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許多支持除罪化的人製造假新聞說只有落後與回教國家有通姦罪又說會傷害女權,但美國許多州有通姦罪,台灣民法對配偶權被侵害也賠很少,在沒有配套前就說違憲,只會讓林萬億們通姦更肆無忌憚,弱勢配偶在社會上將更孤立無援!我們就以林萬億為例:
2011年8月間七夕情人節,六十歲老當益壯的台大教授林萬億於和小他30歲被他「指導」的女研究生女助理沈詩涵開房間「討論研究案」,被妻子周淑美抓到報警控告通姦,證物是林妻稱房內有一個裝有不明液體的保險套,之後的事讓人瞠目結舌,充分讓人知道國家機器動的厲害是甚麼意思,弱勢配偶完全被強勢配偶強大的政經權力瘋狂輾壓,以下我們可以看看林萬億的政經學勢力多麼恐怖:
1.蔡英文說:這是私人領域的事,不便評論。
2.蘇貞昌說:「感情的事很難說,外人也很難了解,希望他好好面對,圓滿解決。」
3.台大社工系主任鄭麗珍透過助理說:「這是林萬億的私事,系上不回應。」
4.林萬億同僚范雲特別投書中時「抓姦政治學 可以休矣」挺林萬億。
之後「不要問,很恐怖」的事情就發生了:
林萬億曾任被通姦對象的指導教授,在「正常國家」的學術倫理被禁止「師生戀」,因為這有雙重角色與違反學術倫理的問題,鄭麗珍與范雲兩位女性教授完全沒有思考到「當教授提出約會時,學生可能會感覺到幾乎沒有其他選項可供選擇」#METOO的問題,完全無視師生倫理與利益衝突,泯滅正常學術要求,更離譜的是,這種「叫獸」竟被台大社科院選為台大名譽教授。
林萬億簡介 翻攝自台大網站
我說林萬億是「叫獸」當然負責任,你林萬億有種來告我,根據蘋果日報報導,林萬億事發當時。被與林共事多年的老師指控,林與學生互動很融洽,師生戀傳聞沒斷過,該師質疑:「社工系應要輔導別人,而不是自己陷進去,他這樣對社工系是很大諷刺。」
「師生戀傳聞沒斷過」?一個大學教授可以這樣不斷的搞學生搞學術??
還台大勒,噁心!
台大泯滅學術良知無視#METOO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也完全無視師生間巨大權力差異,我在” 從「麥當勞標準」看學姐黃瀞瑩遭性騷擾事件”就指出師生戀性雙重關係(sexual dual relationship),其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往往更大。除了教師有「權力差異」造成的淫威要學生免費勞動外,「師生戀」的雙重關係下,教師更容易失去客觀公正性。
我們也可以發現一件事:
當強勢配偶侵害另一方弱勢配偶的配偶權時,多少人會替林萬億們說話,我之前寫過幾篇談「通姦除罪化」的文章,都強烈質疑主張通姦除罪化的一些人造假,甚至把法官亂判或檢察官亂起訴的責任歸咎於通姦罪(例如紀惠容不斷舉例說大學狼師性侵女學生,狼師妻子知道,馬上告女學生與狼師通姦,最後女學生還要賠償30萬元),明明是法官與檢察官亂搞,性侵重罪不查,難道是通姦罪的問題?到底誰有問題啊!你紀惠容知道這件事怎麼不去告發檢察官濫權起訴?法官枉法裁判?那個狼師性侵呢!
許多主張通姦除罪化的人不斷假掰一些事實,例如指控通姦罪是「女人為難女人」,但事實是男性被判刑比率高達48%,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案件被提告人數男多於女,而且若純粹以民事解決,告「侵害配偶權」要付裁判費,而且以起訴金額的1/100徵收,通姦罪可以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利於經濟弱勢配偶!從此經濟弱勢配偶只能在暗夜裡哭泣!!!
我談通姦除罪化的文章曾被法學碩士論文引用,雖然我覺得她根本沒反駁到重點,而法務部此次替通姦罪的「辯護」,真的是慘不忍睹,你們是要放水嗎?還是權大勢大林萬億們比較值得你們「保護」?
聲請法官林孟皇聽完解釋後指出,這次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勝訴方就是全台灣理性的公民,我也必須說,敗訴方就是台灣經濟弱勢的配偶!
791解釋唯一的結果是:
有錢通姦的林萬億們會有無窮無盡的蘇貞昌范雲及台大力挺,被侵害配偶權的配偶只能哀嘆「女權女權,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而為之!」
我談通姦罪與#METOO的文:
1.通姦除罪化之後,邁向多重配偶的超級多元成家之路;也談美國有44%的州有通姦罪,怎麼會落伍?
2.從韓國瑜問陳致中要不要自首外遇罪論「通姦除罪化」:以我被碩士論文引用的文章為例
3.從「麥當勞標準」看學姐黃瀞瑩遭性騷擾事件
4.「師生戀」絕對比你想像還惡劣:從通姦女學生林萬億當台大榮譽教授論林奕含《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悲劇不斷上演
5.通姦除罪化利大於弊?十點揭密律師不會告訴你通姦罪的事
6.通姦罪除罪化是「知識份子之優越」,協助強勢配偶「免費」拋棄元配?
7.從蘇貞昌死刑爭議後,談廢死、通姦除罪化到「進步價值」與「落後」
8.台灣當權政客師生戀:林全、林萬億、黃國昌之「權力是最好的春藥」
9.從馬俊麟妻梁敏婷告王瞳侵害配偶權並求償四百萬論郭台銘通姦陳崇美之「通姦除罪化?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
10.交大不續聘通姦教授,台大卻把通姦林萬億當名譽教授: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58號判決如何打臉台大
Apple:不倫戀差30歲 蔡英文智囊偷吃嫩助理
林萬億被抓姦 2周後助陣《十年政綱》
2011年09月03日
【綜合報導】台大社工系教授林萬億上月19日陪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蔡英文發表《十年政綱》教育篇,當時林侃侃而談,沒想到2周前七夕情人節,林竟和小他30歲的女助理沈詩涵開房間「討論研究案」,被妻子周淑美抓到報警控告通姦。板橋地檢署日前開庭,僅林妻現身表示正在談和解,檢方要求一個月內呈報和解進度。
林萬億曾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台北縣副縣長,被視為民進黨社福政策的第一把交椅,也是蔡英文問鼎下屆總統倚重的智囊,黨內昨聞訊皆十分訝異。和他開房間的沈詩涵,4年前碩士論文的指導教授正是林,沈畢業後擔任林的研究助理。
發現不明保險套
新北市警方昨證實,上月6日七夕情人節下午接獲林妻報案,要求警方派員至板橋區悅喜商務飯店抓姦。據了解,林妻與友人在該飯店209號房門外苦等近3小時,直到休息時間快結束才報警。警員抵達後發現,林萬億、沈詩涵、林妻及其友人均站在房門口,由於林妻稱房內有一個裝有不明液體的保險套,堅持提告,警方將3人帶回警局製作筆錄。(下略)
This map shows adultery statute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1996 and who they penalized. from wiki
Blackjack 2020/5/29
通姦除罪化!律師曝抓姦歷程:姦夫淫婦成最大受益者
19:212020/05/29 中時電子報
許立穎
司法院大法官今(29日)做出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解釋,刑法第239條正式走入歷史。通姦除罪化確定通過後,知名律師「黑心律師」發布976字心得,回想起當年多次抓姦的場景與內幕,更吐出驚人之語:姦夫淫婦成為受益最大者!
自稱「黑心律師」的楊律師在通姦罪除罪後不久,在臉書上透露過往曾數度和徵信社合作「抓姦」的回憶。他表示「剛當律師時,我常半夜跟著徵信社破門而入抓姦,拆散別人又有錢賺,全台灣幾乎都抓過了。」令楊律師訝異的是,他原本以為都是男方外遇居多,事實上「老公通姦的比例只比老婆出牆略高一些而已。」
說到抓姦,楊律師說,徵信社會收2種費用,第一個是「跟監跟拍的費用」,真的要抓姦時,就找律師報警,隨後,姦夫淫婦就會先到警局談和解,若能談成,徵信社直接抽3-5成佣金,這才是他們最主要的收入來源。
楊律師指出,早期徵信社經理真的賺很大!沒有底薪,業績前段的光獎金就月入破百萬。不過在今天通姦除罪化後,徵信社就只剩下跟監跟拍的收入了,他預測這1、2個月內徵信社產業會大縮水,很多浪子回頭的業者搞不好會就此「重操舊業」也說不定。
至於通姦除罪化的最大受益者,楊律師指出,「警察、檢察官、刑庭法官、書記官」受益最大,因為案件量減少;而「姦夫淫婦」也會受益,因為沒有刑責了後,就會在警局內簽下高達百萬元的和解書,民事賠償的費用又很低,對於有錢人來說,根本就是「零錢」而已。另外,對正宮而言,拿到的「分手費」,在扣掉律師、判決費用後,也寥寥可幾。
楊律師表示,通姦除罪化的結果其實是有好有壞,但目前「壞的部分」討論度很少,希望未來能提高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賠償的,提高「行情」才能讓通姦除罪化的壞處盡量減少。
文章來源:黑心律師全文https://www.facebook.com/sleeplaw/posts/2698490580380082
(中時電子報)
影/推翻18年前見解!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2020-05-29 16:06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林孟潔、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今出爐。資料照片。記者杜建重/攝影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今出爐。資料照片。記者杜建重/攝影
通、相姦是否入罪迭有議論,大法官併案審理27件聲請釋憲案,今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通姦、相姦入刑法違憲,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但書規定也牴觸憲法。
2002年時,大法官針對通、相姦入罪是否違憲作出釋字554號解釋,當時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刑法239條合憲。隨社會氛圍變化,有19名法官在審理妨害婚姻案件時,認為這條文有牴觸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和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另外也有6件人民聲請案,大法官在18年後併案審理。
本次的爭點分為兩部分,首先是規定刑責的刑法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再者,是刑事訴訟法239條規定告訴不可分原則,不過但書卻是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告,形同是將「小王」、「小三」分開來處理。其中的第二項爭點為釋字554號解釋所無。
大法官在3月31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北院法官吳志強認為554號解釋是模糊的「道德觀感」,動搖婚姻的不一定是通姦,可能是婚姻無法維繫才導致這結果;他也質疑刑事訴訟法但書若「先提告再撤告」能重修舊好?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質疑在比例原則上難道沒有其他方式維護婚姻?刑法有最後手段性,若民事賠償或教育可處理,應盡量不要動用刑法。
張淵森認為法律讓人民可以自主結婚或離婚,不應動用刑法恫嚇人民「忠誠婚姻」,善良風俗是抽象的概念,「隔壁老王通姦對我有損害嗎?」,他指刑罰只是滿足報復。
最高法院退休法官許幸惠則認為聲請釋憲的法官只因個人見解就率斷社會對通姦和婚姻家庭觀念已變遷,卻沒有實證與根據,主張民心是否思變應由代表民意最高的立法院定奪。她認為若性自由超越一切、個人自我意識無限上綱,那會是什麼樣的社會?文明社會不能純以生物學的觀點來看通姦行為。
司法院刑事廳指出,德國在廢除通姦罪時曾作過研究調查,報告指通姦罪對維繫婚姻沒有正向作用,反而還「加速破壞」;韓國憲法法院也認為難以透過懲罰來保護婚姻制度、履行貞潔義務,2015年宣告通姦罪違憲。刑事廳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以性別作為基礎而為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比例原則。
法務部為刑法主管機關,次長蔡碧仲在言詞辯論庭上指大法官變更解釋的案例極少,就現狀來看,近年來的民調反對通姦除罪的比例約在七成七至八成二之間,554號解釋無推翻的理由。綜合規劃司司長林麗瑩引述同婚案748號解釋,強調「排他性」。
影/通姦罪違憲 聲請法官林孟皇:自己的婚姻得靠自己經營
2020-05-29 18:01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王宏舜、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釋憲聲請法官林孟皇。記者林孟潔/攝影
釋憲聲請法官林孟皇。記者林孟潔/攝影
司法院大法官今宣告通姦罪違憲,聲請法官林孟皇聽完解釋後指出,通姦罪違憲不代表認可或鼓勵婚外性行為,也不代表從今往後可以肆無忌憚發生婚外情,「自己的婚姻和情感得靠自己經營」。
林孟皇說,大法官解釋是照聲請法官請求全數宣告違憲,這麼多法官花這麼多努力讓通姦罪除罪化,對於結果是滿意的,大法官的解釋跟聲請人的主張都契合,認為通姦罪違反性自主決定權,違反比例原則而宣告違憲,而撤回告訴部分,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也是宣告違憲。
他說,這次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勝訴方就是全台灣理性的公民,大法官用實際的審判作為,做成終局解釋,變更554號解釋不僅引領、改變了台灣社會,也讓國人走出從家父長制、刑罰萬能的迷思中。
林孟皇說,立法者希望藉由刑法的威嚇、懲罰所生痛苦,阻止婚外性行為對於婚姻關係的傷害,結果卻是對個案中的人際關係有害無益,甚至導致夫妻離婚。
他指出,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意味通姦罪除罪化,勢必衝擊很多人的價值思維,但他強調,除罪化不代表認可或鼓勵婚外性行為,也不是否定家庭或婚姻,而是人類情感的尊重與體認,必須發自內心,不能用刑罰逼迫。
他說,釋憲結果不意味配偶今後可以肆無忌憚的發生婚外情,因還有社會輿論的制裁及民事的損害賠償,民眾其實無須太過憂心。每一位公民都該深思及學習的是,自己的情感與婚姻得靠自己經營,國家無法介入,是本次解釋比較重大的意義。
影/蔡清祥說通姦違憲「遺憾」:不是司法解釋的範疇
2020-05-29 18:58 聯合報 /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法務部長蔡清祥。記者王聖藜/攝影
法務部長蔡清祥。記者王聖藜/攝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法務部長蔡清祥今天說,他代表法務部表示遺憾;蔡說,通姦是不是要刑事處罰,是屬於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之權限範圍,而非司法解釋的範疇,不過,司法院既已做解釋,也予以尊重。
蔡清祥說,雖然通姦罪不再有刑事處罰,不過,基於對婚姻的忠誠,如果違反還是有民事責任,至於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對於通姦罪提出告訴、但撤回告訴不及於相姦人的部分大法官會議也宣布違憲,法務部則表示贊同。
蔡清祥表示,通姦罪被宣告違憲之後,會把相關訊息用最快的速度轉達給台灣高檢署及所屬的檢察機關、檢察官來依法辦理,偵辦中案件會由承辦檢察官,按照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處理,法務部檢察司已在草擬相關函件,將立即轉知檢察機關。
通姦罪違憲 女檢同意「感情不算法益」...但婚姻會變樣
2020-05-29 18:32 聯合報 / 記者賴郁薇/高雄即時報導
法官今天下午宣示,通姦、相姦罪違憲。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法官今天下午宣示,通姦、相姦罪違憲。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通姦、相姦入刑法違憲,引發社會一片譁然。南部一名資深女檢察官表示,通姦、相姦意味「感情受傷」,但感情不是財產、也不是生命,確實很難成為被刑法上被保護的法益,「理性來看,認同釋憲結果,但情感上來說,依舊難接受」,也憂心未來會出現「防禦性婚姻關係」。
該名女檢察官說,從檢察官思維來看,認同憲法解釋與時俱進,持平看待通姦、相姦除罪化,感情的確不該受法律規範,也同意刑罰手段介入婚姻關係有違比例原則。
然而,話鋒一轉,女檢察官坦言,站在女性角度來看,「情感上很難接受」,通姦、相姦罪更多時候其實是在「宣洩委屈」。她說,女性步入婚姻往往就是期待婚姻給的保障,為了婚姻家庭,很可能多在家務上付出,甚至放棄工作升遷等等;但通姦、相姦除罪化,意味被另一半背叛,卻不再能替自已「討公道」,即便能請求民事賠償等,「但到底能拿到多少賠償?誰都沒把握。」
女檢察官擔心,通姦、相姦除罪化後,女性可能會對婚姻關係更沒有安全感,為了保護自己、避免婚後「人財兩失」,可能會抱持防禦心態步入婚姻,未來也不見得會這麼願意付出,這可能會讓婚姻關係漸趨更不穩定,「這對台灣社會來說,絕對是一大改變」。
司法院長許宗力今天宣讀釋字第791號解釋時說,性自主權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離關係,屬於個人自主權保障一環,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須嚴格審查刑法對性自主權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許宗力說,刑罰制裁通相姦目的在於約束婚姻忠誠義務,確實有一定嚇阻作用,但「忠誠義務不等同於婚姻關係本身」,配偶一方違反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親密關係,但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存續,以此來看,用刑罰規範制裁來維護婚姻關係存續,手段適合性較低。
許宗力表示,憲法肯定婚姻制度具有社會功能,但婚姻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雙方努力與承諾,就算婚姻關係中有配偶一方違背婚姻承諾而通姦,有害對方感情與對婚姻期待,但不致明顯損及公益,這時,國家是否要以刑罰處罰,是有疑問的。
婚姻制度固具有各種社會功能,為憲法所肯認與維護。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涉婚姻關係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等權利,日益受到重視。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釋憲認定,國家以刑罰手段處罰通姦配偶,然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會產生負面影響。限制所致損害顯然大於利益維護,而有失均衡,不符比例原則,刑法通姦、相姦罪從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
通姦雖除罪 律師盼提高外遇精神賠償金「完整配套」
2020-05-29 16:32 聯合報 / 記者何定照
大法官宣布刑法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婦團、律師建議,提高配偶外遇的精神賠償費、放寬離婚後贍養費及配偶剩餘財產請求要件,才是完整配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大法官宣布刑法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婦團、律師建議,提高配偶外遇的精神賠償費、放寬離婚後贍養費及配偶剩餘財產請求要件,才是完整配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大法官宣布刑法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可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告」違憲,讓台灣相關法令總算趕上先進國家。婦團、律師對此都表讚許,但也指出通姦罪雖過時,但現行民法對元配權益保障確實不夠,建議提高配偶外遇的精神賠償費、放寬離婚後贍養費及配偶剩餘財產請求要件,才是完整配套。
律師尤美女表示,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056條分別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侵害他人權利乃至因離婚受損害,可向對方請求金額賠償。但台灣向來不重視人格權,配偶外遇精神損害賠償金都判得很低,往往10萬、30萬元了事,和美國光是性騷擾精神賠償金就動輒台幣幾千萬元,完全不能比。
大法官宣布刑法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婦團、律師建議,提高配偶外遇的精神賠償費、放寬離婚後贍養費及配偶剩餘財產請求要件,才是完整配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大法官宣布刑法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婦團、律師建議,提高配偶外遇的精神賠償費、放寬離婚後贍養費及配偶剩餘財產請求要件,才是完整配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提高賠償金不缺法律 缺的是衝撞傳統的判例
尤美女強調,要提高配偶外遇精神賠償金,缺的不是法令,而是判例,因為法官囿於傳統作法,對賠償金都判得很低。現在既然大法官說通姦罪違憲,也鼓勵用其他配套補償受害的配偶,就看哪位法官願意吹響第一聲號角、衝撞傳統,形成判例後,往後法官就能延續並繼續提高。
若配偶外遇最後導致離婚,律師建議修正民法贍養費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法令,以補強元配權益。
贍養費判決要件 也判適度打開
在贍養費方面,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表示,民法第1057條規定只有「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配偶應給與贍養費,要件過於嚴格,要拿到非常困難。造成很多妻子就算老公持續外遇,卻因怕離婚後生活陷入困境,不敢離婚。
她說,現行民法所謂「生活困難」,指的是必須完全沒有謀生能力,而非僅是經濟困難。這造成實務上判給贍養費的比率很低,拿到者通常只有生病到無法工作、或因操持家務40年後已年紀太大,無法找工作者。
「贍養費要件應該適度打開。」莊喬汝說,在現有法令下,比如全職媽媽操持家務多年,先生說要離婚,她要謀職自然不易,獲取金額也遠比先生低,卻拿不到贍養費。
她建議,贍養費要件應修正為考量夫妻在婚姻中付出及離婚原因,包括彼此操持家務、照顧小孩比率,也考量離婚後彼此發展狀況,例如若一方因為家庭犧牲,造成之後發展受限,應都構成拿贍養費機會。如此修正,也才能讓因配偶外遇而離婚的婦女委屈得到紓解。據知司法院已在處理相關草案。
大法官宣布刑法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婦團、律師建議,提高配偶外遇的精神賠償費、放寬離婚後贍養費及配偶剩餘財產請求要件,才是完整配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大法官宣布刑法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婦團、律師建議,提高配偶外遇的精神賠償費、放寬離婚後贍養費及配偶剩餘財產請求要件,才是完整配套。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離婚財產分配 婦團盼納外遇家暴考量
民法第1031-1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也有律師認為應放寬。律師賴芳玉表示,一般夫妻離婚財產都是平均分配,只有在法院考量雙方對家務及家庭財產的貢獻、誰照顧孩子等,可調整財產分配。她認為,未來可將配偶外遇、家暴等都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認定範圍,讓權利受侵害者拿到多些財產。
不過尤美女認為,配偶外遇等因素雖可列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但導致離婚的樣態太多,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列入配偶通姦,不管前因後果,或未考量其他原因,恐怕又再生爭議。實務上,就有男方好吃懶作又家暴,女方後來外遇,倘若規定女方因此就得少拿財產,恐怕又是另種傷害。
她說,這也是為何早年配偶通姦,另一方就可爭取小孩監護權。但現在監護權考量到通姦與能否好好照顧孩子無關,已不再以配偶是否通姦作為考量,只看孩子最佳利益。
勵馨基金會執行顧問紀惠容表示,大法官宣告通姦違憲後,民法上關於贍養費、精神賠償金的相關法令也待補強,才能即時保障元配權益。
尤美女表示,除了法令,社會觀念也應慢慢改變,夫妻最重要的是好好經營婚姻,發生問題也應找婚姻諮商。有些太太是家庭主婦,連丈夫薪水多少都不知道,婚姻出問題時更無措。現在女性已有獨立自主權,對配偶應有更多了解,早早作財務規畫,才是理性正確之道。
影/推翻18年前見解!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2020-05-29 16:06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林孟潔、賴佩璇/台北即時報導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今出爐。資料照片。記者杜建重/攝影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今出爐。資料照片。記者杜建重/攝影
通、相姦是否入罪迭有議論,大法官併案審理27件聲請釋憲案,今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通姦、相姦入刑法違憲,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但書規定也牴觸憲法。
2002年時,大法官針對通、相姦入罪是否違憲作出釋字554號解釋,當時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刑法239條合憲。隨社會氛圍變化,有19名法官在審理妨害婚姻案件時,認為這條文有牴觸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和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另外也有6件人民聲請案,大法官在18年後併案審理。
本次的爭點分為兩部分,首先是規定刑責的刑法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再者,是刑事訴訟法239條規定告訴不可分原則,不過但書卻是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告,形同是將「小王」、「小三」分開來處理。其中的第二項爭點為釋字554號解釋所無。
大法官在3月31日在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北院法官吳志強認為554號解釋是模糊的「道德觀感」,動搖婚姻的不一定是通姦,可能是婚姻無法維繫才導致這結果;他也質疑刑事訴訟法但書若「先提告再撤告」能重修舊好?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質疑在比例原則上難道沒有其他方式維護婚姻?刑法有最後手段性,若民事賠償或教育可處理,應盡量不要動用刑法。
張淵森認為法律讓人民可以自主結婚或離婚,不應動用刑法恫嚇人民「忠誠婚姻」,善良風俗是抽象的概念,「隔壁老王通姦對我有損害嗎?」,他指刑罰只是滿足報復。
最高法院退休法官許幸惠則認為聲請釋憲的法官只因個人見解就率斷社會對通姦和婚姻家庭觀念已變遷,卻沒有實證與根據,主張民心是否思變應由代表民意最高的立法院定奪。她認為若性自由超越一切、個人自我意識無限上綱,那會是什麼樣的社會?文明社會不能純以生物學的觀點來看通姦行為。
司法院刑事廳指出,德國在廢除通姦罪時曾作過研究調查,報告指通姦罪對維繫婚姻沒有正向作用,反而還「加速破壞」;韓國憲法法院也認為難以透過懲罰來保護婚姻制度、履行貞潔義務,2015年宣告通姦罪違憲。刑事廳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以性別作為基礎而為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比例原則。
法務部為刑法主管機關,次長蔡碧仲在言詞辯論庭上指大法官變更解釋的案例極少,就現狀來看,近年來的民調反對通姦除罪的比例約在七成七至八成二之間,554號解釋無推翻的理由。綜合規劃司司長林麗瑩引述同婚案748號解釋,強調「排他性」。
司法釋字第791號解釋全文如下:
解釋文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解釋理由書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快股法官等(下併稱聲請人一),為審理各該法院如附表一所示之案件(聲請人及原因案件如附表一,共13件聲請案,15件原因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下稱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直股法官等(下併稱聲請人二),為審理各該法院如附表二所示之案件(聲請人及原因案件如附表二,共2件聲請案,3件原因案件),認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聲請人林建宏(下稱聲請人三)因涉犯通姦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7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三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三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查聲請人一及二之聲請,均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經核均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闡釋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相符,爰予受理。又聲請人三之聲請,經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相符,亦予受理。
又聲請人一至三之聲請客體相同,均涉及系爭規定一有無違憲,暨系爭解釋應否變更之疑義,爰併案審理;聲請人二另指摘系爭規定二違憲部分,因系爭規定二與系爭規定一有密切關聯,亦併案審理。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公告言詞辯論事宜後,另有: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申股法官(下稱聲請人四),為審理該院107年度易字第1044號、第1176號及第1271號妨害婚姻案件3件,認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聲請人林志宏(下稱聲請人五)因涉犯相姦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67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五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五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聲請人林庭安(下稱聲請人六)因涉犯相姦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55號刑事判決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聲請人六有罪。聲請人六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72號刑事判決,認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六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聲請人林郁芸(下稱聲請人七)因涉犯相姦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46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七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暨變更系爭解釋。
聲請人詹民進、羅秀燕(下併稱聲請人八)因分別涉犯通姦、相姦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八上訴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八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聲請人周方慰(下稱聲請人九)因涉犯通姦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89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九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7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九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查聲請人四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經核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闡釋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相符,爰予受理。又聲請人五至九之聲請,經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相符,亦予受理。聲請人四至九之聲請客體與本件前開已受理併案審理之聲請客體相同,爰併案審理。
本院公告言詞辯論事宜後,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一至三及關係機關包括法務部、司法院(刑事廳)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3月31日上午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四至九因係於公告言詞辯論期日後始聲請解釋,故未參與言詞辯論),要旨如下:
一、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解釋部分
1、聲請人方主張系爭規定一違憲,且系爭解釋應予變更。其理由略以:
(1)系爭解釋作成當時(91年)對於婚姻與家庭之社會通念,於多年後已發生重大變化。就法制面而言,國際間如韓國憲法法院、印度最高法院等已相繼宣告通姦罪違憲,我國相關法制亦有演進,例如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婚姻不僅僅是承載社會功能之制度,更是個人權利、人格之展現,故系爭解釋有予檢討之必要。
(2)系爭規定一之行為規範部分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及隱私權;制裁規範則構成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限制。對前開權利之限制,應採較嚴格之審查。
(3)系爭規定一之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夫妻間之忠誠義務,以維持婚姻與家庭制度,惟社會與法制變遷之下,難認為係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
(4)縱該立法目的合憲,系爭規定一亦不合乎比例原則:就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而言,均無助於維繫婚姻家庭;其所欲達成之目的,亦可藉由民事方式達成,故系爭規定一之刑法手段,並非最小侵害手段;系爭規定一採自由刑之處罰方式,與其欲保護之利益間,不符狹義比例原則。
(5)系爭規定一結合刑法第245條第2項宥恕規定及系爭規定二,實際上形成判決有罪之女性被告多於男性被告之性別差異,有違憲法第7條等語。
2、關係機關法務部主張系爭規定一合憲,系爭解釋無變更必要。其理由略以:
(1)系爭解釋已就系爭規定一之合憲性闡述甚明,並指出是否以刑罰手段處罰通姦,屬立法形成自由。大法官變更解釋之情形甚少,如無情事變更,應無輕易變更解釋之必要。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肯定婚姻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並未改變系爭解釋所欲維護之婚姻及家庭秩序,且社會情事並無重大更迭,故系爭解釋無變更之必要。
(2)系爭規定一限制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隱私權及性自主權。系爭解釋非僅採寬鬆審查,依該解釋,系爭規定一如符立法目的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即無違憲之虞。
(3)系爭解釋已闡明系爭規定一所採之刑罰手段對婚姻家庭之維護,具有一般預防功能;如認民事損害賠償功能可取代刑罰功能,等同肯認有財富者得任意為通姦或相姦行為,且弱勢配偶恐難獲得損害賠償,故民事手段無法取代刑罰。
(4)系爭規定一為性別中立之立法,並無違反憲法第7條情事等語。
二、系爭規定二部分
1、聲請人二主張系爭規定二違憲,其理由略以:系爭規定二之立法目的係為使夫妻可以早日脫離訴訟關係,促使婚姻關係得以延續,惟於較嚴格之審查下,此不屬合憲之目的。再者,已為通姦告訴之配偶間,能否再繼續婚姻關係容有疑問,系爭規定二之手段與其目的間難認有實質關聯等語。
2、關係機關司法院(刑事廳)認系爭規定二違憲,其理由略以:
(1)系爭規定二雖為性別中立之立法,但在實踐上卻使得依系爭規定一起訴或論罪之女性人數顯多於男性,故系爭規定二在實質上係以性別為基礎而產生差別待遇,應採較嚴格之審查。
(2)系爭規定二係為顧全夫妻情誼、隱私及避免婚姻、家庭破裂。就手段言,由於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告訴人及通姦人均仍須以證人身分作證或參與其他程序,該手段未必有助於婚姻之維護。其次,配偶間亦可能有其他告訴乃論之犯罪,就通姦罪設特別規定之理由並不充分。故系爭規定二之手段與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等語。
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壹、系爭規定一部分
一、有重新檢討系爭規定一合憲性及系爭解釋之必要
查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系爭解釋與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惟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之發展,參諸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之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此由系爭規定一對婚姻關係中配偶性自主權之限制,多年來已成為重要社會議題可知。是憲法就此議題之定位與評價,自有與時俱進之必要。此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種類與範圍,亦經本院解釋而持續擴增與深化。經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3號解釋明確肯認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隱私權,即為適例。從而,系爭解釋所稱系爭規定一「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乙節,已非無疑;尤其系爭規定一是否仍合乎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更有本於憲法相關基本權保障之新觀念再行審查之必要。
二、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及其審查基準
系爭規定一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禁止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性行為,係對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性行為自由,亦即性自主權,所為之限制。按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為個人自主決定權之一環,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系爭解釋參照)。
系爭規定一既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權,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即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而與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又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是系爭規定一對性自主權之限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三、系爭規定一違憲
按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為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查系爭規定一以刑罰制裁通姦及相姦行為,究其目的,應在約束配偶雙方履行互負之婚姻忠誠義務,以維護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核其目的應屬正當。
首就系爭規定一維護婚姻忠誠義務之目的言,其主要內容應在於維護配偶間親密關係之排他性,不許有配偶者與第三人間發生性行為而破壞婚姻關係。基於刑罰之一般犯罪預防功能,系爭規定一就通姦與相姦行為施以刑罰制裁,自有一定程度嚇阻該等行為之作用。又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固為婚姻關係中重要之環節,然婚姻忠誠義務尚不等同於婚姻關係本身。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因此,系爭規定一以刑罰規範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即便有助於嚇阻此等行為,然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其手段之適合性較低。惟整體而言,系爭規定一尚非完全無助於其立法目的之達成。
惟基於刑罰之一般預防犯罪功能,國家固得就特定行為為違法評價,並採取刑罰手段予以制裁,以收遏阻之效。然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婚姻制度固具有各種社會功能,而為憲法所肯認與維護,惟如前述,婚姻制度之社會功能已逐漸相對化,且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之權利,日益受到重視。又婚姻之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其婚姻之承諾,而有通姦行為,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故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尚非無疑。
系爭規定一雖尚非完全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但其透過刑事處罰嚇阻通姦行為,得以實現之公益尚屬不大。反之,系爭規定一作為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按個人之性自主權,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系爭規定一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之程度,堪認嚴重。再者,通姦及相姦行為多發生於個人之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其發現、追訴、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致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而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本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是系爭規定一對行為人性自主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整體而言,實屬重大。況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之通姦配偶,雖不無「懲罰」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配偶之作用,然因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是系爭規定一之限制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
綜上,系爭規定一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貳、系爭規定二部分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及審查基準
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法規範所為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應視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722號、第745號及第750號等解釋參照)。又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刑事追訴審判之規定時,如就必要共犯撤回告訴之效力形成差別待遇者,因攸關刑罰制裁,則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權保障無違。
系爭規定二明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所稱刑法第239條之罪,包括有配偶而與人通姦罪及相姦罪,性質上屬刑法必要共犯之犯罪,具犯罪成立之不可分關係。系爭規定二以撤回告訴之對象是否為告訴人之配偶為分類標準,對通姦人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反之,對相姦人撤回告訴之效力則及於通姦人,亦即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規定,因而形成在必要共犯間,僅相姦人受追訴處罰而通姦人不受追訴處罰之差別待遇。是該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應視其與立法目的間是否具實質關聯而定。
二、系爭規定二違憲
系爭規定二之立法考量,無非在於使為顧全夫妻情義之被害配偶,得以經由對通姦配偶撤回告訴之方式,促使其婚姻關係得以延續。惟對通姦配偶撤回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相姦人,與具體婚姻關係是否延續,並無實質關聯。蓋被害配偶於決定是否對通姦配偶撤回告訴時,通常多已決定嗣後是否要延續其婚姻關係。後續之僅對相姦人追訴處罰,就被害配偶言,往往只具報復之效果,而與其婚姻關係之延續與否,欠缺實質關聯。況在相姦人被追訴審判過程中,法院為發現真實之必要,向以證人身分傳喚通姦人到庭作證,進行交互詰問,以便法院對相姦人判處罪刑,相關事實並將詳載於刑事判決書,公諸於世。此一追訴審判過程,可能加深配偶間婚姻關係之裂痕,對挽回配偶間婚姻關係亦未必有實質關聯。是系爭規定二對本應為必要共犯之通姦人與相姦人,因其身分之不同而生是否追訴處罰之差異,致相姦人可能須最終單獨擔負罪責,而通姦人則毋須同時擔負罪責,此等差別待遇與上述立法目的間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況系爭規定二之適用,以系爭規定一合憲有效為前提,系爭規定一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既如前述,則系爭規定二更已失所依附。
綜上,系爭規定二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系爭規定一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參、系爭規定一及二之實際適用結果有性別失衡之現象
又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受憲法之保障,國家負有消除性別歧視,以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參照)。查系爭規定一及二雖就字面觀察,並未因受規範者之性別而異其效力,屬性別中立之規定,且目前實務上通姦及相姦罪之成立,以男女共犯為必要,其男女人數理應相當,惟其長年實際適用結果,女性受判決有罪之總人數明顯多過男性。是系爭規定二之實際適用結果致受系爭規定一刑事處罰者,長期以來,呈現性別分布失衡之現象,顯現女性於通姦及相姦罪之訴追、審理過程中,實居於較為不利之處境,足見系爭規定一及二之長期存在,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要求,是否相符,確有疑義。惟系爭規定一及二既如前述已經宣告違憲失效,上述性別失衡之問題將不復存在,併此指明。
肆、不受理部分
聲請人三指摘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第6條違憲部分,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前開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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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 草山2020/05/30 21:24
美國還要金小胖利比亞化,真是白癡的想法,金小胖因為不想利比亞化,才發展核武飛彈,美國還提醒利比亞?真夠白癡了!
跟美國「交易」無異於跟「魔鬼」交易,美國對外國人一向是商業民族本性「精打細算」,才沒有「講信修睦」那套的 blackjack 於 2020/05/30 21:39回覆 - 2樓. 草山2020/05/30 15:06https://zh.wikipedia.org/wiki/沉默的艦隊
- 1樓. 別人有對象2020/05/30 07:54我只知道蔡英文上台後,台灣有了同婚和通姦無罪。
蔡英文上台後,其實最厲害的是奇怪的人都能當大官,選舉輸的越慘當越大的官,像蘇貞昌林佳龍陳其邁反而都進行政院當院長部長,真是貨沒暢其流,人卻盡其用
blackjack 於 2020/05/30 09:39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