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抗議UBER違法營業,認為UBER與租賃車合作,侵犯計程車業務。租賃車業者反駁說,UBER與租賃車合作的模式是合法的。 兩者的差異點到底是什麼? 為什麼兩者的說法不同?
先來看看計程車方面的資格。
計程車需要考營業登記證,需要職業駕照,車輛須經過監理單位的檢驗,司機要經過體檢合格,計程車運價需經過政府許可,計費錶要經過檢驗合格,運價不能隨意收取費用。在經歷許許多多的關卡下,一個計程車司機才能夠合法營業。
現在來看看租賃車。
司機只要考上職業駕照,申請良民證,再去租車公司租一台車,再加入UBER。然後就可以營業了。
計程車與租賃車法規,是完全不同目的的法規。計程車是以載乘客,依照里程計費。而租賃車最主要的目的,是以租車給消費者自己開車為主要業務,並以時間計費。
現在是租賃車以(租車附駕)的法規漏洞,來經營計程車業務,並宣稱自己是合法的。租車附駕的意義,是消費者原本想租車自己開,因為某種原因無法自己開車,所以請租賃車公司幫忙請一位司機幫忙開車,而這一位司機算是租賃車的員工,或臨時工的身份,但絕對不應該是(租車人),因為租車人的身份是消費者。這租車過程中,沒有乘客的存在,只有租車人,租車公司聘請的司機,與租車公司。
只是,租賃車與UBER合作後,意義完全變質,租賃車已經變成完完全全變成計程車,業務性質是計程車,消費者也把UBER當成是計程車來使用,消費者的目的也的確是搭計程車,這一點毫無疑問。問題是,UBER司機是不具備計程車司機的資格,而租賃車也不具備計程車資格,因為法規完全不同,目的不同,所以競爭條件也完全不同。
先說司機資格,計程車司機必須考上職業駕照與營業登記證,才能開計程車,而租賃車司機只要考上職業駕照,加入UBER後就可營業,進入門檻比計程車司機還要寬鬆,許多人考營業登記證考好幾次都考不上,無法當一位合法的計程車司機。職業駕照卻很好考,良民證只是幌子,幾乎每個人都有。
再說租賃車與計程車的不同。計程車車身必須烤成黃色(多元化除外,這是最近才改的法規)而且為了乘客的安全,不可貼隔熱紙,否則監理單位都無法通行。但是與UBER合作的租賃車,隔熱紙貼得比任何車輛都黑,任何顏色,任何車款完全不受限。這與計程車車輛受監理單位嚴格審驗的狀況天差地遠。主要原因是,計程車必須保護乘客安全,租賃車沒有乘客的問題,只有租車人的問題,而租賃車的設計是租車人自己開車。
再來說派車單。計程車沒有派車單的問題,乘客上車告知司機目的地,司機按計費表,到達目的地後,依照計費錶的金額向乘客收費。而租賃車是租車人向租賃車行租車,看是租用幾個小時,消費者事先要預估租多少時間,租車公司再告知租車人租車金額是多少,然後寫派車單(所以派車單應該是事先就要寫好的),再請租賃車司機去幫忙把車開去給租車人。因為租車人某種原因不能自己開,所以租賃車司機從頭幫忙開到尾。
與UBER合作的租賃車,目的並不是經營租賃車業務,事實上是經營計程車業務,但又必須符合租賃車法規,所以有以下這些做法。
電子派車單:因為消費者在叫車時,根本無法預估自己要租車多少時間,事實上消費者也並不認為自己是在租車,心裏認為自己是在叫計程車。所以消費者根本也不在乎派車單不派車單的,而這一切,都是經由UBER程式輕鬆解決。消費者只要輸入起始點與目的地,UBER程式便可經由谷歌地圖算出距離,並計算出行車時間(如果消費者不輸入目的地,只想租用幾個小時,好像沒辦法做到)(因為用距離換算出車輛行車時間,所以UBER號稱是以時間計費,而事實上,消費者若不輸入目的地,根本無法計費)(UBER的計價方式至今是個迷,除了UBER知道以外,沒人知道這個程式如何計算出車資,包括政府。政府並沒有對UBER的計費標準做出任何控管,對計程車車資卻是嚴格審查),與此同時,車資與派車單變同時出現。消費者可經由程式明白知道這一趟車資的預估值,路線圖,與(電子派車單)。
UBER程式可以製造出電子派車單,計算出發點與目的地的距離,並換算成時間,並隨時可依照叫車輛使用的情況,調高與降低車資,以提高自身與計程車的競爭力。計程車車資是政府規定,不可隨意調整,UBER卻可輕鬆調整價格。
照道理,UBER司機理論上應該是租賃車車行聘雇的員工,或臨時工,這樣才符合(租車附駕)的理論基礎。有什麼道理,員工要自己負擔租車費用,要負擔車輛摩耗成本,負擔油料費用,保險費,還有租賃車營運車資的稅金?這些應該是老闆(租賃車行)要負擔的,怎麼由員工(租賃車司機)來負擔所有營運成本呢?一般員工去應徵工作,老闆會要求員工負擔辦公桌椅的成本嗎?
所以租賃車是掛羊頭賣狗肉,以租賃車的法規,行計程車營業之實。
計程車目前在市場上,已經是嚴重供過於求,計程車空車滿街跑,所有排班點排滿了空車,在如此惡劣的經營環境下,因為UBER的關係,使得租賃車再加入市場營業,讓原本就已經競爭白熱化的市場,更加雪上加霜。這還沒有算進連職業駕照都沒有的白牌車,用LINE群組低假搶客。
計程車本身與計程車之間,就已經是競爭關係了。並不是如UBER所宣稱的,計程車害怕競爭,所以才不讓UBER進來台灣。相反的,計程車希望UBER能夠加入競爭,前提是:公平競爭。
競爭,要在公平的起跑點上,才叫競爭。在不公平的條件下競爭,叫做霸凌。如果UBER能夠依照計程車法規行事,登記為運輸業,成立計程車車隊,所有計程車業者都是歡迎的。只是目前UBER並沒有這麼做,而是與租賃業者合作,來經營計程車業務。這是計程車業者抗議,也是決大部分國家封殺UBER的主要原因~不公平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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