掣據的由來
授課時,常有人提問,公文或法條中有「掣據」一詞,究竟是什麼意思?是否為「製據」的誤用?我回復:「掣據」才是正確;「製據」,只是想當然耳。
掣,音ㄔㄜˋ,當動詞用,有抽取、牽制、疾速等義,例如:掣給、掣肘、風馳電掣…等;至於「掣據」,就是抽取收據之意。以前收據作成大、小兩邊,而用虛線隔開,有時還會在虛線之上蓋機關印信,以示慎重。遇須給收據時,一邊撕下予人,一邊留底作為存根。當承辦人撕下收據,常以米達尺壓在虛線旁,迅速扯開,這種動作叫「掣給」,給人收據,就叫「掣據」。
曾用「掣據」二字,在全國法規資料庫(註一)查尋,共有12筆法規資料,但用「製據」二字查尋,僅1筆而已。其中,《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條有:「…於三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27條有:「…遇有疑義,應掣據留票層報財政部核辦。」《印花稅檢查規則》第9條有:「…應即掣據交受檢查人收執…」,《國庫法施行細則》第22條有:「…其已掣據予繳款人者。」至於《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得製據代為保管…」,想必是「掣據」之誤。
以前,若有不懂之字詞,常依靠辭典;如今,只要利用網路「發問問題」,很快就有人義務解答,只是錯誤不少。其中,有人問:「公文常看到掣據,請問是什麼意思?」就有人回答:「要向某個機關申請或辦理各向(項)事宜時,所須簽定內容公文標地的一個名詞!」(註二)什麼叫做「簽定內容公文標地」?本人無法了解,提問者恐怕也是一頭霧水。簡單地說:「掣據」就是撕下收據給人,如此而已!
語言文字常有它的源由,不能想當然耳!雖然現在給人收據,也許不再撕下給人,但仍用「掣據」一詞,旨在尊重原意,不能因為製作一份收據,而用「製據」二字。
註一:參見http://law.moj.gov.tw/
註二:參見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028000015KK05806&p=%E6%8E%A3%E6%93%9A%E7%9A%84%E6%84%8F%E6%80%9D
這是支票簿,就是採用大、小兩邊,而用虛線隔開,用米達尺壓在虛線旁,迅速扯下給人,也可視為「掣據」的一種。
- 1樓. a2018/07/18 09:38想太多了 單純只是一剛開始寫的人寫錯字,後面其他人覺得看起來好高級,於是全體誤用。就跟蠻好/滿好一樣,只是錯字(A@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