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對藏汙納垢的股權代持說不
2015/08/21 08:36
瀏覽56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天津爆炸事故後瑞海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成謎。直到8月18日,從新華社刊發的報道裏,大家才知道真相——兩個臺前的股東均為幌子,實際股權持有人都有公家背景。到底怎麽看待被濫用的股權代持呢?


瑞海是牽扯到公共腐敗的股權代持典型縮影


股權代持本是個中性詞,並非所有的都有問題。例如壹些創業公司為了激勵員工,常常會贈送股份,而為了避免頻繁變更工商登記,會采用代持的手段。我們要說的,是與公共腐敗有關的代持,壹般有兩種情形。

主動型:有公家背景者利用公共資源、關系辦公司,找人代持


瑞海公司背後的“神秘控制人”是於學偉,他曾經是中化集團天津分公司副總經理,對危化品十分熟悉,所以拉起壹票人單幹。他的關系網作用很大。另壹位股東董樂軒的原話是:“於學偉的關系主要在安監、港口管理局、海關、海事、環保方面。”


於學偉這樣的人想要賺錢了,但是礙於和公家有關的背景,找傀儡股東李亮來代持,掩人耳目。檢索公開報道,在腐敗官員中也能找到類似案例,例如蘭州市交通運輸局原局長顏承魯通過他人代持股份,辦起了出租車公司,而他的優勢資源乃手裏的出租車指標審批權。


被動型:有權者被找上,罩著公司,也得找人代持


瑞海公司的另壹位股東董樂軒是被於學偉找上的,因為他是天津港公安局原局長的兒子,在港口很是吃得開。董樂軒承認:“公司成立時,我去找的天津港公安消防支隊負責人,說想做危化品倉儲。當時我把天津市化工設計院給設計的改造方案這些材料都拿了過去,很快消防鑒定就辦下來了。”因為他的關系在公安、消防。不過,作為占了45%股份的瑞海公司二股東,董樂軒很少去公司,不負責任何具體的事務,每個月拿著1.5萬元的固定“工資”。

類似董樂軒這樣的案例就更多了,最早的公開報道可以追溯到1993年。當時湖北黃石市壹家叫康賽的公司要上市,使用了許多“內部職工股”向多名有關領導進行賄賂。而最近落馬的官員中也有這樣的案例。比如,江蘇省能源局原局長陳勇,他在懺悔書裏說:“華潤電力方面送我股票期權,我讓外甥女代持,認為這樣就沒事,實際上是自欺欺人,不是目中無法,而是心中無法,反思我的所犯錯誤就是,我的審批權限到哪裏,腐敗就到哪裏。”此外,據南方都市報的報道,廣東省科技廳原黨組書記、廳長李興華被指控收受省內6家公司的幹股,在它們申請科技扶持資金時提供幫助。他的侄女、侄子、妻姐、妻姐夫等眾多親屬幫忙代持,甚至司機名下也掛有股份幾百萬元。

比起直接的送錢,送股權不僅隱蔽,更把這些領導或者領導身邊人的利益與公司緊緊捆綁在了壹起。因此,“於學偉們”樂此不疲。

不管主動被動,根治腐敗型代持,要讓“影子股東”走向陽光


在國際上,最好的辦法是讓“影子股東”見光、見光、見光


2013年,八國集團成員國壹起制定了壹個叫做《防止濫用公司實體和法律安排的行動計劃原則》(Action Plan Principles to Prevent the Misuse of Companies and Legal Arrangements)的文件。裏面提到的“濫用公司”,便是指犯罪分子和腐敗分子等不法群體利用公司來斂財、洗錢等等。自然,這些不法分子是不會走向臺前的,他們需要控制傀儡股東來成事。這些人又被稱之為實益擁有人(beneficial owner)。對於美國來說,最為煩惱的是恐怖分子濫用公司。而在美國要充當幕後黑手辦個公司並不難。有話為證,美國財政部主管反恐和金融情報的副部長科恩說:“犯罪分子和腐敗官員利用各州的法律,即不要求各公司向所在州披露——甚至自己都不知道——真正擁有、控制新成立的公司並從中獲利的個人。更有甚者,空殼公司經常被利用來隱匿利潤,欺騙稅法。事實上,根據許多州的法律,壹個公司可以作為另壹個公司的業主掛牌,這個掛牌業主又擁有另壹家公司,而真正的實益擁有人根本無需公開自己的身份。”

看來,“影子股東”濫用公司是個全球都頭大的問題。而解決問題的核心方案在於把“影子股東”給放在陽光下。


八國集團就提高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的透明度達成協議之後。美國也制定了自己的行動計劃,致力於進行全面的立法,核心是要把躲在後面的實益擁有人給曝光,譬如,公司在成立之時就必須向相關機構披露實益擁有人有關情況。此外,利用銀行等機構進行信息搜集和調查是必不可少的監督環節。因為這些掌握著大量財務信息的機構對於實際情況會比較了解。

而中國目前關於代持的法律幾乎空白,談何讓“影子股東”見光


我國公司法中並未提及代持。唯壹壹個相關的是最高法壹條司法解釋——“如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如果合同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是無效的。只是這條規定更適用於在發生糾紛時候,對於讓“影子股東”登記或者見光毫無意義。

瑞海式代持還很初級,此時不治,更待何時


瑞海式代持並不復雜,屬於特別直接的“直腸子代持”


前面提到的世行報告也好,還是八國集團的行動計劃也好,都涉及到了極為復雜的網絡,往往還是跨國的,所以才會強調註冊文件的共享、聯動乃至翻譯。而那個最根本的實益擁有人,甚至可能自己都不參與任何公司的管理決策,控制手法隱秘。

比起復雜的全球型代持,瑞海這樣的實在是小兒科。“影子股東”和代持人之間是直接聯系的,並且,公司也是由前者來控制的,沒後者什麽事情,代持人只是借了個名字,連“白手套”(即指充當“黑錢”漂白的中間人)都不算。

除了設置工商登記門檻而外,在中國的現實環境中,喚醒代持人的法律意識很重要


倘若進行工商登記時,必須披露實際股東的情況,如若弄虛作假會得到法律的懲治,那麽,這相當於給代持設定了壹個門檻。有了違法成本和暴露風險,壹些不法分子自然會三思。

代持人也需要教育和震懾。瑞海公司大股東的代持人李亮“沒有開過壹次會,沒有簽過壹個字,沒有拿過壹分錢”便代持了,只是因為於學偉是他表姐的老公。這樣迫於情面而借出名字的人很多,而他們中的不少人都很懵懂,不謹慎,未必存在什麽利益輸送。如果代持人知道公司出了問題,例如欠了債,自己也是要承擔風險的話,他們自然會謹慎壹些。而實際上,根據相關法律,代持的名義股東也很可能要負法律責任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需要的是相關的法律判例和宣傳。當知道自己也可能承擔風險時,代持人自然明白該趨利避害。這樣能夠極大地預防公共腐敗型代持。


因此,對於代持人知情權的保護也非常重要。知情之後才可能做出良好的判斷,甚至主動讓腐敗曝光。然而現實中有個案是這樣的——雲南蒙自壹位掛名股東討要知情權,馬拉松訴訟打了5年,結果壹路敗訴。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