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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枉過正成為copywrong
2010/06/21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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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部落格貼歌被判緩刑、女童連結YouTube卡通挨告,公車司機在車上聽廣播,火鍋店內播放音樂,都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權利人捍衛自己的著作權太超過,引起輿論撻伐。仲介團體和使用者間的糾紛越演越烈,在現行法制及社會環境下,類似的事件層出不窮。

在智慧財產權核心三法(專利、商標、著作權)中,著作權的刑事責任最多也最重。許多法律七十年來如一日,未曾修改,例如刑法的誹謗罪。而著作權法卻在六年內修正了五次。可惜修了半天,明日沒有更好,反而更容易動輒侵權,惡意的侵權者得不到該有的懲罰,善意的使用者卻常誤踩地雷,匪夷所思的案件愈來愈多,讓社會大眾瞠目結舌:「這樣子也會侵權?」  

   權利人主張法律所賦予的權利,這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當輿論普遍不認同權利人的作為,不得不讓我們思考是法制出了問題?還是權利遭到濫用?

     仲介團體的機制,是為了貫徹「授權利用」及「使用者付費」的理念,讓權利人與使用者間的利益能更趨於平衡。日本著作權仲介團體的運作,值得我們借鏡。使用人透過美術、文字、出版等各種仲介團體,容易找到權利人,取得授權,順利地利用各種著作。但是在台灣,由於仲介團體積極地伸張權利,反而挑起權利人與使用者間的戰火,常常造成權利人與使用者間的緊張關係。

     目前的商業模式喜歡用以刑逼民的方式來達成商業目的,著作權人提起刑事訴訟後,再與侵權人談民事和解條件,透過司法程序來取得授權費,把法官、檢察官當成催收員。

   著作權法制面的修改,不斷增加刑事責任,似乎賦予權利人更多的保障。弔詭的是,實務上,此類侵權行為起訴率低,定罪不易。因為用刑事手段來解決財產權的問題,畢竟不是正辦。公部門當然希望能夠回歸正常的民事授權機制,用民事程序處理財產權的問題。這導致法制從寬,執法從嚴,兩者有極大的落差。

     著作權是一部惡法嗎?運作得當,權利人與使用者共存共榮,copyright。矯往過正,傾斜到任何一方,都會成為copyw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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