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複」與「覆」的異同(八十九)
七、「複」字的今義與用法
⒊「複」字在現代有引申義「重複、再一次、一層又一層」的意思(八)
今天我們還常用的語詞裡也有許多是「重複、再一次、一層又一層」的意思。以「『複』字現代詞彙總整理」所選的76個複詞就有14個:
1.複評:是指對某一事項或作品、成果進行再一次的評分、評估、評審、評量。
評字雖然《說文》不錄,但是《玉篇》裡已出現,〈玉篇零卷〉作:「皮柄反,字書評訂。」〈元刊本〉作:「皮柄切,平言也。」
要「評訂、平言」說來輕巧做到卻很難,前面所舉沈括在《夢溪筆談•故事一》中所說的「王安石破常規」就是例子;但是當我們又不得不評訂的時候,為了確保評量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就有了複評的必要。
在教育工作上,對學生的作業或答案沒有「非對即錯(是非題、選擇題、填充題、簡答題 )」的考卷必須做「評分」,教師恐怕一次「評分」不準確,可以做第二次、第三次的「評分」,這第二次、第三次的「評分」就是「複評」;有時候教師恐怕自己主觀有「盲點、偏差」不夠客觀,可以請別人做第二次「評分」,這也是一種「複評」;有了「複評」就可以儘量提高「評分」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
其他如研究論文或出版物的「評審」,員工工作成績的「評估」,產品或服務成果的「評審」,做第二次、第三次的「評量」也都是「複評」。
這個「複評」的「複」是引申義「重複、再一次、一層又一層」的意思。
2.複核:複核是複查審核、再一次核定,是確保金錢帳目正確的手段,其他送請政府機關或上級核定事項有疑義也可申請複核。
我們到銀行領錢接觸的是臨櫃人員(櫃員),當櫃員把文件辦好一定送請他的主管複核,複核項目包括身分確認及交易細節,因為要確認身分所以會感覺主管瞄了我們一下,然後仔細看櫃員呈送的單據再蓋章,這就是「複核」,通過「複核」櫃員才把錢櫃打開取錢。
在《兵役法施行法》第40條(報請複核)裡說:「不服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者,得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核;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召集之執行。」這是人民對相關機關之「核定」不服,可以「申請複核」的例子。有些下級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核定的事項,經核定後果認為妥,有些也可以「呈請複核」。
在文獻校對中,對於引文準確的逐條比對以避免引文失誤,是一種文件的複核。
這個「複核」的「複」是引申義「重複、再一次、一層又一層」的意思。
3.複檢:複檢是再一次檢查,最為大眾孰悉的是「役男複檢」,一般身體的檢查後也可以做複檢,教師對學生的作業檢查後也可能做複檢。
在我國的「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裡這樣說:
二、權責區分: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規劃徵兵檢查作業事項,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檢查
及複檢醫院,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男徵兵檢查。
(三)衛生福利部:會同本部督導各指定檢查及複檢醫院施行成效。
(四)國防部:會同本部督導各指定檢查及複檢醫院施行成效。
(十)複檢醫院: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學中心,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
託辦理役男複檢。
可知役男徵兵檢查(簡稱役男體檢)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辦理,督導單位有內政部、衛生福利部與國防部,由指定之醫院檢查,醫學中心複檢。
至於役男複檢的規定在第七條:
七、複檢作業要領及實施程序:
(一)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於徵集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之
傷病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
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
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1.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
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2.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
;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因素達改判體位標準者,應檢具診斷證明
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公費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
辦理檢查。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鄉(鎮、市、區)公所轉送之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
案件應詳予審核;合於公費複檢規定者應速洽複檢醫院協調安排各科複檢時
間,於檢查十日前通知役男,如有醫院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調查佐證資料亦應
將影本一併送交複檢醫院,提供診斷之參考;役男申請自費複檢改判體位,
經准予複檢後逾一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辦
理。
(四)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為體位未定者,依體位區分標準表各項病症之所列治
療或觀察期限屆滿後再辦理複檢,予以判定體位。罹患病症可確認發生時間
者,體位未定再複檢之起始時間得予溯及認定。
(五)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檢具非相關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書者,應請其補繳相關
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書,再行處理;如醫院診斷證明書蓋有兵役無效章戳者,
均不得受理。
(六)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役男,申請複檢者,不得於
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任職之醫院辦理複檢。
(七)複檢醫院應於役男檢查完畢十個工作日內,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一份送回
徵兵檢查會據以核判體位。
(八)體位判等依規定須參考役男相關病史資料或診斷證明書時,直轄市、縣(市)
政府於體位判等前,應主動通知役男提供。
(九)徵兵檢查會對複檢改判免役體位案件,除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
符合免役體位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十)徵兵檢查會應依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之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據以判
定體位,若認有疑義者,應函請醫院查明或送其他指定複檢醫院複檢;如其
診斷病名及症狀,體位區分標準表未規定者,得由徵兵檢查會審查決定後判
定體位。
(十一)役男因外傷判定體位未定者,如役男再檢具相關病史資料可確認發生時間
,合於判定體位者,徵兵檢查會得予追溯及認定並重行核判體位。
(十二)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經徵兵檢查會判定與原體位相同者,除病況有顯著
變化,經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外,不得再以同
一原因申請複檢改判體位。
(十三)役男複檢作業程序如附件三。
附件三《役男複檢作業流程》
一、申請公(自)費複檢改判體位流程圖
(役男檢具醫療機構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從略)
二、說明
(一)役男填具申請書並檢具醫療機構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改判體位。
(二)鄉(鎮、市、區)公所檢附役男體(複)檢資料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體位區分標準」審核役男檢具之診斷證明書,是否符合複檢改判體位要件。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審核結果繕製名冊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准予複檢者,安排複檢日期;不符複檢要件者,於名冊上敘明理由。
(五)鄉(鎮、市、區)公所將申請複檢准(駁)結果轉知役男;不符複檢者,應敘明理由。 三、檢查及體位判等應注意事項
(一)役男至複檢醫院兵役檢查之窗口報到。
(二)複檢醫院應明顯標示”報到處”,並於報到時核對確認役男身分無誤。
(三)對受檢者每一程序均應確實核對身分證件,以確定為役男本人,以避免冒名檢查之情形。
(四)各項檢查器材、儀器於檢查前應檢查或校正,以免失靈而造成體檢結果錯誤。
(五)對受檢者應詳細檢查,必要時可反覆施行或會同相關科別醫師會診,以減少體檢技術所致之錯誤,避免爭議。
(六)體檢人員對受檢者言語態度應親切和藹。
(七)複檢醫院應於檢查完畢十個工作日內,依複檢結果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一份,送回直轄市、縣(市)政府。
(八)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依「體位區分標準」判定體位;免役體位案件於判定體位前(以身高體重因素逕判案件除外),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同意後始核判體位。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繕製體位判等結果名冊通知鄉(鎮、市、區)公所轉知役男。
除了「役男複檢」,一般身體的檢查後也可以做複檢,例如在《國語辭典》的「複檢」所引例句「他再次住複檢,希望能找出真正的病因」,其複檢的目的是為了找病因;「乳房攝影篩檢複檢」則是初次檢查發現異常,需進一步檢查確認;「腎功能複檢」則是尿液常規檢查有異常後再抽血評估腎功能是第一次複檢,第一次複檢有異常則以放射線及超音波等透視腎臟是第二次複檢,再有異常則以腎臟切片檢查而確診是第三次複檢。
教師對學生的作業檢查也可能有複檢、衛生督導單位的餐廳衛生檢查對有缺陷者進行改善之後的檢查也是一種複檢,凡是,第一次檢查後認為有必要再進行第二次、第三次的檢查都是複檢。
這個「複檢」的「複」是引申義「重複、再一次、一層又一層」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