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5.27寫稿【本文114.5.30草根影響力新視野草根民意論壇版刊登】
藍營罷團恐對法律作出自我曲解了
以「地動刪瑤」口號為號召的罷免吳思瑤團體,由於半路殺出司法恫嚇程咬金,導致現任領銜人張克晉「不告而別」,隔空宣布退出罷免行動,罷瑤團體瞬間群龍無首,呈現連署效力未定狀態,選罷法果真如此規定嗎?未必也!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明文規定,罷免案應以被罷免人之原選舉區的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中的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檢附罷免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向選委會提出。提議人數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以一次為限。
法律放諸四海皆準,條文清楚的很,只有提議領銜人死亡〈原因不論〉,或者經提議人法定人數書面同意中途更換,領銜人沒有所謂自主退出喪權機制,也就是除了自然與非自然死亡,或經提議人同意請辭暨確定遞補人選兩種方式「除權」,不可能「活著離開」領銜人位子,也不能片面聲明退出就退出,因為你發起又承諾承擔的任務,就具有有始有終使命感,不能丟下其他提議人棄之不理,害成果前功盡棄,選務機關也礙難照准領銜人率爾始亂終棄。
所以結論是,領銜人張克晉除死亡與經法定程序同意離職,已「騎虎難下」無權自我決定,屁股拍拍一走了之,否則之間有委任契約關係,恐須負背信罪責,按刑法背信罪構成要件,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委託人利益,而違背其任務的行為,並因此造成委託人財產或其他利益損失時,即構成犯罪,本罪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領銜人張克晉也許非本願背信,也未謀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但違背任務行為已造成委託人〈其他提議人與連署罷免人〉徒勞無功之利益損失,必須出面面對後續任務,收拾殘局,罷團也無須事倍功半苦找備補領銜人。
藍營罷團恐對法律作出自我曲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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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黃良慈
以「地動刪瑤」口號為號召的罷免吳思瑤團體,由於半路殺出司法恫嚇程咬金,導致現任領銜人張克晉「不告而別」,隔空宣布退出罷免行動,罷瑤團體瞬間群龍無首,呈現連署效力未定狀態,選罷法果真如此規定嗎?未必也!
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明文規定,罷免案應以被罷免人之原選舉區的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中的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檢附罷免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向選委會提出。提議人數應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提議人之領銜人死亡或經提議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者,由備補領銜人遞補為領銜人,以一次為限。

圖片取自:(FB 李進勇)
法律放諸四海皆準,條文清楚的很,只有提議領銜人死亡〈原因不論〉,或者經提議人法定人數書面同意中途更換,領銜人沒有所謂自主退出喪權機制,也就是除了自然與非自然死亡,或經提議人同意請辭暨確定遞補人選兩種方式「除權」,不可能「活著離開」領銜人位子,也不能片面聲明退出就退出,因為你發起又承諾承擔的任務,就具有有始有終使命感,不能丟下其他提議人棄之不理,害成果前功盡棄,選務機關也礙難照准領銜人率爾始亂終棄。
所以結論是,領銜人張克晉除死亡與經法定程序同意離職,已「騎虎難下」無權自我決定,屁股拍拍一走了之,否則之間有委任契約關係,恐須負背信罪責,按刑法背信罪構成要件,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委託人利益,而違背其任務的行為,並因此造成委託人財產或其他利益損失時,即構成犯罪,本罪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領銜人張克晉也許非本願背信,也未謀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但違背任務行為已造成委託人〈其他提議人與連署罷免人〉徒勞無功之利益損失,必須出面面對後續任務,收拾殘局,罷團也無須事倍功半苦找備補領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