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視上看到前台南扁友會長黃永田代言假髮的新聞,老實說,版主覺得這應該 是本年度十大噁爛新聞之最!不知道大家記不記得黃永田是誰?在2008年曾轟動一時的「邱毅扯髮事件」,當時扯掉邱毅假髮的就是此人。黃永田因為此事被判刑5個月、罰金30萬元,不過此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不以為忤,還認為是自己的參政「政績」?這個人學歷是小學肄業,言行舉止毫無教養水準也不令人意外,也難怪會當貪汙罪犯扁友會的會長。問題是,假髮廠商相中這種犯罪行為,拿來替自身產品代言,就令人好奇,到底是甚麼樣的心態?
雖然找黃永田代言的「魔髮部屋」強調,劇情是導演安排,只強調假髮的自然、牢固品質,不影射任何事件。不過只要有一丁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找黃永田代言假髮,目的就是利用黃永田扯邱毅假髮的犯罪行為,來打自己的知名度!
很多明星也代言廠商的產品,也曾因產品不實而引發許多糾紛,明星代言只為求財,廣告內容也都強調明星自己的正面形象,但是像黃永田這樣一個罪犯,用自己的犯罪事實來代言,在台灣真是絕無僅有!
有人或許認為這是KUSO,版主卻期期以為不可!如果這樣的行為可以代言,那是不是可以請強姦犯來代言保險套?請李宗瑞代言安眠藥?或是請葉大少代言超跑?讓吳淑珍代言Sogo禮券?這樣的產品,你會想買嗎?
還好版主頭髮甚多,不需要考慮假髮。就算有一天需要,也絕不會考慮一個用罪犯代言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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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樓. 玩偶遊戲-羽山迷2012/10/05 23:01我不支持這樣的抵制
不管誰代言
我都只看產品的品質
也就是以實用為主
生產出不良品的廠商才應該被抵制
否則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
如果因為代言者而影響到自己的情緒,進而影響自己對商品購買的決策
反而會促成不理性的決定
Ps.據說這是很德式的思維
不過我沒去過德國就是XD
歡迎光臨異想天開的數學小城!經濟學上除了獨占或寡占的商品之外
其他的商品替代性都很高,也就是說,消費者在做購買決策時,除了考慮價格,品質之外
還有其他的方面可以做參考,譬如產品的形象,對廣告的好惡,還有對企業經營理念的認同感
所以在購買行為上, 並沒有真正"理性"的決策,而是"適合自己"的決策行為
如果買最好品質貨品才是理性,那大家都該買雙B轎車?
我相信以你的天分應該能懂才對!
丹尼爾(Dan In TW) 於 2012/10/06 00:25回覆 - 13樓. 別說再見2012/10/05 15:35說他不對的地方,也是免費替他代言。
不值給他隻字片語。
商業行為見怪不怪。
- 12樓. frank0606062012/10/05 15:22中華民國刑法沒說就是無罪
juno這位老網友竟然說出這麼白目的話
請問踢你左邊懶蛋有沒罪?法律有沒有說不能踢你左邊懶蛋?
晚上11點強暴林志玲有沒有罪?法律有沒有說晚上11點不能強暴林志玲?
download李宗瑞打炮影片有沒有罪?法律說不能下載,有沒有說不能download?
法條是死的,犯罪行為是多變化的! 丹尼爾(Dan In TW) 於 2012/10/05 19:54回覆 - 11樓. 舒塵軒客2012/10/05 11:44"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的定義
回路人JUNO
這要看您如何看待"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的定義
邱毅如果讓法官相信
假髮被扯掉後的邱毅無法完全"自由"行動
那妨礙自由罪的確可以成立
反倒是公然侮辱罪比較...
- 10樓. 路人Juno2012/10/05 11:14我沒看到哪一條刑法描述扯下其他人假髮或帽子要動用檢察官調查起訴的
版主:
無論邱毅有多麼令人討厭
當眾扯下他的假髮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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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沒說就是無罪。 我沒看到哪一條刑法描述扯下其他人假髮或帽子要動用檢察官調查起訴的。
當年CIH病毒造成全世界電腦重大損失,但中華民國刑法當時沒規定,因此陳盈豪無罪,雖然我仍然認為他做了錯事。
- 9樓. 舒塵軒客2012/10/05 08:23這就是台灣現在文創產業的具體成果?!
台灣經過民進黨式的文革後
現在的文創
要不就是灑狗血的誇大(民視. 三立的鄉土劇為代表)
要不就是肉麻當有趣. 惡意叫KUSO
要不就是東抄西抄...
的確如此 丹尼爾(Dan In TW) 於 2012/10/05 11:07回覆 - 8樓. 蘇信2012/10/05 07:13三花的產品‥‥
三花的產品‥‥
比起其他同類型的產品都稍貴,
訴求的本來就是中產階級以上的人,
找中南部綠民來買三花?
愛說笑了!
- 7樓. 蘇信2012/10/05 07:10鄭紅一代言的東西你就不買?
鄭紅一代言的東西你就不買?
不只你不買很多人都不買!
搞得三花差點掛!
歌林不就掛給你看了?
- 6樓. 路人Juno2012/10/05 06:37這一條不像是黃永田做過的事
版主:
有刑事判決確定就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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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這一條不像是黃永田做過的事(妨害自由罪)。
我不會因為一個人被判了刑就認定一個人是罪犯,也不會因為一個人沒被判刑就認為他無辜。
- 5樓. 路人Juno2012/10/05 00:53我不會稱呼黃永田為罪犯
版主:
有人或許認為這是KUSO,版主卻期期以為不可!如果這樣的行為可以代言,那是不是可以請強姦犯來代言保險套?請李宗瑞代言安眠藥?或是請葉大少代言超跑?讓吳淑珍代言Sogo禮券?這樣的產品,你會想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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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支持黃永田的作法,但我個人認為這是他和邱毅兩人之間民事的問題,我不會稱呼他為罪犯。
事實上黃永田因為這個行為觸犯了刑法"妨害自由罪",因此他真的是罪犯,但在我多了解之前 我看不出這和妨害自由有甚麼關係。
有刑事判決確定就是罪犯 丹尼爾(Dan In TW) 於 2012/10/05 01:44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