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鋪水泥租給便利店10年 新竹男不鳥裁罰遭判刑〉報導提到,徐男在湖口擁有一塊田,只能作為農業用途,但徐男未經許可,在土地上鋪水泥蓋農舍後,跟便利商店簽訂10年租約,賺取租金收入,多次遭新竹縣政府裁罰,但徐男依然故我,直到去年底經新竹地檢署派人至現場勘查,仍然還是便利商店,新竹地院依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
臺灣的農牧用地、都市計畫農業區等法定農業用地上,常聽到地主將合法農舍改建成為豪宅、廠房或便利商店者,幾年前宜蘭縣部分農業用地地主將合法農舍改建為豪宅的歪風,被臺灣主流媒體形容為農地種豪宅,背後反映的,是法治在臺灣社會主流「價值層序」中未被看重、臺灣民眾日常土地使用缺乏《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土地分區或分類使用的觀念,僅以自身利益來考量土地的用途。
不過本案單就農舍租屋做便利商店使用的態樣看,我覺得也有可能是基於對法令的誤解,而這是目前農舍法定用途的灰色地帶所致。
查農業部111年5月23日農企字第1110220668號函說明三略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容許作農舍,其許可使用細目包括『農產品之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等…」,合先敘明。
再查該函說明四略以:「…農產品零售、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僅限於農地自產農產品、農作物生產資材或與農作物生產相關日用品之零售等,非為一般商品販售場所。故倘以農舍作為經營便利商店使用,即違反農發條例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農舍許可使用之用途。」,再予敘明。
統一7-11、全家、萊爾富、OK便利商店等「四大超商」,所賣的商品大都為與農業經營無關的商品,或者是來自外地經加工後的食品,相對反而甚少販售農舍可以合法陳列的農地自產農產品、農作物生產資材或、作物生產相關日用品。
不過目前在實務上,一件物品、一筆土地、一棟房屋使用現況是否與農業經營有關,縣市政府農業行政單位行政裁量是為依歸,此種裁量難脫主觀成份,目前也有部分民眾收到地政單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9條而發的陳述意見通知書後,主張他們是合法販賣日用品,展現出對法令的誤解,但目前可以確定的是,便利商店都會認定是「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
故本案徐男應是經新竹縣政府農業處農業企劃科認定違規之後,再行文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新竹縣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罰鍰裁量基準》規定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而因為徐男多次受這行政罰但仍不改善,因此就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2條規定判刑。
目前相較於違章工廠、非法露營區、非法太陽光電場、違章宗教建築來說,臺灣主流媒體比較沒有幫違建超商帶風向呼籲就地合法化,也許是因為比起違章工廠、非法露營區、非法太陽光電場來說,超商家大業大不怕罰,或者是違建超商業者本身不是「大咖」,或者社會關係網絡中人沒有「大咖」的緣故。
- 1樓. 安心2025/07/29 12:35其實是沒有漏洞,主要是農業及水保主管單位不告不理,不會主動去稽查,其他的建管、工務、地政只是配合審查,更不可能主動去稽查,除非有建物,才會轉給建管查處,然後真的逮到了違規使用農地,大多是罰款了事,除非鬧出傷亡或公共危險情況,才會移送法辦走刑事告訴,因為走刑事的話,承辦人員也很麻煩。但是罰款金額對大多數違規人而言,實在不痛不癢,也就是犯罪成本太低了!所以到處是違規使用農地或違建。
其實,農地違規有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會同相關機關主動稽查的機制,包括【農業發展條例】第40條規定,由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會同稅務機關、土地所轄公所的農用證明抽查,還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規定,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會同地政、都市計畫、建管單位的農舍稽查,以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有縣市政府農業單位執行的農業設施抽查。
經過上述這三種機制,縣市政府農業單位可在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非都移請地政、都市計畫移請都市計畫單位裁罰。
只是,這三種主動檢查機制不會查單一縣市之內全部的案場,農業設施更不強制主動稽查,就使得有些農地違規使用者沒被查到,而是要有人檢舉才會查到。
天蠍浪子 於 2025/07/29 18:44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