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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間擺鞋櫃」的高等行政法院判例之研究
2022/10/2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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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麼規定:

第 7 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
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
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第 9 條
2.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16 條
2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
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
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
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
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5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
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而住在有電梯的大廈裡面的住戶,有一些(應該也不少)會將 鞋櫃放在
自家門口的電梯間。當大廈管理委員會貼出某日要消防安檢的通知的
時候,住戶就會在安檢日的前一天晚上,將門外的鞋櫃搬進門內,待隔
天安檢完畢,再把它搬回原位。如此行之多年,相安無事。而會有事的,
通常都是不願「麻煩」而與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人起爭執而被
提報檢舉。

而被提報檢舉又不服遭主管機關開單處罰而提起訴願,再訴願,最後打
到行政訴訟的住戶,結果都是以敗訴收場。

法院的判決書這麼說。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448 號判決」:

放置鞋櫃之地點,為該樓層住戶利用電梯或逃生梯通往室外時必經之空
間,故均屬該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以外,供共同使用之共用部分,且依前
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而僅得為
「通行」之通常使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範之違規行為,包括前段「住戶不得
於……樓梯間、共同走廊……等處 所堆置雜物……」與後段「違規
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2種態樣,「妨礙出
入」係屬後段所定違規行為應具備之要件;又該項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
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明定樓梯間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
欄、門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準此,公寓大廈之共同走廊及樓梯間本
應維持暢通無阻,始能避免妨礙逃生避難,若一經堆置物品,即違反上開
條文之規範目的及立法意旨,此與堆置物品之屬性、大小及堆置之目的無
關; . . . . .

法官基於上述的見解,將所有在電梯間放置鞋櫃的訴訟案一一駁回。

如果法官有走訪到鞋櫃放置的現場去勘察的話,就會瞭解鞋櫃的放置絕大
多數皆為貼牆而立,或位於角落。住戶並沒有必須要繞過、鑽過或跨過鞋
櫃才能利用電梯或逃生梯通往室外的情形;也沒有住戶會刻意拐彎到電梯
間角落走一遭再去逃生梯通往室外,或是刻意拐彎到電梯間角落走一遭再
去搭電梯。所以,鞋櫃的放置並不會有妨礙、阻礙、障礙通行的情形,鞋櫃
放置的位置也不會如法官所述是住戶利用電梯或逃生梯通往室外時「必經」
之空間。

而住戶對於鞋櫃,也沒有施以上鎖,或以柵欄圍護,也沒有使人有不得來打
開或使用之類的約束,所以並未將鞋櫃「獨立使用」或「供做專有」,故未
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之規定。

但若以電梯間為「共同走廊」而不得「堆」置物品, 那麼滅火器有就不能
放在地上而須「掛在牆壁上」,那麼若鞋櫃也像滅火器般掛在牆壁上,是否
可行?那麼放置於角落的雨傘筒,會不會造成電梯間無法維持暢通無阻?會
不會妨礙逃生避難?放置於角落的雨傘筒不會造成電梯間無法維持暢通無阻,
也不會妨礙逃生避難。如果雨傘桶放置在電梯間的角落不行,那麼把將雨傘
桶像滅火器一樣掛在牆上,是否可行?如果滅火器可以掛在電梯間的牆壁上
而放雨傘的雨傘桶卻不行,那麼這與物品之屬性,目的怎會無關?而放置於角
落的廚餘桶也不會造成電梯間無法維持暢通無阻,也不會妨礙逃生避難。但
若以放置廚餘桶易滋生飛蟲,發出異味,影響衛生為理由而不准放置反倒比放
置廚餘桶會造成無法維持暢通無阻,會妨礙逃生避難來得合乎情理。所以一
概以「與堆置物品之屬性、大小及堆置之目的無關」而不以「個別事實認定」
處理,實已經違背了情理。而在不違背「公寓大廈之共同走廊及樓梯間本應
維持暢通無阻,始能避免妨礙逃生避難」的立法意旨之情況下,實際上是與堆
置物品之屬性、大小及堆置之目的「有」關。

現實生活中的商辦大樓,住商混合大樓,一樓的大廳都設有電梯以通達各個樓
層,同時也連接了一樓兩側可以到達各個「房間」的走道,可說是一個面積
「相當大」的「電梯間」,是避難逃生的必經之地,也是名符其實的「共同走
廊」。但在這樣的一個大空間裡,地面上可不是空無一物,有擺置了沙發茶几
供訪客休息等候,也設置了櫃檯供接待人員或保全警衛人員使用,還放置了裝
飾的盆栽。隨意走訪臺灣各個科技園區,這樣的場景,比比皆是。

法官認定電梯間「「『僅』得為『通行』之『通常使用』」。實際上,
「通行」這個語詞並沒有出現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中,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的第 9 條第2項也沒有對電梯間的設置目的與其通常使用有明文規定。
法官認定電梯間「僅」得以通行為目的而不能擺置像鞋櫃那樣與通行目的
無關的東西,就好像在宣告臥室「僅」得以睡覺為目的而不能擺電視看,不
能擺音響聽,不能擺書桌閱讀的意思一樣。若從法官的「維持暢通無阻,始
能避免妨礙逃生避難」的「立法意旨」的觀點切入,電梯間設置的鞋櫃在可
維持暢通無且無妨礙逃生避難的情況下,法官實無須對電梯間做出「僅」得
為「通行」之「通常使用」之認定。也就是法官應該支持住戶在不違背逃生、
安全與通行的情況下可以在電梯間放置鞋櫃做為通常使用。而事際上大廈
裡面的住戶在自家門口的電梯間放置鞋櫃做為通常使用已是既定之事實。

搬進現在住的這個社區的前幾年,每年管委會都會貼出某日要消防安檢並提
醒住戶要把門外的鞋櫃搬進去的通知。但最近這幾年卻都沒看到這樣的安檢
通知,所以也就有好幾年沒有去「動」那個擺在門外的鞋櫃。但昨天卻在電
梯裡面的公佈欄上面看到了後天要「安全檢查」,同時提醒要將放置於門外
的鞋櫃移除以免受罰的告示,而恰巧就是我在大樓的地下室停車時,對在對
面車位停車的人高喊要關掉大燈以免刺我眼睛的第二天,感覺上好像是政府
把對企業「查稅」當做武器一樣。而於每月之車胎胎壓定期檢查時,右前輪
之胎壓竟高達51psi,左前輪則為30psi,兩個後輪則皆為27psi。

長久以來,總直觀地以為電梯間的鞋櫃只要不去影響到人們的逃生以及平常
出入的動線就好了。對於管委會的提醒與要求,基於明哲保身的立場,也只是
出於勉強配合而沒有對事情本身去「認真地」瞭解。此次經過了對法院裁判
書的研讀,終於瞭解到法官的見解。我認同法官「維持暢通無阻,始能避免妨
礙逃生避難」的「立法意旨」,但對於法官沒有走出戶外實地訪察就做出的
「閉門裁判」,則有「不同的想法」。不過話說回來,訴訟本就是原告被告兩
造各自提出「證據」以供法官審理,法官本就是坐在法庭裡等著兩造各自提出
的證據麼。所以,必須要繪製圖形標上尺寸,或真人表演拍成影片,以使法官
有如親臨現場。但如果法官能夠到現場實地去通行一下,逃生一下,避難一下,
若皆與「立法意旨」不相違背,則不予以駁回,並拍成影片紀錄,相信也沒有人
會認為不妥。

對於即將到來的「安全檢查」,我不會因為有了「新的想法」而去抗拒。因為
若從「連身條款若違憲有法官說法院會血流成河」的觀點來看,法官為求省事,
不知道會不會接受我這「不同的見解」, 而我也不想用這樣的行為去「測試」。
所以我還是會基於明哲保身的立場,先將鞋櫃搬進門內。但到檢查過後再將鞋
櫃搬出去的時候,心裡的感受將不像以前那樣只有單純明哲保身的僥倖,而是
多了份明瞭了之後的踏實感。當然,如果什麼都不要擺就都沒有問題啦。

而對管委會未來的「安檢通知」,也將是以這樣的態度去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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