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台灣的公共工程採購法」一文刊出後引起很大的迴響,前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現任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為了公共工程品質著想,他在部長任內原則上不鼓勵所屬採最低標,也盡量不用最低標。
另一位前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澤成也發表文章提出看法,其中共同談到一個核心問題,那就是單位中負責招標的承辦人員沒有經驗,造成許多錯誤。
招標並非公家機關的本業,有些單位譬如工務部門機會較多或許較有經驗,但有些則甚少接觸,以致於一要招標承辦員就手忙腳亂,他的長官也不比他多懂多少,有時一廂情願,有時漏洞百出,甚至連違法了都不自知。
現實上我們很難要求每一個單位的承辦人員都熟稔招標法規與實務,沒有夠多的案例也難以讓其產生經驗,要解決這個問題大陸的一些做法或許值得參考。
大陸有所謂的「招標監理處」或「招標公司」,專門承辦各單位招標業務,需求單位可以提出招標的項目、規格、預算與投標資格等要求,但不得參與招標作業,通常也不列席評審,完全由招標監理根據國家法定程序辦理,過程也很少在單位內進行。
這樣的好處是招用分離,產生制衡,而且招標監理經驗豐富駕輕就熟,各單位可以減少壓力。當然不是說就一定沒有弊端,大陸的吏治狀況我們都很清楚,但我們應該反過來想,假如沒有招標監理制度任由各單位自己搞,以大陸的官箴那簡直不知會胡來到什麼程度。
每個地方的招標監理方式都不大相同,我曾到大陸某都市的招標監理處,那是一棟專用的官署建築,有點像我們法院的公證處,收件、掛號、繳押標金、抽籤、拆封、驗證、唱價…都有標準步驟,還有LED屏幕同步出現過程與內容以昭公信,很像法拍屋會場,非常有意思。如果我們也有類似的單位,說不定這個問題可以得到有效解決。
說到監理制度可說是大陸執行公家或大型工程很重要的一環,除了招標監理外還有「財務監理」與「項目監理」公司。其實台灣也有類似制度,譬如中華工程司或工程顧問公司在大型工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只不過大陸對於非營建工程有時也會要求有監理公司參與。
我們在執行上海世博會中國館中心大電影院工程時就有財務監理與項目監理公司參與。財務監理首先要負責議價,他們能掌握每一細項進貨的市場底價,還能把批量採購產生的折扣都算出來並扣除,連適用稅則都要斤斤計較,讓承接方完全沒有隱藏的暴利可圖,只能賺他同意固定百分比的有限利潤,如果PM一沒做好就肯定賠錢。
財務監理還要控制付款,根據驗收進度、各方簽核、有效單據,保證每一筆款都是必須該付的,沒有爭議的,而且將來在國家財會稅法上不會出問題的。
工程監理則要確認參與工作的人是否證照資質符合,圖紙是否照規範畫與簽核,是否符合建築、消防、工安與環保法規,只要不符合就打回重做、發警告通知、到解約求償不等的處置,這些都是各單位承辦員所不熟悉、不具備專業的。
以此標準看台灣許多機關根本沒有能力做項目管理,又沒有監理公司協助,最後只能委由承包商自己監理自己,球員兼裁判,還談什麼有效管理?
雖說單位缺乏項目管理經驗,但由於缺少第三方監理機制,單位主管想上下其手卻有的是機會,從設定廠商資格開始就花樣百出,這就造成我上文講的做過世博會中國館與台灣館工程的廠商竟會被判資格不符的荒謬狀況。
該案要求9000萬營業額的業績證明,這對我們不難,光一個台灣館就好幾億了,但他很奇怪的要求「一張合約」9000萬,然而通常整館工程是會分成設計、設備、製作、內裝…等多項合約,這是公共工程的常態,也是因應中央財務科目劃分的需要,剛好我們每一張合約都不到9000萬,最接近的只差十幾萬,於是不符資格。
單位說這是他們的行政裁量權沒有不合法,但為什麼業績是以「一張合約」而不是「一項工程」來計算?為什麼金額定在9000萬而不是8900萬或是一億?這個答案不問自明。
有些案例更可惡,先向知名公司邀標以應付上級與社會,再用技術手段讓他不得標,最後還說該公司產品不好所以不入選,而這些「產品不好」的公司有些是世界專業領域中幾乎唯一的百年大廠,居然能敗給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台灣現在已經形成有經驗、有規模、有名聲的廠商不願意來標公家工程,會來投標的永遠就是那幾家,劣幣驅逐良幣的怪現象。
其次;台灣的標案在競標時會組織一群學者教授評審,看似慎重其事,但其實是「一次性使用」,開標後這些評審就功成身退,未來驗收與他們無關,所以評審根本只是形式,過場而已。而評審也沒有人願意為了區區幾千元車馬費替單位承擔什麼責任,表現的太積極還會被人懷疑你的目的。
這時如果沒有第三方負責監理,開標後基本上就成為無政府狀態。雖然會有稽核小組年度檢查,但都是放馬後砲,稽核報告中被指出「下次改進」的事其實許多都有違法之嫌,但很少人有機會看到稽核報告,所以也就不了了之。
公共工程要做到理想,能對人民、歷史負責,必須主管很有企圖心,不怕難、不畏謗,敢於承擔責任突破法令限制才辦的到,但這種主管只有在蔣經國時代才有可能出現。現在兩黨惡鬥、恐怖平衡,表面「依法行政」,實際上是吹毛求疪、動輒得疚。上位者沒有擔當,一般公務員只求無過,蚊子館就蚊子館,那是公家的事,我保住我的退休金就好。
公共工程採購法雖被大家形容為「惡法」,我們也為此付出許多蚊子館的代價,但如果能達到真正的公平,犧牲也是不得已,但事實如何呢?
關鍵在於我們只把焦點放在「開標」,不關心標案之後的執行過程,所以利益掛勾者認為「頭過身就過」,只要控制住開標當天,往後就海闊天空。看來我們應該考慮引進類似大陸的監理制度了。
2樓. 使用優惠券2024/06/16 11:05省錢新王道九扣優9-da使用優惠券- 1樓.2012/05/14 10:41不瞭解公共工程的監管機制
不瞭解公共工程的監管機制,但十幾年前參於過公家單位的案子就有工研院擔任類似的第三方監管單位。這應該是一般性原則不是特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