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光電門檻加嚴 環團看法對立〉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等修正草案,明訂水庫等大型水面光電需環評,屋頂型光電等則不需要。對此,臺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臺灣環境規畫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六大環團昨發出聯合聲明,批評修法矯枉過正,地質敏感區、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涵蓋的地理範圍過大,土地特性和利用型態複雜,不宜全面禁建。
經查詢立法院官網資料,今年11月14日印發的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202110173210000號議案關係文書,其電子檔案內容顯示,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盧縣一、林沛祥等16人提出的「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中,本次爭議所在的《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修正案,是在第1項第11款新增規定,於溼地、埤塘、滯洪池、水庫及魚塭等水域空間,進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開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據上述,六大環團反對的主要理由,對中國國民黨版的修正草案來說,完全不成立,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副執行長許博任個人反對的說詞,或者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在臉書粉絲專頁貼的反對聲明,也都不成立。
而同一天印發的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202110157090000號議案關係文書,其電子檔案內容則顯示,臺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國昌、張啟楷、陳昭姿等人提出的「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其規定可歸納為幾點。
第一,位於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或脆弱敏感區域、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重要濕地、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還有位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以及位於山坡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5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第二,位於山坡地之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位於同一筆地號、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之地號互相連接或僅間隔道路、渠道、排水路等公共設施,或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二十公尺範圍內,其申請設置或累積設置之面積應合併計算,且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5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第三,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5公頃以上,或者地面型太陽光電系統,其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10公頃以上。
就臺灣民眾黨的版本來說,我認為六大環團的主要反對理由中,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或者脆弱敏感區域(含地質敏感區)本來就不是要給你搞光電的,而是自然生態環境保育使用的,而且規定全面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不代表規定全面禁建,故反對理由不成立。
至於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副執行長許博任個人反對的說詞,或者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在臉書粉絲專頁貼的反對聲明,也都不成立,自用小型光電的太陽光電設施,其裝置容量規模有需要超過2萬瓩?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有需要超過10公頃?超過這種規模,還能算小型光電嗎?臺灣的環團,我也聽聞有在推廣社區公民太陽光電廠,但這些環團可能忽略掉,部分光電業者可能化整為零,打著社區公民太陽光電廠,來獵地搞太陽光電。
這回中國國民黨或臺灣民眾黨版本的修正草案,看起來都有參考《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1項第7款的現行規定,並且也可能考量到早先丹納斯颱風來襲,南臺灣沿海大片被吹毀、流出廢污水的太陽光電板,還有阿公店水庫、鳳山水庫、烏山頭水庫或國家公園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的爭議,關於這些,這回高調表示反對的6大環團,對上述這些事情卻都惦惦不說話、不抨擊,彷彿在睡覺或喝老人茶一般,而這些事情都發生在民主進步黨執政縣市。
反之,中國國民黨執政縣市發生環保事件,環團的抨擊力道就強得多、頻率也高得多,再加上這回所謂6大環團對這次中國國民黨、臺灣民眾黨所提《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明顯沒做功課、理由大都不成立、為反對而反對的論述,讓我情不自禁地懷疑,這6大環團也有親綠的政治立場,名為環團,實為側翼。
但我也覺得,這次的修正案,臺灣民眾黨的版本有個明顯不足的地方,那就是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的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標準還是偏寬鬆,裝置容量或面積下限都應再縮小,甚至如中國國民黨版本那樣一律環評,畢竟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的設置,久了多少都會衝擊水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