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傳銷組織1.6萬撈人費尷尬了誰
2015/08/14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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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媒體報道,某地民間反傳銷組織光撈壹人就收費1.6萬元,引發了公眾對該類組織的關註,同時也激起了眾多質疑。
市場需求大,民間反傳銷組織應運而生
傳銷“打而不絕”,中招者太多
傳銷之猖獗由來已久,十幾年來,國家壹直沒有停止打擊傳銷活動的腳步,媒體也對傳銷的危害性進行了大力宣傳,然而,傳銷“打而不絕”,非但沒有得到有效遏制,並且還有愈演愈烈之勢。
媒體報道顯示,截止2012年,根據壹些“打傳”部門和民間反傳銷組織繪制的“傳銷分布圖”,全國有大小傳銷組織3000余個,參與傳銷者超過1200萬人,主要分布在廣西、河北、陜西、河南等20多個省級區域。可見,目前參與傳銷活動的人數龐大且分布範圍廣。
盡管人們通過各種渠道或多或少都曾了解過傳銷的危害,但為何中招者依然眾多?分析起來,壹部分人是懷揣著“發財夢”,被傳銷組織所利用。此外,很大壹部分人更是被熟人拉進傳銷陷阱,壹旦進入傳銷窩點,長期接受“說教”,很難不被洗腦。
家庭力量在反傳銷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往往是家人發覺異常行為,從而向相關部門求助,要求解救被困的受害者。在網絡上可以搜索到大量因親人陷入傳銷組織而求助的帖子。無疑,巨大的需求是反傳銷組織產生的基石。
正規“救人”渠道不順暢,無奈另謀他法
李旭被許多媒體稱為“民間反傳銷第壹人”,他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反傳組織是求助者的最後壹根稻草。常常,他們是在求助壹些職能部門無果後,處於求天不應、告地無門的境況時才找到了反傳組織。”盡管此話有可能誇大了事實,但民間反傳銷組織的存在和發展,確實折射出執法機關在打擊傳銷的具體細節上有失責行為。
執法機關的失責,壹方面確實是由於打擊傳銷面臨著諸多困難。因為前期獲取證據有限,從而立案難;因為傳銷組織隱蔽、流動性強,從而取證難;因為法律法規不完備,從而處理難;因為主要犯罪嫌疑人難以發現,從而抓捕難……
但另壹方面,執法部門間存在由於職責不明確而互相扯皮的現象。這是因為,按照規定,在我國公安機關和工商部門均有打擊傳銷的責任,但並沒有明確地職責分工,現實中就出現了責任推諉現象。
此外,還有壹些地方可能存在地方政府對傳銷活動的“保護”。《反傳銷組織興起打誰的臉》壹文中提到,湖南某地就曾因數十萬傳銷人員的聚集,房價暴漲,地方商業消費飆升,出現了短暫的經濟繁榮,致使地方保護主義擡頭。可以說,傳銷活動之所以泛濫,壹定程度上,也源於壹些地方管理部門長期“睜壹只眼閉壹只眼”。
新京報對反傳銷組織的調查裏,當壹個叫李楠的人被騙進傳銷後,其同學最初選擇了報警,但警察以“提供的信息太少”為由拒絕立案,無奈之下,只能聯系反傳銷組織。民間反傳銷組織“越俎代庖”,這當中暴露的,正是壹些地方職能部門的失責,以至於受害人親屬求助舉報無門,喪失信心。
然而,民間反傳銷組織處於灰色地帶,隱患很多
不可否認,壹些反傳銷組織有積極作用
民間反傳銷組織在解救傳銷人員上頗有成效。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全部由傳銷受騙者組建的民間組織“中國反傳銷協會”在壹年內勸說解救傳銷人員達千人,並讓十余個傳銷組織從內部瓦解。
此外,民間反傳銷組織在協助執法機關打擊傳銷活動中起到了積極作用。據公開報道,2011年5月,反傳銷協會在成功勸說壹位深陷北京平谷的傳銷人員後,協助平谷公安局搗毀了近百人的傳銷組織。同樣,在2011年10月,央視新聞也曾報道,在多部門執法人員聯合開展了兩次的打擊傳銷“拔瘤行動”中,壹舉端掉了17個傳銷窩點,而反傳銷協會全程參與配合,並為傳銷人員成功反洗腦。
不僅如此,壹些反傳銷機構在自己的平臺宣傳、揭露傳銷的危害,並且擁有豐富詳實的案例和分析,這無疑有助於公眾更加深入地了解傳銷。
也正因為如此,雖然反傳銷組織合法性存疑,但執法機關肯定其積極意義,尚未采取“壹刀切”的規範方式。
但整個行業魚目混雜,亂收費問題嚴重
民間反傳銷組織自2006年開始發展,國內相繼出現數個民間反傳銷團體,比較有名的有利劍組建的中國反傳銷誌願者聯盟、李旭組建的中國反傳銷協會、葉飄零組建的中國反傳銷網等。以中國反傳銷協會為例,它是由眾多有過傳銷受害經歷的誌願者自發組建而成的公益性、非贏利性民間組織。由於沒有專門機構對反傳銷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管,近些年,反傳銷組織亂象叢生。因為往往是異地解救,成本實在太高,所以反傳銷組織開始收取壹定的費用。從維持組織正常運作的角度看,盡管是主觀定價,但其收費相對合理。法制日報曾采訪葉飄零,其向記者詳細解釋了壹份前往北京(反傳銷協會駐地在武漢)收取1900元的依據,其中包括往返火車硬臥票價、住宿費以及壹小部分生活補助。
但壹些不法分子,眼見家屬救人心切,就以反傳銷團體的名目,聲稱可以幫助解救人員,向家屬索取高額的解救費用,有些甚至高達兩萬元。據媒體揭露,反傳銷行業由於收費無標準,高低可差9倍。葉飄零也坦言,“這裏面的亂是妳想不到的,沒有人去監管,形成了壹塊灰暗市場。”
最令人擔憂的是部分反傳銷組織手段違法
在解救被困人員的過程中,由於傳銷窩點眾多,且隱蔽性極強,有時候反傳組織會使用非常規手段來達到目的。比如在對傳銷窩點進行偵查時直接翻墻入室;在尋找被困人員時使用手機定位(只有辦理刑事案件的公安部門才有權定位,且啟用此偵查手段,需要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為獲取有用信息,截住傳銷組織內部小頭目,進行暴力逼問,有時甚至以其為人質要求傳銷組織放人交換。諸如此類的非常規手法無疑有違法之嫌。
葉飄零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也提到,在安徽蚌埠市,曾有反傳者承諾為受害者要回被騙錢款,約出傳銷組織頭目之後,對其采取拘禁、恐嚇等暴力手段,後來事情敗露,幾名反傳者最終被送上法庭。
傳銷參與者心虛,才讓反傳組織敢以非法手段找人。但反傳銷組織原本是反對違法犯罪活動的,如果在運作中采用非法手段,其合法性更是無從談起了。
不過,沒必要壹味制止反傳銷組織,重要的是準確定位
打擊傳銷還應以公家為主
對傳銷活動的打擊,目前的法律體系仍然有所欠缺。我國刑法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卻沒有對參與傳銷進行定性。在打擊傳銷活動的過程中,執法機關對參與傳銷者只能說服、教育、遣散,沒有抓捕和拘留的權力,對於組織和領導傳銷者,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才能拘捕。但實際上,眾多的傳銷參與者實施了傳銷誘騙活動,並且對這些人群的說服勸解通常並無成效,已經被傳銷組織洗腦的參與者,在被驅散後很短的時間裏,又會重新聚集在壹起。
有不少業內人士認為,學界對傳銷活動還不夠重視,相關立法工作還有很多欠缺。在專題《大學生屢陷傳銷,只能怪自己糊塗?》中也曾提及臺灣對傳銷入罪的“立法”,壹位刑警曾經指出,“為什麽臺灣、澳門沒人傳銷?臺灣把介紹傳銷入罪,我叫妳來搞傳銷,這就要追究責任,還有誰敢做?臺灣將傳銷罪叫做吸金詐欺罪,這個罪名裏,誰只要從不特定人群中騙到壹分錢,都叫犯罪。”
監管有漏洞,法律不完善,才有了傳銷生存的土壤。打擊傳銷,應該立法先行,有了完善的立法,政府才有全面打擊傳銷活動的法律憑據。
同時,民間力量有必要作為打擊傳銷的重要補充,起到宣傳、反洗腦等重要作用
根治傳銷毒瘤,離不開對公眾有效地宣傳和指引。壹來,社會上需要真正能起到宣傳作用的誌願者隊伍,能夠讓民眾真正認識傳銷、了解傳銷的危害,減少上當受騙率。而這些民間反傳銷組織的誌願者,大多有過傳銷被騙經歷,能夠有效揭露傳銷的真面目。二來,政府不是萬能的,不可能面面俱到。執法機關對傳銷參與者實施遣散,如果沒有反洗腦,這些被驅散的傳銷人員還會繼續傳銷。反洗腦是必要的,這是壹種需求,但執法機關很難提供這種服務。民間反傳組織的誌願者恰恰對傳銷比較了解,有豐富的反洗腦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執法機關可以和民間力量形成合力,更有效打擊傳銷活動。
民間反傳銷力量需要準確定位,不可“越俎代庖”。但前提是,公家得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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