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电动车正在“祸害”马路
2015/09/11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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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電動車正在“禍害”馬路
為整治非機動車違章問題,9月6日起,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針對行人、非機動車交通違法推出“抄告式處罰”,即交管部門會將違法行為抄告違法者的單位和社區。這壹舉措的有效性有待商榷,但卻折射出了以電動車為主的非機動車違章的頑疾。
數據顯示,電動車正成為潛在的“馬路殺手”
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持續在減少,非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卻壹直在增加
2013年我國汽車造成的交通事故138113起,占全年所有交通事故的70%。從上圖可以看出,近年來,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逐年減少(減少原因有待考察),並且這還是在我國機動車保有量激增的情況下。而另壹方面,從統計數據可看到,非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卻在增加,增幅還不低。早在2011年,上海的青年報對上海市交通事故情況的報道,就發現了這壹特點,“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截至9月底,今年以來上海發生涉及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有688起,造成269人死亡,分別占事故總數和死亡人數的47%和42%,其中非機動車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事故占44%,非機動車違反交規情況非常嚴重。”
有八成以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主角都是電動車,電動車之“禍害”不可不防
這些年電動自行車(以下簡稱電動車)不論是在壹線城市,還是在二三線城市,都得到迅速普及。2013年,電動車的保有量已達到1.8億輛,而相比,同年我國的汽車保有量為1.37億輛。
電動車紛紛上路,卻帶來了交通安全隱患。如上面這幅圖所示,電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占非機動車交通事故的80%以上。
而在非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方面,逆行、占道、闖紅燈的違法行為排在前三位。這點在河北省交管局公布的2014年全省交通事故分析報告有所體現,“按違法行為統計,非機動車違法主要是逆行,發生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占單項總數的23%、12%。違法占道行駛發生事故死亡22人,未按規定讓行發生事故死亡33人,違反交通信號發生事故死亡20人。”此外,據新藍網報道,在今年3月份杭州市集中整治電動車違章行為的過程中,出現了壹天就查處2千多輛電動自行車的情況。
電動車違章頻繁,僥幸心理是主因
壹個駕駛汽車謹慎的司機,開起電動車卻可能魯莽,因為認為電動車很安全,低估違章風險
說到電動車違章,人們常常歸因為騎車人不守法、規則意識差等等。不過這些都是表面的,還得從行為心理學來分析。先來看個例子。車訊網名為《“中國式電動車”安全嗎 》的文章中引述了壹個案例。壹輛私家車在信號燈變綠後正常行駛,突然撞上壹輛闖紅燈沖出來電動自行車。結果交警認定“私家車司機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觀察嚴重疏忽,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需要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通過有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具有主觀故意違章的壹方卻只承擔很小的責任,無疑會使其低估違章的風險和成本。
因此,之所以電動車違章頻繁,很大原因在於駕駛人自認為安全,低估違章的風險。在道路上的角色不壹樣,就會對風險有不同的感知。壹個平時開車謹慎的司機,如果換成騎電動車出行,可能就不會那麽謹慎。這壹方面受固有信息的影響,平時我們了解的信息都是“開車會更危險”,因而在心理上認為開車違章的風險要比騎電動車風險更大;另壹方面,是歸因錯誤,很多人在心理上認為違章出事的責任不在於自己,而在於機動車司機,不少騎電動車的人覺得汽車避讓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而這種違章僥幸心理的產生,與目前我國法律缺少對非機動車違章處罰的規定有關。處罰不力,大大降低了駕駛人的心理成本,使其能心安理得地將違章進行到底。
也存在客觀原因,電動車也常會“無路可走”,“被迫”違規
電動車數量驚人,城市公共交通空間卻缺乏合理性,電動車無道可走,造成很大事故風險
由於城市公共交通空間缺乏合理性,電動車等非機動車上路還面臨的壹個尷尬問題——沒有專用車道而“無路可走”。按理說,電動車是有非機動車道的,然而隨著汽車保有量的增加,許多非機動車道被占為了路內停車位。
劉樟偉等人在論文《非機動車安全行為特性分析及改善》中指出,路內停車擠占了非機動車行駛的空間,特別是“開門風險”進壹步增大了非機動車靠邊行駛的危險性。另壹方面,則會逼迫非機動車進入機動車道,從而給大部分機動車帶來幹擾,影響司機對行車路徑的觀察,更有可能的是,司機為了避開非機動車,頻繁變換行駛軌跡和速度,而這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然而,不可能封殺電動車,需要的是正視這個管理盲區
目前全國沒有壹部專門針對非機動車道路安全的法規,現有法律體系已然落後
以電動車為主的非機動車已經成為許多城市的管理大患,廣州甚至兩度頒布“封殺令”。然而,面對巨大需求,宜疏不宜堵。在對代步工具難以約束的情況下,應該加強對駕駛人的約束。
目前,全國並沒有壹部專門針對非機動車有細致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現行的法規所設定的處罰幅度和種類已落後於現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僅有壹個條款有對非機動車的駕駛員進行處罰規定,即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很明顯這種處罰種類和幅度已不能達到威懾的作用。這也是造成非機動車違章現象屢禁不止、交通管理機關執法難的重要原因之壹。
壹方面需要從嚴管理,另壹方面城市公共交通空間也應該對電動車有所規劃
日本是個很好的範例,其對普通自行車的管理值得借鑒(電動車在日本普及率小,所以此處以普通自行車為參照)。法制網壹篇名為《日本加大對自行車惡意違規處罰力度》的文章報道稱,“對於因騎車惡意違規而被提交檢察院的案件,東京地方檢察院表示將改變謹慎的原則,對於騎車惡意闖紅燈等案件的違法者進行‘略式起訴’(只需繳納罰款而不用服刑)”,這裏的罰款是刑事處罰手段,而非平時機動車違反交規所繳納的“違規金”。“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並沒有‘違規金制度’,只有進入訴訟程序後才有可能實施處罰。”這就使自行車違規的成本甚至高於機動車違規。
此外,日本還施行“自行車肇事扣汽車駕照”的制度。法制網的報道中提到壹個案例:“2012年11月,日本奈良警方對壹名交通肇事逃逸的騎車人給予暫扣汽車駕照150天的處罰。依據是日本‘道路交通法’規定持駕照者明顯存在危害交通安全可能性時,可以暫扣駕照。奈良警方表示,肇事者沒有履行救護義務,駕駛機動車時難免不會出現類似的情況,因此暫扣其駕照。”
在沒有外界約束力的前提下,靠自覺不能緩解非機動車違章嚴重的情況。沒有國家層面法律法規的指導,地方在實際執法困難重重,文章開頭提到“抄告式處罰”,也是成都市交管部門被逼出的對策。因而,盡快杜絕非機動車,尤其是電動車的管理盲區才是問題的關鍵,在立法、執法的嚴格下,才能減少非機動車違章的情況。
另外,非常重要的壹點是,城市公共交通空間的管理不能只記得機動車而忘記電動車,倘若不能保證專用車道,依然隱患重重。
對電動車的管理,應杜絕壹刀切的“懶政”做法。法規要與時俱進,城市公共交通空間的設置也應更具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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