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識與關懷多重障礙兒童
根據衛福部 106 年資料統計,台灣多重障礙總數為 113,231 人,其中 14 歲以下兒童 6,955 人,占總數比例約 6.14%。所謂「障礙兒童」是指兒童心理上、生理上或行為表現上異於常態,由於他們的身心特質,使這些兒童在處理事務的思考與判斷能力方面產生困難,這種妨礙與外界順暢交互作用執行的就是障礙。
多重障礙的定義
多重障礙 (Multiple Disabilities),意即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之障礙者,其分類眾多,異質性高,至今未能統整出所有類型與成因。
若依照成因發生的時間,可分為產前、產中、產後,不同階段所可能發生之原因、結果及嚴重程度亦有所不同,包含先天、疾病、意外、交通事故、職業傷害、戰爭等,據國內統計,多重障礙最大宗之原因為後天疾病導致,約佔總多重障礙人口數之 60%。
導致多重障礙的後天疾病,包含新生兒黃疸、腦部感染、幼年時肌肉骨骼病變、肌肉骨骼病變、骨髓炎、顱內血管腫瘤、骨性腫瘤、腦部傷害和其他原因如注射不當、運動傷害、車禍、截肢等 ( 林宏 熾,2000)。
此外美國94-142公法中,也明列多重障礙的定義,其內容如下:多重障礙意指多重障礙伴隨出現 ( 如:智能不足兼肢體障礙 ),這種障礙狀況的合併所造成的嚴重教育問題,誠非單為某一障礙而設的特殊教育方案所能適應。簡單地說,多重障礙即是指身心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障礙狀況,且其教育問題,遠超過一般特殊教育所能因應。「多重障礙兒童」的身心特質可歸納為以下幾項:
(1)食、衣、住、行等基本需求,需要他人的協助及照顧。
(2)對情境中的狀況較無法理解,極重度者甚至對自己的名字也沒有反應。
(3)較不會正確表達自己的需要,經常用肢體動作來傳達自己的需求。
(4)自我控制力差,情緒激動時會有自傷的行為。
教師或家長若觀察到孩子有兩種以上的障礙,導致平時學習或生活適應行為困難,學齡前兒童可帶到醫院兒童心智科做檢查;入學後,可以轉介各縣市教育局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簡稱 鑑輔會)作相關鑑定。
由於多重障礙兒之間的異質性相當大,很難以單一方法進行鑑定,除了醫學上的診斷外,也須教育上的鑑定與評量,作為提供多重障礙學生最適合的教育安置及相關服務措施依據。鑑定項目包含:一般醫療檢查、治療評量、教育評量、護理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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