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聯合新聞網,有一則讀者投書:
「有司機聽交通廣播而因著作權問題成被告,誇張得讓人憤憤不平。
廣播、電視本就是播送給大眾聽、看觀賞的。而且廣播、電視台在製作節目時,就對節目所需的音樂、畫面,付出了該付的著作權費用。難道著作權法規的使用者付費,包括對電視收音廣播的聽、看也要再付費?…」
http://udn.com/NEWS/OPINION/X1/4558631.shtml
「小學生教室看盗版《海角七號》 老師急宣導著作權法
《海角七號》成了最賣座的國片,盜版片不止在夜市偷偷賣,還在校園裏流傳,屏東市有一所國小學生,從家裏帶來《海角七號》的盜版片,利用午休的時間在教室裏放給全班同學看,老師聽見笑聲才發現,學生竟然在看盜版片。
老師連忙把電視關掉,同時告訴學生不可以看盜版電影,因為依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可處 3 年以下徒刑,併科 75 萬元罰金。但是要著作所有權人要求,警方才會追查爆紅的海角七號盜版片。」
司機聽交通廣播,會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嗎?
有關在營業場所或客運、小客車單純開機行為,究竟是屬於「單純之接收行為」,抑或定位為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行為,經濟部智慧局早在民國八十九年就有函釋:
令函日期: |
令函案號: ( 89 )智著字第 89010974 號 |
令函要旨: |
所詢有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後段規定適用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
http://www.tipo.gov.tw/ch/Enactment_LMExplainLook.aspx?type=Link&ID=1891&KeyCode=89010974&KeyConten=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智著字第 0910007605 號函,也有類似函釋。另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1072 號刑事判決說:「一般家用的接收設備」,係以該設備之效果是否與一般人所認家用設備所能達到之效果相當,做為判斷之標準,因車輛車廂內之 8 個喇叭均為車輛出廠時之原廠裝配,且係車輛通常所須配備之物,並非被告後為擴大音量所加裝,如同一般自用小客車出廠時原裝配備 4 個喇叭,以播放收音機之聲音,而遊覽車之體積大於一般自小客車數倍,就車輛面積與配備喇叭數量之比例而言,客觀上其效用亦應屬一般家用接收之收音機範圍內,並不會因為車輛出廠時原廠配裝喇叭之數量而有異,故該 8 個喇叭屬收音機原本所配備之喇叭。」
所以司機單純聽廣播,目前的實務見解,認為還不違法,應付費給音樂或其他權利人的是廣播者。在今年的
再者,小學生拿盜版片在教室放,屬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可處 可處 3 年以下徒刑,併科 75 萬元罰金嗎?
報載這侵害著作權,可處可處 3 年以下徒刑,併科 75 萬元罰金,是指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上映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道、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小朋友在教室放映盜版電影,在道德和教育上雖然不該,在法律上該處罰的是製作和販賣盜版電影的人。放映的小朋友,如果對其他小朋友沒有收費,在著作權法上並不違法。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一個好的國民,除了遵守法律之外,也要遵守道德。然而在學校教小孩錯誤的法律觀念,其實也是不妥的。
面對專業的法律,編輯刊登文章,或記者寫稿,其實應請教專業人士。這兩個著作權法的小問題,其實在學詨修過一般著作權法的課的人都知道,還無須專家哩。
最近有時因趕時間坐計程車,跟著司機聽廣播,常聽到外行、沒有法律常識的政論家激動地在批評司法程序,真的感到啼笑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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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教室看盗版《海角七號》 老師急宣導著作權法
(2008/10/10 00:56)
http://www.nownews.com/2008/10/10/327-2347864.htm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 1樓. 夜風樓主2008/10/22 00:48法律
不懂法律程序的名嘴 製造國內亂像 是可悲的事 而偵查不公開是不是只對小老百姓 煤體指揮辦案 煤體又如何事先知道 難道不是掌管資料的人 先洩漏出來的嗎一次問一位報社主管,為什麼你們可以有偵查中這麼具體的消息?
他說:「檢察官說的。」我問:「不是偵查不公開嗎?」他神秘笑一笑:「這是你們的法律,不是我們的法律。」
魯直 於 2008/10/24 21:21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