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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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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sin Yu
3月9日下午4:49 ·
我真的很佩服Uber的公關和法務,但是說真的,我討厭你們。
Uber發了一篇懶人包,說明交通部準備公布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之1條的影響。
我討厭Uber公關和法務的原因很簡單,因為我討厭「利用人們對於法律的無知獲取自身利益」的這一類人。
我感到奇怪的是,網路上真的是一面倒的指責計程車同業公會、計程車司機「沒有競爭力」、「劣幣驅逐良幣」。並且力挺Uber,不分行業(除計程車業者外)。讓我的眼球運動真的難以克制。
我其實只搭過1、2次Uber,在我弄懂Uber的法律爭議之前,我對Uber沒有好惡,也對計程車普遍沒有好感。但不代表法律可以這樣被玩弄,不代表不懂法律的人可以這樣被擺弄。
【超長文預警】
我們一條一條來釐清。
 
🔷 小客車租賃業是什麼?
§103之1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屬於「第二章之一小客車租賃業及小貨車租賃業」的內容,所以我們先來說說「小客車租賃業」。
簡單來說,這一章規範的是「小客車租賃業」。什麼是「小客車租賃業」?舉個例子,「格上租車」就是典型的小客車租賃業。
小客車租賃業的汽車,應登記為「租賃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而租賃用小客車的車牌編碼為「R」開頭。(§98)
小客車租賃業分甲、乙、丙三種。甲種限公司組織營運;乙、丙由公司或行號營運,差異是丙種為租期一年以上。(§99)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100-1-二)
❗ 那麼Uber是什麼行業?Uber始終堅持自己是「資訊服務業」。
 
🔷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之1條在規範什麼?
這一條規範的對象是「【小客車租賃業】利用【行動裝置】透過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租用代僱駕駛人】租車服務,且其應用程式【具有租車人所在位置定位】或頁面可同時填列【不特定租車上、下車地點】之功能者」。
這一大串定義很明顯是針對Uber而來。但是別忘了,Uber自始至終都堅持自己是一個「線上媒合中介機構」,是「資訊服務業」。
規範對象清楚了,那規範內容呢?
1⃣ 要提送營運計劃書。
2⃣ 不得違反§100-1-八,巡迴載客、排班待客。
3⃣ 應提供車輛廠牌、車牌號碼、代僱駕駛人資訊、費率。
4⃣ 應黏貼營業用車輛專用標誌。
5⃣ 計費以日租或時租(至少1小時)計。
6⃣ 應保存行車軌跡、資費紀錄至少兩年供查驗。
讓Uber最跳腳的是第2和第5款。但是,Uber明明自稱是「資訊服務業」,這些對於「小客車租賃業」的規範又關你什麼事?
請各位試想,當你要去【租車】時,有一輛車子在外面到處晃,然後說「快來租我的車」,你會不會覺得奇怪?這就是「禁止巡迴」。你要去【租車】,然後限你租期至少1小時,你會覺得怪嗎?應該不會吧!許多人租車通常都是直接租一日起跳,1小時可能還不夠哩!
這些套用在「小客車租賃業」上是十分平常的法規,但是有一個自稱是「資訊服務業」的業者卻跳出來大喊不公平,十足的莫名其妙!
 
🔷 那計程車的規範又是什麼?
計程車所適用的法規是《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章客運營業第四節計程車客運業。定義是「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2)。
計程車的規範包括車型、費率(強制加裝計費器)、營業區域、車色(18號純黃色)、車輛及駕駛人管理責任、須具備【職業駕駛執照】等(§91)。
順帶一提,計程車的車牌使用的是「營業用小客車」,車牌為紅色字體「T」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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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這邊應該有人反應過來了,Uber的車牌都是紅色字體「T」開頭。沒錯,他們都是「營業用小客車」,這些「代僱駕駛」全都具有「職業駕駛執照」。換言之,這些車輛就是以營利為目的所登記的車輛,並非Uber所宣稱「於自用車平時開車行經路線時,『偶然性』地提供少量、個別性、臨時性『共乘』服務以賺取外快,並無反覆性及繼續性」。
【以上內容經業界從業人員提醒有誤】
Uber的車輛牌照為「R」開頭,是小客車租賃車的牌照。感謝從業人員提醒。
原文我還是留著,畢竟被指正了就需要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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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Uber也不是「計程車客運業」,他是「資訊服務業」。
 
🔷 多元化計程車又是什麼?
多元化計程車仍然是計程車,所適用的法規仍然是《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章客運營業第四節計程車客運業。不過,多元化計程車可以有點「個人特色」。例如,多元化計程車不得使用18號純黃色(§91-1-四)。
但是,多元化計程車的規範也是相當嚴謹,包含車輛廠牌、車牌、駕駛人登記執照、消費者評價、費率、行車軌跡、全面電子支付、可供消費者事後評價機制等(§91-4)。
此外,多元化計程車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以【預約載客】為限,【不得巡迴攬客】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91-5)。
簡單來說,如果是用App叫車,費率事先約定,然後用信用卡支付,完全符合多元化計程車的規範。差別只在於你不能路邊攔車,也不可以使用現金付款。
現行的Uber營運模式可以適用。但是,Uber就是堅持自己是「資訊服務業」,不是「小客車租賃業」,更不是「計程車客運業」。交通部當初為了要讓Uber合法化,特別增加了多元化計程車的規範,但是Uber就是不願意「就範」。
 
🔶 法律效力有什麼問題?
1⃣ 關於代僱駕駛
Uber宣稱,他們是由合法的租賃車行提供車輛,但是駕駛人是怎麼來的呢?
前面提到,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在法律上,僱傭關係成立於出租人(車行)與駕駛之間。雖然效期短,但仍然是不折不扣的僱傭關係。
可是Uber駕駛和車行有僱傭關係嗎?車子本身是不是車行(小客車租賃業者對於車輛有維修保管責任)的就已經有疑慮了。依法而論,如果Uber駕駛和車行沒有僱傭關係,就不符合§100-1-二有關於代僱駕駛的規定,監理機關可依《公路法》第77條針對駕駛人裁罰9,000至90,000罰鍰,並依情節決定是否吊扣或吊銷牌照。
 
2⃣ 乘客、駕駛與Uber的關係
如果就自營計程車業者而言,這很好理解。乘客和業者就是單純的勞務承攬關係,業者把乘客載到指定地點後,收取報酬。
如果是計程車行、車隊的話,通常車行、車隊和司機沒有僱傭關係,單純是提供車輛或牌照給司機使用,並且由中央系統指揮調度派車,因此乘客理論上仍是和駕駛成立勞務承攬契約。但是報酬部分由車行、車隊抽成。
❗ 不過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86號民事裁判有先例,雖然車行和司機兼沒有僱傭關係,但為免乘客在發生事故後,由於司機家境不佳而求償無門,車行應負【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是租賃車行的話,那就是單純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契約,如果車輛行駛途中由於機件失常發生事故造成承租人損傷,那麼車行有賠償責任。如果有代僱駕駛,則駕駛和車行是僱傭關係,如果駕駛不當而發生事故,承租人可以向車行主張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那麼Uber呢?Uber堅稱不是「計程車客運業」,也不是「小客車租賃業」,如果出事情,他有什麼責任?
沒有,因為他只負責「媒合」乘客和車行,你們出了事情別來找我,去找車行和駕駛人。但是車行到底是不是真的存在,不知道。
【3/12補筆】
上面那段最後的「不知道」既是事實也是情緒性用語。和Uber合作車輛既然能拿到「R」車牌,當然有租賃車行。也許不是很知名,也許規模沒有很大。所以我丟了一句「不知道」,我也覺得自己很幼稚。
 
🈴 以上就是我的分析。
 
結論是,在我眼中,Uber就是一間實質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但卻不願意承擔「小客車租賃業」或「計程車客運業」應有責任的一間「資訊服務」公司。
確實,臺灣的計程車業者素質不佳已是國際知名,窺探乘客個人隱私或政治立場是小事,動輒違規超車、超速、迴轉、路邊違停等行為才是關鍵。計程車駕駛人的素質的確有待提升。
但並不代表「計程車客運業」的法規不完善。相反的,我國對於計程車的規定相當多,是計程車的駕駛人不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但是不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他是不是計程車司機其實沒有關係。
我知道有些事情是人之常情,例如有些事情由高富帥來做那叫一個令人流連忘返,但同樣事情由臭酸宅來做那就是一個令人只想快閃。
如果我們立了一個法,卻因為有一些人看起來很進步很新潮,所以希望法外開恩,這才是法治國家真正的退步。
為了自己好,如果你真的很喜歡搭Uber,請支持他們登記成為計程車客運業者。讓大家知道,就算是計程車,有一個超級潮、超級有禮貌、超級有秩序的合法車隊可以為大家服務。
不然的話,你也不過是一個因為不懂法律而被擺弄的小棋子。我知道你沒有錯,你只是想要一個舒適安全的旅途,錯的地方只在於你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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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新增】
我還是再把全文及留言簡短整理一下。
事實1,Uber不是計程車客運業,也不是小客車租賃業。他的公示資料登記是資訊服務(統編42521663)和財務管理(統編54343159)。
事實2,因為Uber不是計程車客運業,也不是小客車租賃業,當然不需要負擔這兩的業者的法律責任與義務。
事實3,Uber現行的經營模式是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媒合乘客(汽車承租人)找到適合的租賃車業者(含代僱駕駛)、計程車業者,或多元化計程車業者。媒合的目的,包含將乘客送達至指定地點,或將汽車承租人由代僱駕駛接送至指定地點。
我的個人意見是:
1. 租賃載客的營運模式實際上是計程車業。並且租賃雙方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可能。
2. 2014年2月7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就已經修正通過,其中第1項第8款為:「不得將供租賃車輛外駛個別攬載旅客、貨物違規營業。」也就是說,禁止將租賃車個別攬載旅客早在5年前就實施了,交通部只是在103之1條重申這一點,並強調「禁止巡迴載客」。額外的規定是「禁止排班租賃」。所以並非是交通部後知後覺,而是重新聲明。
3. 由於我認為【租賃載客】本質與事實都是計程車業,應該以計程車業相關法規管理,而非由Uber或其合作之租賃車行是用租賃法規。但是這個認定只能由政府公權力來做,或是交通部直接認定,或是當某一天爭訟發生時由法院判定。而在認定之前,Uber確實是資訊服務與財務管理業。
4. Uber也許是一個新的營運模式,但這樣的「純媒合」平台,在乘客與駕駛人、車行之間發生民、刑事糾紛時,Uber有沒有相關法律責任,也是需要進一步且盡快由政府公權力決定,以保障乘客(承租人)的法律權益。
以上,也許更能讓看文的人瞭解我的想法。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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