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決書的外文翻譯—「全文翻譯」的實現之路
2022/10/09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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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將一份中文司法判決書翻譯為外文,有幾個內容必須要瞭解。以下
的討論以英文為例,其它的語言可視其語言特性類推。
第一個就是法律名詞、判決書用語要怎麼翻成英文。第二,要將該判
決書所要傳達的內容,「信」與「達」地翻譯成英文。
以現有的資源,就法律名詞而言,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目前已經有編纂
了「常用法學英文字彙表」。
就翻譯忠實地傳達而言,就是將英文的詞性(如:動詞、名詞、連接
詞、介係詞,等)、時態、語態,等,做最適當的處理。
以下是一份判決書內容的片段: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狀引用最高法院程序上駁回上訴之判決案號,附
具一、二、三審判決繕本及證據,而就第二審實體判決敘述
再審理由者,應認係對第二審實體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最高
法院74 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聲請再審狀
雖同時列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本院104年度
上訴字第3125號判決案號,並附具該案之第一、二、三審判
決繕本,然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判決係以上訴
違背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駁回第三審上訴,且本件聲請意
旨所敘述之再審理由,均係針對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125
號判決所為,是依上開說明,自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係針對
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125號實體確定判決所為,合先敘明
。
下面的內容是由「司法判決書之翻譯輔助系統」透過查詢「法學字彙
電腦資料庫系統」(跑出來, run出來)所得到的結果:
主 文
[再審](new trial / retrial)及停止[刑罰](punishment)執行之
[聲請](motion)均[駁回](dismiss)。
理 由
一、按[聲請](motion)[再審](new trial / retrial)狀引用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程序上[駁回上訴](appeal cases)之
[判決](judge, judgment)案號,附具一、二、三審[判決](judge,
judgment)繕本及[證據](evidence),而就[第二審](second
instance)實體[判決](judge, judgment)敘述[再審](new trial /
retrial)理由者,應認係對[第二審](second instance)實體確定
[判決](judge, judgment)[聲請](motion)[再審](new trial /
retrial)([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74 年度第7次[刑事]
(term_2)[庭](term_57)會議[決議](resolution)參照)。
本件[聲請](motion)[再審](new trial / retrial)狀雖同時列出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106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本院104
年度[上訴](appeal)字第3125號[判決](judge, judgment)案號,
並附具該案之第一、二、三審[判決](judge, judgment)繕本,然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106 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判決]
(judge, judgment)係以[上訴](appeal)違背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
[駁回](dismiss)[第三審](third instance)[上訴](appeal),且本件
[聲請](motion)意旨所敘述之[再審](new trial / retrial)理由,均係
針對本院104 年度[上訴](appeal)字第3125號[判決](judge,
judgment)所為,是依上開[說明](term_52),自應認本件[再審]
(new trial / retrial)之[聲請](motion)係針對本院104 年度[上訴]
(appeal)字第3125號實體確定[判決](judge, judgment)所為,合先
敘明。
再由翻譯輔助系統所得出之主文內容——
[再審](new trial / retrial)及停止[刑罰](punishment)執行之[聲請]
(motion)均[駁回](dismiss)。 ——分析。僅剩「及」、「停止」、
「執行之」、「均」,需被翻譯為英文以及 Be動詞 需要妥善「處理」。
若其中的「及」,此處以「and」翻譯;「停止」以「cease」翻譯;
「執行之」以「execution of」翻譯;「均」以「both」(二者均)翻譯。
對容易產生「時間扭曲」的 Be動詞「可能」有「現在式」與
「過去式」的選項。所以翻譯可能的結果有:
1. Both motions of new trial(Retrial) and ceas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were all dismissed.
2. Both motions of new trial(Retrial) and ceas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are all dismissed.
要提出的概念是,如果我們可以儘可能地多定義一些字彙、語彙—例如:
上面所舉的判決書片段中的「再審狀」、「繕本」、「實體」、「刑事」、
「法律上程式」、「程序」、「意旨」—並且對容易產生「時間扭曲」的
「動詞時態」;容易產生「文意扭曲」的 「相互關係詞—both」做妥
善的處理,是可以做到大家所在乎的(但我不願意講的)百分之百。
請注意,此處並非在談論「翻譯如何才正確」或「如何翻譯才正確」,而
是在提出一個「實現全文翻譯的處理方式」。
「判決書內容龐雜」。的確如此,但不脫「法律名詞、字彙、語彙」、
「判決書用語」與「具體的描述」;「判決書用語不夠『白話』」。的確
如此,諸如「系爭」、「比例原則」、「失所附麗」、「矧」等等,但只
要將該用語(語彙)所代表的意義翻譯成英文—例如:「失所附麗」其意涵
為「失去依據」、「失去依附的關係」,只要將「失去依據」、「失去依
附的關係」翻譯成外國法官、律師、外國人所能理解的英文,然後將其建
置於「法學字彙電腦資料庫系統」中,讓「翻譯輔助系統」去「跑」,問
題即可迎刃而解,跟「判決書用語夠不夠『白話』」,其實沒有關係,因
為外國人要看的是英文,跟那個「本國人看不懂的中文」一點關係都沒有。
先期作業:
1. 將「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資料庫」中所收錄的「判決書用語」翻譯為英
文,然後建置於「法學字彙電腦資料庫系統」中。
2. 將判決書用「翻譯輔助系統」「跑」一遍。
3. 檢視「翻譯輔助系統」所「跑」出的結果,決定是否新增語彙。
以編製十人,每人每天工作八小時,每小時檢視二到三份判決書。若
每人平均一天檢視二十份判決書,一年工作兩百天,那麼一年將可檢視
四萬份的判決書。
翻譯作業:
就是剩下的「具體的描述」的部份了。如果,我是說如果,在判決書中出現
了這麼樣的內容:「被告行為極端惡劣,所犯罪行泯滅人性,有永久與世隔
絕之必要,亟需處以極刑,以儆效尤,依刑法第..條,第..項,‧‧‧,判處
死刑」。即使「極端惡劣」、「泯滅人性」、「與世隔絕」、「以儆效尤」
等用詞沒有辦法「百分之百」翻譯,但犯罪的內容,做出判決的理由,所引
用的法律、法條(依刑法第..條,第..項,‧‧‧)、判決的結果(判處死刑)等
有翻譯出來,便不至於影響整個判決書翻譯的「百分之百」了。而如果「抽
象的概念」都可以翻譯得出來,那麼要翻譯「具體的描述」,以臺灣的法學
人才與英文系人才彼此通力合作。要實現司法判決書的英文「全文翻譯」,
而且「完全不悖離」原意,只要有心執行,是指日可待的。
的討論以英文為例,其它的語言可視其語言特性類推。
第一個就是法律名詞、判決書用語要怎麼翻成英文。第二,要將該判
決書所要傳達的內容,「信」與「達」地翻譯成英文。
以現有的資源,就法律名詞而言,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目前已經有編纂
了「常用法學英文字彙表」。
就翻譯忠實地傳達而言,就是將英文的詞性(如:動詞、名詞、連接
詞、介係詞,等)、時態、語態,等,做最適當的處理。
以下是一份判決書內容的片段:
主 文
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狀引用最高法院程序上駁回上訴之判決案號,附
具一、二、三審判決繕本及證據,而就第二審實體判決敘述
再審理由者,應認係對第二審實體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最高
法院74 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聲請再審狀
雖同時列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本院104年度
上訴字第3125號判決案號,並附具該案之第一、二、三審判
決繕本,然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判決係以上訴
違背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駁回第三審上訴,且本件聲請意
旨所敘述之再審理由,均係針對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125
號判決所為,是依上開說明,自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係針對
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3125號實體確定判決所為,合先敘明
。
下面的內容是由「司法判決書之翻譯輔助系統」透過查詢「法學字彙
電腦資料庫系統」(跑出來, run出來)所得到的結果:
主 文
[再審](new trial / retrial)及停止[刑罰](punishment)執行之
[聲請](motion)均[駁回](dismiss)。
理 由
一、按[聲請](motion)[再審](new trial / retrial)狀引用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程序上[駁回上訴](appeal cases)之
[判決](judge, judgment)案號,附具一、二、三審[判決](judge,
judgment)繕本及[證據](evidence),而就[第二審](second
instance)實體[判決](judge, judgment)敘述[再審](new trial /
retrial)理由者,應認係對[第二審](second instance)實體確定
[判決](judge, judgment)[聲請](motion)[再審](new trial /
retrial)([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74 年度第7次[刑事]
(term_2)[庭](term_57)會議[決議](resolution)參照)。
本件[聲請](motion)[再審](new trial / retrial)狀雖同時列出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106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本院104
年度[上訴](appeal)字第3125號[判決](judge, judgment)案號,
並附具該案之第一、二、三審[判決](judge, judgment)繕本,然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106 年度台上字第1654號[判決]
(judge, judgment)係以[上訴](appeal)違背法律上程式,從程序上
[駁回](dismiss)[第三審](third instance)[上訴](appeal),且本件
[聲請](motion)意旨所敘述之[再審](new trial / retrial)理由,均係
針對本院104 年度[上訴](appeal)字第3125號[判決](judge,
judgment)所為,是依上開[說明](term_52),自應認本件[再審]
(new trial / retrial)之[聲請](motion)係針對本院104 年度[上訴]
(appeal)字第3125號實體確定[判決](judge, judgment)所為,合先
敘明。
再由翻譯輔助系統所得出之主文內容——
[再審](new trial / retrial)及停止[刑罰](punishment)執行之[聲請]
(motion)均[駁回](dismiss)。 ——分析。僅剩「及」、「停止」、
「執行之」、「均」,需被翻譯為英文以及 Be動詞 需要妥善「處理」。
若其中的「及」,此處以「and」翻譯;「停止」以「cease」翻譯;
「執行之」以「execution of」翻譯;「均」以「both」(二者均)翻譯。
對容易產生「時間扭曲」的 Be動詞「可能」有「現在式」與
「過去式」的選項。所以翻譯可能的結果有:
1. Both motions of new trial(Retrial) and ceas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were all dismissed.
2. Both motions of new trial(Retrial) and ceas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are all dismissed.
要提出的概念是,如果我們可以儘可能地多定義一些字彙、語彙—例如:
上面所舉的判決書片段中的「再審狀」、「繕本」、「實體」、「刑事」、
「法律上程式」、「程序」、「意旨」—並且對容易產生「時間扭曲」的
「動詞時態」;容易產生「文意扭曲」的 「相互關係詞—both」做妥
善的處理,是可以做到大家所在乎的(但我不願意講的)百分之百。
請注意,此處並非在談論「翻譯如何才正確」或「如何翻譯才正確」,而
是在提出一個「實現全文翻譯的處理方式」。
「判決書內容龐雜」。的確如此,但不脫「法律名詞、字彙、語彙」、
「判決書用語」與「具體的描述」;「判決書用語不夠『白話』」。的確
如此,諸如「系爭」、「比例原則」、「失所附麗」、「矧」等等,但只
要將該用語(語彙)所代表的意義翻譯成英文—例如:「失所附麗」其意涵
為「失去依據」、「失去依附的關係」,只要將「失去依據」、「失去依
附的關係」翻譯成外國法官、律師、外國人所能理解的英文,然後將其建
置於「法學字彙電腦資料庫系統」中,讓「翻譯輔助系統」去「跑」,問
題即可迎刃而解,跟「判決書用語夠不夠『白話』」,其實沒有關係,因
為外國人要看的是英文,跟那個「本國人看不懂的中文」一點關係都沒有。
先期作業:
1. 將「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資料庫」中所收錄的「判決書用語」翻譯為英
文,然後建置於「法學字彙電腦資料庫系統」中。
2. 將判決書用「翻譯輔助系統」「跑」一遍。
3. 檢視「翻譯輔助系統」所「跑」出的結果,決定是否新增語彙。
以編製十人,每人每天工作八小時,每小時檢視二到三份判決書。若
每人平均一天檢視二十份判決書,一年工作兩百天,那麼一年將可檢視
四萬份的判決書。
翻譯作業:
就是剩下的「具體的描述」的部份了。如果,我是說如果,在判決書中出現
了這麼樣的內容:「被告行為極端惡劣,所犯罪行泯滅人性,有永久與世隔
絕之必要,亟需處以極刑,以儆效尤,依刑法第..條,第..項,‧‧‧,判處
死刑」。即使「極端惡劣」、「泯滅人性」、「與世隔絕」、「以儆效尤」
等用詞沒有辦法「百分之百」翻譯,但犯罪的內容,做出判決的理由,所引
用的法律、法條(依刑法第..條,第..項,‧‧‧)、判決的結果(判處死刑)等
有翻譯出來,便不至於影響整個判決書翻譯的「百分之百」了。而如果「抽
象的概念」都可以翻譯得出來,那麼要翻譯「具體的描述」,以臺灣的法學
人才與英文系人才彼此通力合作。要實現司法判決書的英文「全文翻譯」,
而且「完全不悖離」原意,只要有心執行,是指日可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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