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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積電獵的龍潭農地
2023/10/09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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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農業報【為科技大廠擴張,龍科三期強徵 160 公頃民宅農地,祖厝與人生都被殘酷剝奪】報導,龍潭科學園區三期開發案,在民國111年11月宣布啟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半導體產業用地不足」為由,選定龍科辦理擴建案,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徵收近 160 公頃民宅農地。

經我查詢,這回主要是因為臺積電擴廠的需要而要徵收的土地,大致在【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龍潭都市計畫】之間,大都是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水利用地、交通用地、甲種建築用地,或者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這些種類的土地,政府機關若要積於(偽)公共利益而徵收,其實不會受到具體的限制。

而儘管【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4項有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須或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所需者,不在此限,而龍科三期因為業經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因此即便是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政府也照樣可以徵收。

儘管這回主要積於臺積電的土地需求而展開的龍科三期土地徵收案,其中的農牧用地、水利用地等,正常的程序是至少須依照【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的規定,由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地政局等有關機關,就興辦事業計畫審查通過方可變更,而且不能有該要點第5點所列的情形。

龍科三期要徵收一些農牧用地、水利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不知相關單位有無檢視,這些為了臺積電的需要而打算徵收的農牧用地、水利用地,有無現勘去確認是否存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所列的情況?若沒有確認這點而逕自核定變更,那恐怕會有行政瑕疵的問題。

其次,由於這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學園區管理局打算幫臺積電等廠商徵收的私人農地中,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的耕地,而【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1項還有規定,需用土地人興辦公益事業,應按事業性質及實際需要,勘選適當用地及範圍,並應儘量避免耕地。

然而,龍科三期所徵收的桃園龍潭土地,從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台】,其實大都是耕地,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1項的規定看,恐怕有些超過了!

再者,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規定,臺積電等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等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

其中,社會因素包括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及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及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經濟因素包括徵收計畫對稅收、糧食安全、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農林漁牧產業鏈及土地利用完整性。

文化及生態因素包括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文化古蹟、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及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永續發展因素包括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永續指標及國土計畫。

但從【為科技大廠擴張,龍科三期強徵 160 公頃民宅農地,祖厝與人生都被殘酷剝奪】所報導的一些在地居民關於自然生態及自身身家財產權益之衝擊的疑慮看,最近出於臺積電於等廠商之土地需求的龍科三期土地徵收案,顯然沒有充分考量社會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這兩個面向。

而在我印象中,臺灣近幾年引發爭議的農地徵收案,常見的都是起於科學園區擴張的土地需求,說是會帶來就業機會,但恐怕受益者仍不是土地被徵收的居民,對於這起徵收案,有網友表示我們現在站的地方以前都是農地、上下游農業報總部所在地以前也是農地,這個也是懶叫比雞腿,科學園區能跟報社或一般民居所在地相提並論嗎?

而這些基於發展科學園區而為的土地徵收案中,最常聽到的似乎是因為要滿足臺積電擴廠的土地需求,這樣看起來,臺積電不光是吃水、吃電的怪獸,也是吃土地的怪獸,然後還是都挑一些現況有蓋房子居住、有做農耕使用的土地,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等有關單位也為了臺積電的利益,而不在乎犧牲市井小民的權益。

我猜想,對於民進黨中央政府來說,搞科學園區大概也比較有助於讓自己人的荷包滿滿,但是明明就是這種自私的目的,卻都要打著促進發展、促進公共利益的旗幟,實在很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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