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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2012/02/22 09:37我們都不是當事人, 也沒有坐在車內,現在只有兩造各說各話!
丹尼爾:
我們都不是當事人, 也沒有坐在車內,現在只有兩造各說各話! 真相如呵,需要法院來認定!
怎樣才算是"先動手"不能以個人的既有印象來推斷! 你也不知道在當時的情況下,能不能算動手? 林姓司機是伸手阻擋而碰觸還是有意的出手推Makiyo,由目前的證詞並不能論斷!
就算碰觸到,算是侵害嗎?恐怕也有灰色地帶,人每天走在路上都有可能碰觸到別人,被我們碰到的人都能主張正當防衛嗎? 更何況是將人打到重傷的過當防衛!
所以,我們不是當事人,也不是共犯, 不應討論目前沒有定論的情況!=========================
那過去十多天,朱學恆們既非當事人也沒在現場,為何對案情說的活靈活現?
或許你會說有友寄打人視頻為證,但,請別忘了,大家看到的視頻只有雙方互毆,司機漢草不如友寄,被打在地的那個片段而已,至於司機下車到被打在地這段期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朱學恆們可是不知道,但朱學恆們只因司機被打那片段視頻就認定從頭到尾都是makiyo等人的錯,司機完全沒錯,是不是太離譜了?!所以我才笑說,若給朱學恆們看格達費死前被虐殺的視頻,朱學恆們也會自以為是的認定格達費是溫和無辜的被害人,因為他們的理由是「打人就是不對」。那「殺人就是不對」應該也適用格達費被殺的情形。
所謂司機先出手碰觸makiyo身體,重點不再「出手」或「動手」這兩個字,而是「碰觸」這兩個字,為了避免焦點被模糊,我就把「出手」兩字拿掉,改為「是司機先碰觸到makiyo身體的」。
另,我相信司機是無意的,而makiyo的記者會或律師事務所代友寄發的新聞稿,也只是指稱「makiyo被揮到胸部」,但,重點不是在於有意或無意,你以路上碰觸人為例,是極為不恰當的例子。因為,在司機碰觸到makiyo身體前,雙方早已發生口角衝突,這跟路上無意碰觸到別人豈可同日而語。再說我們如果在路上不小心碰觸到別人,都會自認理虧,跟對方說聲對不起,可是司機卻不認為他碰觸到makiyo身體有何不對,還下車找makiyo理論,或對罵。由此可證,司機不僅不是媒體所塑造的是一個溫和的老實人,反而還是一個死不認錯火爆的計程車司機。
所以,我雖不是當事人,也沒坐在車上,不知道makiyo等人上車後到司機碰觸到makiyo這期間,雙方口角的經過如何,但由檢方起訴新聞稿可知,是「司機先碰觸到makiyo的」。
還有,檢方起訴新聞稿,證明是司機不認為自己先碰觸makiyo身體有錯,自己下車找makiyo理論(對罵),接著就雙方打起來了,也戳破司機妻子指控「友寄將司機拖下車痛打一頓」的謊言。何謂重傷?你可以說友寄「防衛過當」,但你指控「友寄把人打到重傷的過度防衛」,就有待商榷。請問司機被送醫後,真的有昏迷不醒嗎?醫院真的有發出病危通知嗎?司機整排牙齒真的有被打斷嗎?司機被送醫後,醫院有對司機做任何的開刀手術嗎?既然都沒有,何來「重傷」?再以刑法對重傷的定義,司機的傷勢根本不符刑法對重傷的定義。北檢以重傷害罪起訴友寄makiyo說穿了,只不過證明民粹真的很可怕罷了,就如同醫院因為此案是「社會矚目」案件,所以才不得不把普通傷害的司機送進「加護病房觀察」的理由一樣。
以前,大家被司機家屬說法所蒙蔽也就算了,但建議丹兄若要再回應我的回應,請先看完我幫大家整理出的一些事實真相的格文,釐清自己先前錯誤的認知後再回應。
林姓司機與媒體名嘴謊很大!藏在背後操弄民粹的藏鏡人又是誰?我這樣說,並不代表我支持朱學恆或媒體的鬼扯蛋!只是事實有待釐清丹尼爾(Dan In TW) 於 2012/02/23 08:15回覆 - 32樓.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2012/02/16 20:31我相信成立普通傷害罪的機率最大
而且法官如果有擔當,不為民粹,除了改為普通傷害罪外,應該也適用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畢竟是林姓司機先出手碰觸到makiyo 身體,將單純的口角糾紛演變成肢體衝突的,且在他下車與makiyo爭吵時,是不是只有友寄動手,還是雙方一言不合就打起來了,司機因漢草不如人,所以是他躺在醫院,而不是友寄。
林姓司機與媒體名嘴謊很大!藏在背後操弄民粹的藏鏡人又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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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不是當事人, 也沒有坐在車內,現在只有兩造各說各話! 真相如呵,需要法院來認定!怎樣才算是"先動手"不能以個人的既有印象來推斷! 你也不知道在當時的情況下,能不能算動手? 林姓司機是伸手阻擋而碰觸還是有意的出手推Makiyo,由目前的證詞並不能論斷!就算碰觸到,算是侵害嗎?恐怕也有灰色地帶,人每天走在路上都有可能碰觸到別人,被我們碰到的人都能主張正當防衛嗎? 更何況是將人打到重傷的過當防衛!所以,我們不是當事人,也不是共犯, 不應討論目前沒有定論的情況!丹尼爾(Dan In TW) 於 2012/02/17 11:31回覆 - 31樓. 玩偶遊戲-羽山迷2012/02/11 21:12被濫用的法律
這裡的法律都已經被濫用了首先講毀損罪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7刑事判決: 「…刑法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或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踢車並不造成車子性能的損傷,故並不構成毀損罪警方會認為這構成毀損罪,是因為警察的法律知識不足所致再來講這次判出來的結果:重傷害未遂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係採取列舉方式〈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或嗅能、一肢以上機能及生殖機能〉以及概括方式〈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並列之規定事實上Makiyo及友寄等人並沒有以上列舉事項,重傷害罪和普通傷害罪最大的差異在於其造成身體部分機能永久不能行使,和受傷程度沒有關係。其實這些法律都被濫用了!這都是暴民們在衝動下做出的不理智啊!
歡迎光臨異想天開的數學小城!我相信成立普通傷害罪的機率最大 丹尼爾(Dan In TW) 於 2012/02/14 09:08回覆 - 30樓. 路人Juno2012/02/07 13:57我覺得我好像在和桃谷六仙抬槓
版主:
以他的輝煌紀錄
應該不用高瞻遠矚
就能猜到結果吧?======
只是我和版主先討論遺棄罪,然後變成遺棄屍體罪,然後變成毀損罪,這種跳躍式討論,我覺得我好像在和桃谷六仙抬槓。
- 29樓. 筆記阿本2012/02/07 13:47照他這般K法
要幸好那隻大酒瓶沒有跟著帶上車?
他帶了日本大隻佬上車就夠了! 丹尼爾(Dan In TW) 於 2012/02/07 19:54回覆 - 28樓. 路人Juno2012/02/07 10:42高瞻遠矚,算無遺策,可喜可賀
版主:
Makiyo已被改列毀損被告
所以車門是他踹的!=====
版主在警察詢問另外兩名同車女子證詞之前就已經知道今天的發展,寫了一篇文章出來,高瞻遠矚,算無遺策,可喜可賀。

- 27樓. 路人Juno2012/02/07 03:24打死人就已經有一條謀殺罪
版主:
所以他們應該把人打死再走
才會構成遺棄屍體罪嗎?
======
打死人就已經有一條謀殺罪。
很抱歉你說的大概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 我不確定中華民國刑法有沒有類似規定,但應該有"一罪不兩罰"的原則。
第二百四十七條(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Makiyo已被改列毀損被告所以車門是他踹的!丹尼爾(Dan In TW) 於 2012/02/07 09:50回覆 - 26樓. 路人Juno2012/02/07 02:24我的重點是提醒你這不算刑法定義的遺棄罪
版主:
我就是罵她說謊阿
如果他上了法庭還講一樣
那就可能是偽證了!
今天還有新聞報導說林姓司機的電話也被Makiyo一行人搶走
如果是事實,恐怕還有搶奪罪!======
你也有言論自由罵她說謊,雖然她可以告你公然侮辱(不過這對Makiyo的公共關係會更糟,所以她不會這樣做)。 不過我的重點是提醒你這不算刑法定義的遺棄罪。
台灣媒體報導的事我一般先打五折,我甚至連"如果是事實"都可能懶得說。
- 25樓. 路人Juno2012/02/07 01:27言論自由包括對公眾說謊的自由,偽證只有用在法庭上說謊
版主:
Makiyo如果當時清醒, 他反覆不定的說詞就有偽證的嫌疑, 而且明知朋友將人打傷卻仍離開現場,有遺棄罪的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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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包括對公眾說謊的自由,偽證只有用在法庭上說謊。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129&txtgp=&groupkd=0
行為人對於昏倒之路人無法令上或是契約上之扶育、養育,或是保護之義務。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無義務之遺棄罪其「遺棄行為」乃謂,積極地將無自救能力之人移至他處使其無法獲得救助,不包含消極地離去無自救能力人所在之地,依目前之通說,無義務遺棄罪之消極性離去之遺棄行為尚未達到可罰性之程度,易言之,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無義務之遺棄罪。
建議版主查閱"何謂「無義務之遺棄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123&txtgp=&groupkd=0
...... 稱為「無義務」係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無依法令(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子女有保護之義務…)或契約(例:養老院之人員對於照顧之老人有保護之義務…)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責任。其他構成要件如下:
(一)遺棄之行為
遺棄行為可分為積極將被害人移至他處的遺棄和消極離去不顧被害人的遺棄。因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無保護之責任,故遺棄行為應只限於積極地將被害人移至他處,使其無法獲得援助。我就是罵她說謊阿如果他上了法庭還講一樣那就可能是偽證了!今天還有新聞報導說林姓司機的電話也被Makiyo一行人搶走如果是事實,恐怕還有搶奪罪!丹尼爾(Dan In TW) 於 2012/02/07 02:06回覆 - 24樓.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2012/02/06 23:57希望司機死裏逃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