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農民種綠電因違建「一毛都拿不到」 陳琬惠批影響民眾權益】當中,臺灣民眾立委陳琬惠指出,宜蘭有些農民、廠商業者配合政府綠電政策,在農舍屋頂裝設泰銀能光電設施,結果農委會發函說要合法農舍才可裝,讓農民負債、賠錢。
在報導中,陳琬惠問說農地是否都不能有違建,並問【國土計畫法】的權責單位,對此我要說,第一,農地當然不能有違建,第二,【國土計畫法】的權責單位,在中央是內政部地政司,在地方是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可是,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仍非【國土計畫法】,但我不懂,為啥現在那麼多人誤以為,目前土地違規使用就適用【國土計畫法】?
說得更白一點,現行的土地使用管制跟【國土計畫法】一點關係都沒有,而仍舊是都市計畫內適用【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內適用【國家公園法】,其餘的非都市土地適用【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要全面適用整個臺灣的土地使用管制,至少要等到民國114年,目前只是討論階段,尚未適用,若擔負立法修法責任的立委也搞錯,那未免說不過去。
立委陳琬惠這回所爭的農地違建問題,事涉農地違規使用事項,故我這裡再說明一下與農地違規使用有關的基本法令。
臺灣目前的農業用地,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訂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還有依【都市計畫法】劃設的農業區、保護區,以及依【國家公園法】認定作農業使用的土地。
而所謂的違建,就是指沒有經過任何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建管單位,核發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的建物設施,這種東西蓋在任何土地上,包括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或者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等,通通不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當然更是不行。
在國家公園內的農業用地上亂蓋房子,會違反【國家公園法】;在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亂蓋房子會違反各縣市的農業區、保護區容許使用規定,也會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或者是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臺灣省各自依【都市計畫法】訂定的施行細則,進而違反【都市計畫法】。
而在都市計畫、國家公園以外的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上亂蓋房子,則是會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中的規定,進而就違反【區域計畫法】。
簡單地說,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上亂蓋房子,會先被認定不符合農業使用,爾後被移送至【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相關單位裁處。
而農業用地上要合法地興建建物設施,都市計畫內或【區域計畫法】所編訂之土地上,要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來申請許可,之後再依【建築法】取得建造執照、使用執照。
在這當中,都市計畫內或【區域計畫法】所編訂之土地上的農舍,是由縣市政府核發許可,而都市計畫內或【區域計畫法】所編訂之土地上,面積大於660平方公尺的農業設施也是由縣市政府核發許可,面積660平方公尺以下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許可,國家公園內則都一律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許可。
臺灣目前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都市計畫內土地上的由縣市政府核發、國家公園內的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其餘非都市土地範圍內的由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若要查詢一棟建物是否屬於違建,就是依照所坐落之土地是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內,又或者是在依【區域計畫法】編訂的用地上,分別向前述三種單位查問。
倘若農舍或農業設施依法取得使用執照之後,地主或申請人後續擅自增擴建、變更用途卻未再合法申請,若經函文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那麼就會再被認定是違建,而會廢止原先農舍和農業設施的許可,並且被認定不符合農業使用,而交由【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主管單位裁處。
單以農業用地上的農舍來說,它只要被發現屬於不合法農舍,無論是實質或程序不合法,基本上就是要拆除,而不能補申請,而農業設施是若使用現況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規定,只是程序不合法,就還可以補辦容許,另依照農委會民國103年12月30日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函釋,有的農業設施容許和建築執照都要、有的要容許不用建築執照,有的既不用申請容許,也不用申請建築執照。
所以針對屋頂型太陽能光電設施,有關單位還是應多多透過社群網站、社區活動據點多加宣導相關法令,以維護民眾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