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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鐵道放天燈,該罰!修法放寬,撞死再哎哎叫?
2026/07/29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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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

名模林志玲前年在台鐵平溪支線上放天燈,近日傳出鐵路警察局接獲檢舉她違法放天燈恐遭罰。「台鐵既然能夠試辦在鐵道上合法施放天燈,鐵路法應就可以往這方向修正。」平溪天燈業者說,平溪老街兩側是民房和商店,火車從中穿過,在鐵道施放已是多年來傳統,業者都期待修法法制化,不要模糊空間。目前遊客常在鐵道及周遭穿梭放天燈,火車快到前才散開,遊走在法令邊緣,面臨被開單的風險。

林志玲這是一家三口拿生命「放天燈」,做了很糟糕的「示範」,違法就依法開罰。。不然這次林志玲一家三口在鐵道放,沒被火車撞到,下次祈福可能就有人「來禍」,老子說「福禍相倚」就是這道理。

依據鐵路法第57條「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函移主管機關交通部鐵道局裁處,依法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有業者說平溪放天燈祈福是多年傳統,希望修法「讓鐵道可以施放天燈」。

我期期以為不可。鐵道修法法制化,讓天燈可以在鐵道放。那必然「有人會因為在鐵道放天燈被火車撞傷、撞死」,到時而且還會炎上「鐵路局及修法的立法委員」。哎哎叫!

讓遊客「依法鐵道放天燈」,這是業者賺錢,遊客「拿生命當天燈放」,一不小心還沒「放上去就燒光」。這種修法根本「理盲濫情」自找死路。

而且鐵道放天燈法制化,平溪可以放,其他的地方不行嗎?

可見這種因為「林志玲被檢舉在鐵道違法放天燈,至少處罰一萬元罰鍰」的事件,上綱到「放天燈,鐵道修法合法化」這樣的陳情,還真有「削足適履」的荒謬台灣味!

不過陳時中「曬太陽、喝水也有風險」說法,也是與這荒謬台灣味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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