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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農地可核發農用證明?
2023/03/16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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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黃國昌質疑列管農地可核發農用證明?宜縣府:現況認定】報導指出,宜蘭縣長林姿妙等官員涉及羅東鎮農用證明核發弊案,宜蘭地方法院於今年3月13日開庭審理。

其中,羅東鎮長吳朝琴辯護律師表示,農地只要有在農用,即使被列管也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旁聽的前立委黃國昌表示,宜蘭縣政府要跟農民講清楚,未來是否沒有解除列管的農地,都可以核發農用證明。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7、38、38-1條規定,可以向農業單位申請核發農用證明的土地,有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還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以及都市計畫內目前非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所定義之農業用地,但106年1月1日以前的地目是田、旱、水、溜、林、養等。

至於所謂的列管農地,依照臺灣目前的法令,是指一筆農業用地過往有被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認定不符合農業使用而移請地政或都市計畫主管單位,通知行為人陳述意見中或裁罰有案,還有就是被移請檢調偵辦、列管、起訴中,或者已遭法院判刑中,因為像【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廢棄物清理法】、【建築法】等農地違規的相關法令,都有刑事罰則。

所以,一筆因違規使用被依法處罰有案的農地,不是說經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認定恢復農用就可以,還要再確認地主或違規行為人沒有被判刑、起訴、偵辦、若被罰錢是否未繳罰鍰,而違規用的土地也要先確認有沒有被檢調列管中,如果一筆農地有上述情況中的任何一種,那麼縣市政府農業單位也不會去現場認定符合農用。

在這當中,像是因堆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而被判違規的農地,地主要求縣市政府農業單位確認已恢復農用,嚴格講,還要書面說明土石方的去處、流向等,若地主交代不清或基於其他理由不肯交代,那麼縣市政府農業單位也不會答應去現場認定符合農業使用。

然而,宜蘭縣長林姿妙、羅東鎮長吳朝琴所謂羅東鎮1558地號的農用證明核發弊案,我看從案件爆發以來,相關報導沒有一則清楚交代,該筆有問題的土地究竟是在什麼地段,故實在令讀者無從查證該筆土地究竟是不是農地,還有是不是現在為都市計畫內非屬農業用地之範疇的土地,但106年1月1日以前的地目是田、旱、水、溜等。

若確定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規定所定義的農業用地,或者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8-1條之情況,106年1月1日以前地目是田、旱、水、溜等,現在是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保護區以外的土地,那麼若有違規使用被罰錢尚未繳納,或被檢調偵辦、起訴、列管中,又或者地主被法院判刑中,那麼就不可以核發農用證明。

因為上述這些情況,就代表一筆農地目前仍屬被公家機關認定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的狀態,這違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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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blackjack
2023/03/17 14:14
不曉得可不可以這樣講,所謂的列管就是有案但沒有結案,然後樣態還相當多樣,不能簡單就帶過
沒有結案的案件,確實就可以說是列管有案。 天蠍浪子2023/03/17 20:12回覆
2樓. 安歐門
2023/03/17 10:51

台灣只有一條法律,「敢的人鑷去配(台語)」。

其實沒錯 天蠍浪子2023/03/17 20:12回覆
1樓. 米若絲
2023/03/17 06:03
現有的農地已經七零八落,從李登輝開始就支離破碎,混蛋政府無能管理。
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允許新購農地興建農舍、讓部分未登記工廠輔導改善等,都不利於農地的維護。 天蠍浪子2023/03/17 20:14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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