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國聯合會 理事長 吳建璋 2018.10.9
2018/10/12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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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國聯合會 理事長 吳建璋
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會員工會,一直都在第一線,也一直堅持刪除代僱駕駛,感謝您昨天的出席與支持。
感謝您一起動員司機朋友一起來參與。
大都會車隊及全民計程車,也自始如一,支持刪除代僱駕駛,
如昨天我所說的,全民計程車禁止司機參加uber taxi,為虎作倀,誤導民眾。我佩服全民計程車 有膽有識,不和稀泥, 不像有些車隊或公司兩邊討好 , 一邊希望uber不要用租賃車, 一邊卻又去做ubertaxi, 也不像有些公司兼營租賃車, 才會搞得進退失據。
昨天我也講了整部公路法沒有代僱兩個字, 運輸管理規則的代僱駕駛交通部已違法超越母法授權, 更直接牴觸公路法34條的分業管理。
很多司機、車行及同業, 被交通部官員唬弄, 以為代僱駕駛是合法 也就是一知半解被人騙, 連交通部官員自知沒有法律根據, 還用 48年的事 來辯解, 難道民國48年以後的交通法規都不用了嗎? 交通違規都不用繳了嗎?
民國七十一年公路法34條修正案交通部所提修正理由,也看出在73年新修正的公路法實施以前,公路法根本就沒有小客車租賃業的存在。王昭明說「73年以前,小客車租賃業就屬於公路法所稱的特種汽車客運業,所以小客車租賃業可以經營載客業務是於法有據」,根本就是個超級大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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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您有機會向司機朋友說明, 代僱駕駛 自始就是違法, 不要被交通官員騙了, 也不要被一知半解的公司騙了, 林俊憲委員可以一下就了解其要點, 希望所有駕駛同業, 也能了解一起爭取權益
以下是公路法第34條的修法理由, 運輸管理規則的第100 條是違法的.
再按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一卷第二十八期委員會記錄第90頁所載民國七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交通委員會審查公路法第34條修正案之委員會紀錄,交通部所提修正理由『五、明定汽車運輸業之營運種類及其範圍:現行公路法第三十七條,對於汽車運輸業分為普通汽車客運業、特種汽車客運業、普通汽車貨運業及特種汽車貨運業四大類,失之籠統,未盡符合現況,常滋疑義,故於本法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分別按其性質及一般通稱與營運範圍,重行劃分為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等七種。』另外,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二卷第一零五期院會紀錄第21頁也有同樣的立法理由。可見民國七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之前的公路法,失之籠統,常滋疑義,才會進行修法。
中華民國計程車駕駛員工會全國聯合會及各地會員工會,一直都在第一線,也一直堅持刪除代僱駕駛,感謝您昨天的出席與支持。
感謝您一起動員司機朋友一起來參與。
大都會車隊及全民計程車,也自始如一,支持刪除代僱駕駛,
如昨天我所說的,全民計程車禁止司機參加uber taxi,為虎作倀,誤導民眾。我佩服全民計程車 有膽有識,不和稀泥, 不像有些車隊或公司兩邊討好 , 一邊希望uber不要用租賃車, 一邊卻又去做ubertaxi, 也不像有些公司兼營租賃車, 才會搞得進退失據。
昨天我也講了整部公路法沒有代僱兩個字, 運輸管理規則的代僱駕駛交通部已違法超越母法授權, 更直接牴觸公路法34條的分業管理。
很多司機、車行及同業, 被交通部官員唬弄, 以為代僱駕駛是合法 也就是一知半解被人騙, 連交通部官員自知沒有法律根據, 還用 48年的事 來辯解, 難道民國48年以後的交通法規都不用了嗎? 交通違規都不用繳了嗎?
民國七十一年公路法34條修正案交通部所提修正理由,也看出在73年新修正的公路法實施以前,公路法根本就沒有小客車租賃業的存在。王昭明說「73年以前,小客車租賃業就屬於公路法所稱的特種汽車客運業,所以小客車租賃業可以經營載客業務是於法有據」,根本就是個超級大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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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您有機會向司機朋友說明, 代僱駕駛 自始就是違法, 不要被交通官員騙了, 也不要被一知半解的公司騙了, 林俊憲委員可以一下就了解其要點, 希望所有駕駛同業, 也能了解一起爭取權益
以下是公路法第34條的修法理由, 運輸管理規則的第100 條是違法的.
再按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一卷第二十八期委員會記錄第90頁所載民國七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交通委員會審查公路法第34條修正案之委員會紀錄,交通部所提修正理由『五、明定汽車運輸業之營運種類及其範圍:現行公路法第三十七條,對於汽車運輸業分為普通汽車客運業、特種汽車客運業、普通汽車貨運業及特種汽車貨運業四大類,失之籠統,未盡符合現況,常滋疑義,故於本法修正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分別按其性質及一般通稱與營運範圍,重行劃分為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等七種。』另外,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二卷第一零五期院會紀錄第21頁也有同樣的立法理由。可見民國七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之前的公路法,失之籠統,常滋疑義,才會進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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