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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地為何也不能恣意施工?
2025/12/10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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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南港百合社區申請老樹保護 遇「地主」突襲砍樹〉報導,南港百合社區於1030日就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80巷之南港區中南段五小段262-29地號上面,約11棵高大老樹進行受保護樹木申請,目前有多位耆老記憶足以佐證有數棵超過樹齡50年客觀事實,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117日回覆表示送資料即可,其間並未進行「首次會勘」。

本案原訂於1110日補件,卻於119日出現一名自稱地主民眾預計於補件日早上刨除路面、整地、砍樹,對於居民質疑是否有公文、法定許可等文件,只是一直表示由公司其他人負責,卻無法提供,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0日早接獲1999通報後,立即派員前往現場了解並測量樹木,發現提報人提報的11棵樹木中,其中10棵樹木未達受保護樹木標準,1棵樹木主幹離地1.3公尺處有分岔點膨脹現象,有待確認,文化局將盡快指派專家學者進行現場勘查。

本案樹木應是依照《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進行申請,不過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可能認為所提報的樹木,其中10株沒有具體的書面資料或照片可以證明樹齡超過50歲,也不符合該項其他各款的規定,而另外1株則是還要釐清,該樹離地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胸高直徑有無達到0.8公尺;離地一.三公尺所量測之樹胸圍有無達到2.5公尺。

顯然,本案樹木目前尚均非受保護樹木,不受《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範。

不過,本案土地屬於《臺北市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係屬中央法規《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第1款、臺北市自治法規《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款定義的市區道路,而又以位階較高的《市區道路條例》優先。

爰根據《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第27條第1項規定,即使臺北市的市區道路為私有地,地主若要整地施工,也仍須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許可,本案自稱是地主的施工行為人,或其宣稱的公司若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那就會被依照該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處罰。

除此之外,由於本案自稱是地主的人,也提不出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五小段262-29地號土地的所有權狀來證明其所有權,故建議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函請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協助提供該地土地登記謄本,或者承辦人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協助申請、開通【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系統】調閱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的權限,進而取得資料來比對本案行為人的身分。

若經比對結果,本案自稱是地主的人及其宣稱的公司其實都不是地主,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等有關單位亦可通知本案土地的真地主,由該()人決定是否報警、提告(或調解),若確定要提告,那這起砍樹案,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就優先由警方、司法機關人員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的毀損罪及其它相關規定來偵辦、處罰。

倘若最後的結果,是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者是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仍可交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依《市區道路條例》及其它相關規定、程序本權責妥處。

本案亦可再次證明,私有地的地主對其所擁有的土地,其處置並非「隨心隨性」,除了常會受到《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規定的管制外,若其土地現況屬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供公眾使用的道路,那就還會受到《市區道路條例》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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