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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王炳忠搜索票缺法官簽名,這種搜索程序律師竟支持,太恐怖!
2017/12/22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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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王炳忠出現新事證,也還好王炳忠有開直播,因為搜索票缺法官簽名,刑事訴訟法128條明明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卻沒簽!想到律師林智群認同「在王炳忠的案例中,顯然檢調也沒有特別針對,因此他支持檢調做法」,我就感覺不寒而慄,難道搜索票缺法官簽名也合法嗎? 

拿著缺法官簽名的搜索票還可以破門搜索,蔡英文你為什麼不成立一個持槍部隊專幹此事順便行刑,又何必這麼麻煩呢?

Blackjack 2017/12/22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前天凌晨住家遭調查局持搜索票強行搜索,引發綠色恐怖質疑。但當時調查員在王要求下,曾解釋搜索票有法官簽名,但卻發覺簽名欄空白。有網友將王直播影片截圖,質疑違法搜索。新黨律師陳麗玲也在臉書「感嘆網友!讚嘆網友!」圖/截自陳麗玲臉書


搜索王炳忠搜索票缺法官簽名 陳麗玲:這樣可以嗎?
2017-12-22 09:31聯合報 記者周志豪╱即時報導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前天凌晨住家遭調查局持搜索票強行搜索,引發綠色恐怖質疑。但當時調查員在王要求下,曾解釋搜索票有法官簽名,但卻發現簽名欄空白。有網友將王直播影片截圖,質疑違法搜索。新黨律師陳麗玲也在臉書「感嘆網友!讚嘆網友!」

陳麗玲也摘要王炳忠直播影片質疑,影片5分35秒時,連調查員都不清楚時被告還是犯罪嫌疑人;6分05秒時調查員發現法官簽名欄空白,經旁人提示才說法官是廖紋妤。

影片8分20秒時,調查員回應王炳忠說,法官如果認為有應扣押的會扣押,應了解的會了解,陳麗玲質疑,那扣押清單上的哪個物品是必要扣押?10分05秒時警察大聲說有搜索票就可進去王炳忠家搜索,陳反問,但搜索票沒有法官簽名,可以進去嗎?

陳麗玲表示,仔細看王炳忠直播影片,所有老百姓都要學一下基本刑事訴訟法,否則家裡有人民幣、簡體字帳冊、有跟大陸人是來往,都可能被以違反國家安全法搜索。陳說,感謝網友找到北檢違法搜索證據,搜索票真的沒有法官簽名。

對檢調質疑王炳忠直播執行搜索前畫面,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陳麗玲批評,王只是會被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本件還沒被搜索前,怎有偵查不公開的限制?

陳麗玲更強調,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證人沒有偵查不公開的法令規定,即使證人向外透漏案情也不違法。

竟認「三票一書」抓證人是台灣法治常態,律師林智群支持蔡英文的檢察官,太恐怖 - blackjack的blog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 udn部落格.html

新黨王炳忠等四人19日被檢調以「三票一書」同步搜索約談傳喚,據報導林智群律師指出檢調也沒有特別針對,因此他支持檢調做法。證人傳票很多人都拿過,林智群律師你是騙鬼喔,台灣大多數證人可沒嘗過政府這怪招呢!

再說了,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四人查到了幾百元人民幣與簡體文書就被傳出媒體,完全沒有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二條就說這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要保護偵查中的人而約束官府,固然我知道台灣檢察官以違反偵查不公開為常態,但林智群律師說「在王炳忠的案例中,顯然檢調也沒有特別針對,因此他支持檢調做法」,原來你這樣藐視刑事案件涉案人的人權喔。

新聞眼/三票一書搜人 大砲打小鳥?提到資深檢察官說偵查實務上,如遇「急迫」情形,檢調才會同時開出約談通知書、傳票、拘票及搜索票,也就是「三票一書」,同步搜索約談傳喚相關涉案人,不過資深檢察首長也說,很少案件符合如此「急迫」的情形,當檢調發出「三票一書」,必定是對「被告」的身分發出,否則會不符比例原則。…

當檢調發出「三票一書」,必定是對「被告」的身分發出?

但蔡英文政府用「三票一書」對證人硬上,林智群律師卻表示「顯然檢調也沒有特別針對,因此他支持檢調做法」,好恐怖喔,明明「三票一書」,必定是對「被告」,對「證人」是極極極其少數,林智群律師卻認為是常態?

我認為林智群律師完全站在檢察官「有罪推定」那一邊,不然不會無視「三票一書」必對「被告」的常態,也不會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視而不見!

我強烈建議想找律師林智群辦刑事案件的民眾,請參考他對證人被「三票一書」的發言,仔細思考這個律師能否保障你們的權利,就像曾在詐一億健保民進黨立委手下工作的呂秋遠對證人權利受侵害的冷淡態度!當你們是證人時,不要委任或諮詢律師林智群呂秋遠,他們的態度根據其發言就是認為即使證人遭遇檢方以「三票一書」「被告」的方式對待,他們也不會站出來為你們的權利說話的!

Blackjack 2017/12/22 

查王炳忠是白色恐怖、查李永得卻拍手叫好 律師:根本看對象

2017-12-21 17:26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涉國家安全法,住處19日清晨遭搜索,王中午時被檢調人員帶走。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余承翰攝影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四人19日被檢調以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調查偵訊,住家也遭搜索,引發不少人質疑根本是白色恐怖的翻版,然而這樣的說法卻讓律師林智群感到不以為然,指出過去對警方盤查李永得拍手叫好的人、如今面對王炳忠遭搜索卻變成人權鬥士,不禁讓他質疑:你們根本是看執法對象決定態度!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今年3月被員警盤查,事後氣指「台北市什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太離譜了吧!」引發熱議。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黃義書攝影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侯漢廷等四人因涉違反國家安全法,遭調查局搜索住家、偵訊至凌晨後無保請回,侯漢廷的手機電腦也遭到檢調沒收,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質疑搜索過程有瑕疵,呼籲檢調在該有的權益及程序下辦案,新黨主席郁慕明表示「搞白色恐怖不能這樣搞」,警大前教授葉毓蘭也表示「X色恐怖陰魂不散」,律師林智群則以今年3月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方盤查一事做為對比,認為過去對此事不加以抨擊的人,今日卻都站出來質疑白色恐怖再現。

林智群表示,半年前曾支持警方嚴正盤查李永得、以及質疑「盤查你李永得就是警察國家?」的人,半年後碰到王炳忠遭搜索拘提,卻都紛紛跳出來質疑是白色恐怖再現,認為兩者同樣都是執法過程的瑕疵,何故許多人對兩者的態度卻不同,說穿了,許多人根本是「看執法對象決定態度」、「關切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那個對象是不是自己人」!

也有網友質疑,警察在路上盤查可疑人士、與大規模進入住家搜索不能混為一談,林智群也表示,他關注的點是警察或檢調都用一般程序處理案件,在李永得案件中,要聚焦的是警察在處理過程中與一般盤查案件無異,而在王炳忠的案例中,顯然檢調也沒有特別針對,因此他支持檢調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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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只准州官濫抓,不許百姓直播?

2017-12-21 23:51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住處遭搜索,他被調查官以違反國安法證人身分帶走時,媒體包圍採訪。 記者余承翰/攝影

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遭檢調強制拘提引發軒然大波,輿論同聲指責執法程序不當,侵害人權。令人意外的是,法務部長邱太三非僅未就此檢討,反而指責王炳忠在搜索中進行「臉書直播」是「法律所不允許」,因為這洩漏了法律偵查中的秘密。作為法務部長,邱太三理應主持國家法治正義,並且維護民眾合法權益,他卻完全不檢討屬下的濫權行為,反稱他們的作為「合法」。這種態度,反而值得檢討。

綜觀這次事件,檢調在程序上至少有三項作法引發濫權之爭。第一,是把「證人」當成「嫌犯」,北檢和調查局發出的傳喚通知,都列明新黨這四人為「證人」;但檢調的拂曉出擊行動,卻宛如逮捕犯人的陣仗和粗暴。第二,在四人報到前,檢調即持搜索票強行進入其住所,並查扣各種資料和電腦,這不僅濫權,且完全混淆證人與嫌犯之分際。第三,檢調拒絕王炳忠之律師進場,理由是「被告才有委任律師的資格」;這是刻意遊走法律漏洞,剝奪當事者人權。

相對於警調清晨登門逮人的大動作,王炳忠啟動臉書直播,將警調的作為公開在鏡頭之前,其實只是一個小市民本能的「自保」反應。此舉,至少可避免自己無聲無息地被粗暴帶走,甚至在不透明的審訊運作下被入罪。就算再不苟同新黨主張的人,也必須承認:臉書直播也算是一種「公民不服從」,這比起三年前太陽花占領立法院的行動,簡直太溫和了。

事實上,若非透過王炳忠這次的現場實境直播,一般人恐怕還不知道,台灣民主政治雖已政黨輪替了三次,但政府執行公權力仍然如此粗暴,執政黨對付反對黨人士仍可以如此肆無忌憚,一般人民清晨起來發現住家遭警調包圍的噩夢依然存在。然而,對於執法人員不遵守程序正義,對於下屬人員的便宜行事,邱太三彷彿視而不見,卻反而譴責王炳忠的臉書直播是踰法行為。民眾倒是很想知道,以邱太三之見,這是違反了哪個法令、哪項條文?

證人傳喚作為,卻演成嫌犯逮捕行動,我們認為這應非蔡總統授意,也未必知情。而根據民進黨立委的說法,則認為是某些國安人員主導,才會有檢調如此劃一的舉動。姑且不論邱太三事前是否知情,他事後的反應,卻是甚為可議,一味袒護自己的屬下,卻忽視了法務部長的職責,是在維護國家法制的持平運作。

進一步看,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是指為了維護偵查程序的順利及事實的發現,並維護被告或嫌疑人等的名譽,參與偵查之檢、警、調、辯護人等執行公權力者,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根據司法院和行政院合作制訂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更在第二條陳明,這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而訂。亦即,邱太三認為王炳忠臉書直播觸犯「偵查不公開」原則,完全弄錯了這項原則的主體;事實上,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是檢警調等執法人員,而不是王炳忠。何況,檢調強行請鎖匠破屋逮人上銬,甚至對新黨一次株連就是四人,這都已遠遠超乎「無罪推定原則」,讓他們的聲譽受損。當邱太三稱檢調「一切依法辦案」時,他心中的司法天平已經歪斜了。

相對於邱太三的說法,民進黨內畢竟還有一些反省之聲。例如,駐日代表謝長廷認為檢調必須就此公開說明,以澄清外界對「綠色恐怖」的疑慮。同日立院在審議《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時,綠委蔡易餘也主動要求刪除爭議條款,政府不能以「重大資通安全事件」為由,任意派員進入非公務機關檢查。否則,以邱太三的施政邏輯,「只准州官濫權,不許百姓直播」,這樣的政府也配稱民主法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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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再問檢察官守法了嗎?

2017-12-21 23:45聯合報 聯合報黑白集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住處遭搜索,他開直播與檢調人員對峙的畫面引發熱議。 記者余承翰/攝影

上週我們寫「檢察官也該守法」,因檢察官手握公權力卻未必謹守執法正義底線,是社會長年以來的質疑焦點。如今王炳忠案引發社會譁然,我們不客氣再問一次:檢察官真的守法了嗎?

王炳忠案眼看著將鬧成國際事件,嚴重損傷台灣的人權及法治形象。諷刺的是,聲援王炳忠的人,幾乎未著眼於他的統派身分,而是基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包括少數民進黨人和時代力量成員都關注公民權利。反倒是,檢調對一名「證人」敢於使出如此囂張手段,難道不正是因為當事人的統派色彩,自認可有「政治正確」的保護傘可恃?

蔡政府將因王炳忠案而烙印下難堪的踐踏人權紀錄,應懸崖勒馬。眼前有兩個問題必須回答。在司法層面,針對檢調這次搜索、拘提行動的程序「瑕疵」,是否已到濫權違法程度,邱太三應負責進行調查並公開回應。如今不分藍綠的立委皆有《刑事訴訟法》修法之議,可見檢調作法「太超過」引起公憤。邱部長早年任檢察官時,曾為聲援同僚高新武受「上上級」壓力憤而辭職,當年維護正義的初衷如今仍在嗎?

更關鍵的,是政治層面的問題。民進黨以人權為標榜,如今卻在「謙卑」主持司改的小英任內讓綠色恐怖氣氛隱然成形,這次檢調針對統派出手肆無忌憚,難道不是看「上上級」的政治風向所致?法務部長有法務部所轄問題須回答,但政治問題則為蔡總統所無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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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三票一書搜人 大砲打小鳥?

2017-12-22 00:58聯合報 本報記者蘇位榮

調查員持搜索票到王炳忠住處搜索。 圖/翻攝王炳忠臉書

調查員持搜索票到王炳忠住處搜索。 圖/翻攝王炳忠臉書

檢調偵辦新黨四名青年軍幹部,帶著「三票一書」拂曉搜索拘提,訊問一整天,最後全部請回,北檢以案涉國家安全故基於「比例原則」執行搜索;這是法治的時代,檢調這種辦案手段與理由,不但不符合比例原則,更是大砲打小鳥。

資深檢察官常講,「辦案是一種藝術」,時鬆時緊,靈活運用,但前提是手段一定要合法,然而王炳忠案,偵辦手法粗暴、異常。

偵查實務上,如遇「急迫」情形,檢調才會同時開出約談通知書、傳票、拘票及搜索票,也就是「三票一書」,同步搜索約談傳喚相關涉案人,不過資深檢察首長也說,很少案件符合如此「急迫」的情形,當檢調發出「三票一書」,必定是對「被告」的身分發出,否則會不符比例原則。

然而,王炳忠案,檢調以「證人」身分發出「三票一書」,搜索拘提後,訊問一整天,卻查不到什麼,只好請回證人,整個過程,看不到為何要急迫的搜索拘提傳喚證人。

王炳忠案可以說是「呷緊弄破碗」。檢調以證人身分傳喚拘提王炳忠等人,打的算盤是訊問到一半,問出了點眉目,再將證人轉被告,但是,檢調大陣仗搜索和拘提訊問後,卻找不到證據,反而是王炳忠的直播讓外界清楚看到檢調濫權辦案的面目。

國安案件的偵辦,一向是由調查局立案主導,再報請檢察官指揮;王炳忠案也是如此。調查局何以如此急迫要辦王炳忠等人?

北檢承認是為陸生周泓旭才傳王,但法界研判,周泓旭案子目前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已快要宣判,若王炳忠等人涉案的案情與周有關,法院對周判決定讞,基於同一案不得重行起訴的法理,檢調將無法再辦王炳忠等人,因此,檢調趕緊帶人訊問。

法務部昨召開擴大部務會報,調查局長蔡清祥原應出席,卻未見人影,代理的副局長林玲蘭說「局長去健康檢查」;北檢昨為王炳忠案召開記者會,發言人五分鐘念完新聞稿,不接受提問。兩個業務單位都不正面回應,當法治人權走向回頭路與威權,只能說,王炳忠案已為台灣法治蒙上一層陰影。

王炳忠﹒周泓旭﹒台灣高等法院﹒新黨

*****

台北地院:只核票,不知檢調怎麼搜

2017-12-22 00:26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檢調搜索、拘提新黨四名青年幹部執法出現爭議,核發搜索票的台北地院昨天罕見發出聲明,表示法官只核發搜索票,偵查機關於取得搜索票後如何執行搜索、如何進行後續偵查作為,不是法官職權,法院無從知悉。

台北地院指出,證人傳票、拘票是由檢察官核發,搜索與傳喚拘提屬於訴訟法上不同程序,偵查機關本於偵查目的針對何人進行傳喚或拘提,與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時是針對何對象為聲請,這是兩回事。

北院強調,搜索不僅只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第三人亦得為聲請搜索之對象。「王炳忠案」是調查局報請檢察官同意後,聲請對「第三人」搜索,而非對「證人」搜索;法官依調查局所提事證認為符合規定,所以核發搜索票。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王炳忠遭檢調搜索約談,王是證人非被告,律師陳麗玲卻不得其門而入,引發爭議;曾任檢察官及一、二審法官的律師林石猛指出,現行法制雖無規定刑事程序的證人可請律師,但也無禁止證人選任律師規範,不能任意排除此權益,否則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是人民自由,也是政府限制。」林石猛說,憲法規定人民有訴訟權,為確保受公平審判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律師;雖得用法律限制,但仍須合乎比例原則,不能違背憲法意旨。

****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期 101-12-05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34072 號

令、行政院院臺法揆字第 1010073144 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


第 3 條    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偵查不公開,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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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blackjack
2017/12/22 12:07
蓋章有可能是後來補蓋的

根據報導說

當事人王炳忠表示,有圖為證、鐵證如山,調查員根本是在空白處劃圈圈,答不出法官的名字;直播第5分鐘開始,調查員要求簡化程序,請求配合調查,並稱呼當事人為「犯罪嫌疑人」,後又更正稱呼「證人」。王炳忠質疑,若為證人那不是傳喚就好了嗎?為何要搜索?隨後調查員就亮出搜索票,如影片所示,根本是一個沒有法官署名的空白搜索票。

王炳忠強調,這位男性調查員自己也找不到法官的名字,當場啞口無言。隨後,調查局國安站副站長立刻插話,講法官的名字是廖紋妤,並一邊心虛的收起搜索票;

...

我強烈合理懷疑

蓋章有可能是後來補蓋的!!!

2樓. 雁~《詩詞習作輯錄》
2017/12/22 11:54

若有廖紋妤法官之用印用章,亦算是有效公文書。

其次是王炳章何時轉成被告?何以未先予公告周知?

廖紋妤法官審判詐騙犯素有良譽,應不會急功近利吧?

搜索證人若是常態?則立法諸公宜儘速修法使合情合理。

王炳忠並未轉為被告

只是以被告的"規格"進行證人傳訊

這是檢調法官便宜行事的結果

blackjack2017/12/22 11:59回覆
新黨再開記者會 王炳忠:搜索票上沒有法官簽名

 

王炳忠召開記者會,説明搜索票上沒有法官的簽名。(季志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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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 10:56 中時電子報 黃以謙、中時 季志翔

新黨幹部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陳斯俊等人日前遭檢調以涉及《國家安全法》為由搜索拘提,北檢昨(21日)說明上述行動是以第三人(證人)方式搜索,強調過程一切合法;對於檢方說法,新黨在今(22日) 開記者會回應。



新黨副主席李勝峰主持,他說自己非常沮喪,沒想到解嚴後的司法還有如此黑暗的一面!搜索完後的搜索清單竟然沒有給當事人簽名,手法相當粗糙,而且遭扣押的手機、電腦等物品到現在都還沒歸還。請問,拿走電子記錄即可,為什麼要拿走屬於私人物品的電子用品,這不是侵害隱私嗎?


李勝峰表示,調查員帶著所謂「證人通知書」,竟然當面口稱「犯罪嫌疑人」,事實上當局已經將王炳忠等人當成嫌疑犯看待;而且搜索一定要法官開立的搜索票,還好王炳忠有開直播,很清楚拍到這是一個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這是否違反程序正義?


當事人王炳忠表示,有圖為證、鐵證如山,調查員根本是在空白處劃圈圈,答不出法官的名字;直播第5分鐘開始,調查員要求簡化程序,請求配合調查,並稱呼當事人為「犯罪嫌疑人」,後又更正稱呼「證人」。王炳忠質疑,若為證人那不是傳喚就好了嗎?為何要搜索?隨後調查員就亮出搜索票,如影片所示,根本是一個沒有法官署名的空白搜索票。


王炳忠強調,這位男性調查員自己也找不到法官的名字,當場啞口無言。隨後,調查局國安站副站長立刻插話,講法官的名字是廖紋妤,並一邊心虛的收起搜索票;王用閩南語表示,「好險、好家在」當時有直播錄影,否則到現在死無對證,以上如實陳述。


李勝峰接過麥克風說,等一下會由陳麗玲律師帶當幾位當事人去控告地檢署。下週開始,新黨將推動「直播有理、有理直播」視頻,一切都將從現在開始!


媒體問,根據偵查不公開原則,報導所謂500萬現金的消息是誰洩漏出來?王炳忠回應,「我要維護我自己的權利,我不知道消息來源在哪裡,連我自己都不知道的事。」


媒體問,名嘴周玉蔻所謂新黨有籌備準軍事組織,是否為真?李勝峰表示,哪個名嘴說的,請去問那個名嘴,而且官方提出的證據,根本沒有看到,也不存在。


侯漢廷接過麥克風說,新黨唯一得罪的就是民進黨,他們使用荒謬的理由陷人入罪,這在歷史上就叫做「小人」。


(中時電子報)
blackjack2017/12/22 12:05回覆
1樓. 雁~《詩詞習作輯錄》
2017/12/22 10:50

法官多半不會簽名~除非依法先將證人身分轉為被告。

本案逕行搜索似乎太急躁些,司法官或律師不宜搖擺立場。

引錄衛鞅〈商鞅〉變法,重法派名言三則:

「法治不誅心,誅心非法治。」

「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

「有功於前,不為損刑;有善於前,不為虧法。」

商鞅雖是千古酷吏,猶能堅持循法而不徇私、不因人誅心。

現在台北地院說有用印

王炳忠搜索票沒法官簽名違法?台北地院:有用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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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11:03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王炳忠的搜索票有承審法官廖紋妤的用印。記者王聖藜/翻攝

王炳忠的搜索票有承審法官廖紋妤的用印。記者王聖藜/翻攝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本月19日清晨住家遭調查局持搜索票強行搜索,引發綠色恐怖質疑,當時調查員在王炳忠的要求下,曾解釋搜索票有法官簽名,有網友卻發現法官簽名欄是空白,將王直播影片截圖,質疑此次搜索是違法搜索,而王炳忠的律師陳麗玲也在臉書上表示「感嘆網友!讚嘆網友!」等,搜索案風波愈滾愈大。

針對網友、新黨律師等所質疑法官審查檢調單位聲請搜索程序、以及核章法律效力問題,台北地院今天表示,台北地院所核發的搜索票,都蓋有機關印鑑及法官的印鑑章,雖然搜索票上法官沒有簽名,但依法律規定,「簽名與用印有相同效力」,換句話說,法官核發的搜索票為合法。

blackjack2017/12/22 11:26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