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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決書的外文翻譯—難行亦能行
2020/04/0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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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誰來翻譯?誰敢翻譯?

目前,開庭遇有外籍人士(或不通中文者)時適用的《刑事訴訟
法》第99條,乃規定由特約通譯協助;通譯也依照第211條準用
第202條需具結會公正誠實,但仍無法完全保證能夠100%一字
不漏完整翻譯。
————————————————————————————
上述的具結讓我想起了醫院的手術同意書。但手術同意書的方向
剛好跟法律文件翻譯者的具結相反。一個是簽了切結來讓執行者
免責;另一個則是簽了具結讓執行者保證負責。

有趣的是,那種簽了反而可以讓執行者免責的手術同意書我們一
直都在簽,但我們卻要求法律文件翻譯者簽來保證對我們負責到
底。

同樣一張X光片,臺大的醫師說,先生您已是肺腺癌第三期,只剩
下不到半年的生命;榮總的醫師這麼說,先生您已是肺腺癌第三期,
大概只能再活三個月;和信醫院的醫師則說,先生您是肺腺癌,但
還沒到第三期,積極配合治療,還是有希望。

那張X光片就好比法律文件,但每個醫師的翻譯卻不盡相同。有人
覺得臺大的醫師說了算,就這樣吧。有人則用「貨比三家」的概念,
建議親朋好友多跑幾家醫院,聽聽不同醫師的看法。

判決書的外文翻譯難行,癌症治療之路也是。但難行亦能行。醫療
糾紛不時有之,醫院某些科別也鬧醫師荒,但還不至於到「完全絕
種」的地步,還是有藝高人膽大的良醫、名醫。相信法律文件翻譯
者也是。業務這個行業有句名言——沒有賣不掉的產品,只有賣不
掉的價格。

問題二:如何翻譯?

法律文件有其特定的法律用語,例如: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情節重大,頗有悔意,全無悔意,以儆效尤,刑法,民法,刑事訴
訟法,民事訴訟法,第幾條,第幾款,第幾項,不得為出於教訓而,
須於,背信,. . . . . . . . . 。

這讓我想起了坊間的「多益單字大全」,「大學聯考7000單字」,
小朋友小時候玩的「樂高積木」,臺灣從芬蘭引進的「建築預鑄工
法」以及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有建置常用法學英文字彙表。以這樣的慨
念思考,將特定的法律用語建立其英文的翻譯(成為資料庫、成為翻
譯資源)。而其它的關於「情節」,「手法」等等的翻譯,則屬於英
文本身的翻譯「信、雅、達」之範疇,可以將翻譯的風險做良好的
管控。

以太陽花的判決書內容為例:

「雖然民眾手無寸鐵,是採取和平非暴力的手段集會、遊行,
員警仍可於柔性勸說、喊話、命令民眾自行解散無效後,
採取拖、拉、架離及其他強制手段驅離。」

可將:「手無寸鐵」,「集會」,「遊行」,「員警」,「柔性勸說」,
「喊話」,「拖」,「拉」,「架離」,「強制手段」,「驅離」等等
「特定法律用語」事先攫取出來,翻譯成為英文「構件」。有了基本構件
之後,英文系的人仕便可以發揮其英文專才而將法律文件翻譯為英文。

若以「醫學文件」的內容——「新冠肺炎病毒的受體為ACE2,目前
沒有特效藥。治療的方式主要是支持療法」—若找一位沒有「醫學」
背景的英文系人仕來翻譯的話,會碰到這樣的問題—「新冠肺炎」,
,「病毒」,「受體」,「支持療法」,等等「特定醫學用語」翻不
出來。如果將上述用語——新冠肺炎的英文COVID-19,病毒的英文
virus, 受體的英文receptor,以及支持療法的英文翻譯事先作好,
那麼英文系人仕就可以「順利」將上面的「醫學文件」翻譯成英文,
而其翻譯品質不見得會低於找醫生來翻譯。

法律用語資料庫的起始「構件」也許可以使用台灣法院近半年來的
判決書內容來建構。之後的判決書再輸入資料庫中沒有的構件。如
此,隨著時間的增加,則資料庫的構件內容將益發趨近於「完整」。
若起始「構件」採用近十年的判決書內容建構,則「收斂」的時間
「理論上」會縮短。如果配合「經費充足」,「收斂」的時間也會較
短。

待英文版法律用語資料庫收斂後,再將之推廣到不同的語言。

問題三:判決國際化,獨步領先全球?

審度臺灣法院遭遇的現實狀況,實際需求,以比重大的非英文語言優
先建置翻譯資源與翻譯能量。如果經費充足,同步進行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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