不知,「教師法」第15條早已明訂:「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對於工作向稱穩定的公立學校教師來說,「資遣」這二個字或許過於沉重,然而,在「少子化」已經成為常態的現在,亦可預見,教師被雇主資遣恐將不再是私立學校特有的現象。
此外,有論者將未來可能會有超額教師遭到資遣的情況,歸咎於民國84年通過的「教師法」,使教師之任用由以往的「派任制」改為「聘任制」,導致公立學校教師喪失國家公務員身分,教師的工作權因此無法確保。
平心而論,這樣的指控確有再做商榷之必要,其實,在以往威權的年代,公立學校教師被主管機關擅自遷調的例子實不乏其例,相對來說,於這樣的背景下,「教師法」將教師之任用委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反而是相對進步的做法。更何況,就算公立學校教師仍然由各主管機關派任,亦不意味國家必須完全保障超額教師之工作權,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國營事業員工遭致資遣的殷鑑可謂不遠。更別提早在「教師法」立法之前,民國81年11月13日,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308號解釋文,就已經做出:「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的解釋,吾人實在毋須活在過去甚至因此自憐自艾。
必須加以說明的是,筆者希望教師同仁從昔日國家恩給的迷思中覺醒,絕不是要教師在面對變局時消極地坐以待斃,反而是要以更積極的態度,重新思考自身的角色定位與階級位置,進而採取行動以改善教師族群的集體命運,這也是許多教師先進與組織幹部,積極主張成立教師工會,或於教師法中爭取實質勞動三權保障之根本原因。
當然,吾人也深知,部分教師同仁對於教師組工會的疑慮尚深,無論如何,現階段加入各級教師會則毫無疑問會是對教職生涯最佳的保障,除此之外,整日忙於教學與行政工作的老師們,仍應抽空認識相關法規以充實專業知能,以維自身權益。(20050715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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