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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是hero,還是庫洛?
2026/03/20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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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之監察委員,古之御史。職責在於糾舉貪污、彈劾行為不端及失職的官員,以正綱紀,維護官箴。其品格操守當更為嚴謹,才足為社會信服,才能為百官之表率。

媒體報導。

監察院前秘書長李俊俋去年被控濫用公務車接送愛犬寵物美容,北檢分他字案偵辦,也追查監委林郁容、文化部前部長史哲、中選會前主委李進勇等人用車案。台北地檢署認定,李等人自費用車,且下班推拿、買便當的位置,未逸脫上、下班路線的合理生活範圍,難認圖利、背信,無涉刑事不法,全案今簽結。  

檢方認定,李俊俋及監察委員王榮璋、田秋堇、林郁容、蘇麗瓊等人,用車期間短暫、非經常性使用,且均自費支出使用車輛油費、汽車保險費、車輛保養維修費及ETC等費用,難認主觀上有圖利、背信,客觀上為造成監察院財產損害,核無涉及刑事不法。  

檢察官對這些濫用公物,假公濟私的「御史」,如此「輕輕放過」,「自圓其說」連起訴都「想不起來」。

檢察官是人民Hero,還是當權者庫洛?民眾心中的尺就量下去了!

用車時間短暫、非經常使用,不是貪污?油錢自己出,但是車子可是公物,公物有價,利用有價的公物縱使是「用自己出錢的油」,這不是以公夾私,揩了公家的好處,貪了污?拿了公物的好處以濟私,輕微就不是貪污?

那為何,「台北市黃姓資深清潔隊員,因將回收車上殘值約32元的堪用舊電鍋送給拾荒老婦,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起訴。此案因處罰過重引發「情輕法重」爭議,一審判決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貪了32元是貪污被起訴,監察委員短暫用車、非經常使用「公務車圖利自己」,其貪污的價值「何止32元」?這叫做「核無不法」?只因其為「自己人」?

北檢檢察官這些年被社會輿論貼上「權貴御用檢察官」的標籤,真是良有以也。

Hero與庫洛,都是「守護者」。然,選錯服務對象,搖尾乞食或為五斗米折腰,失了風骨,就淪為受鄙夷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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