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新北市國中殺人案,也就是臺灣新聞媒體之前熱烈報導其最新判決結果的,乾哥割頸殺人案,掀起了一股【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檢討聲浪,包括塗銷前科紀錄、隱蔽個人資料(但卻能觀看被害人個人資料)、服完1/3刑期便可假釋等,而這樣的制度設計,我想是基於一個臺灣社會根深蒂固的觀念,也就是青少年還不夠成熟、還懵懵懂懂、所知有限,需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而在我印象中,社會學領域關於社會化的理論,如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性意識發展理論、艾利克森(Erik Erikson)自我認同危機論、皮亞傑(Jean William Fritz Piaget)認知發展理論,關於台灣法令所定義的青少年,共同點也都是其發展還不定,不過在現實社會中,我認為12到18歲的青少年,所知道的東西未必都少於成人。
像是2023新北市國中殺人案中的案主,也就是報導所稱的乾哥、乾妹,是知道臺灣的法律會保護犯罪青少年,並且大喇喇地講出來,這讓我覺得,案主藉著【少年事件處理法】制度設計的保護,而去做出殺人的行為的可能性不能忽略,而劉墉以往也曾在書中寫道,有些幫派的大哥不會自己出面殺仇家,而會找未滿18歲,法律較為保護、較會給予改過機會的青少年動手。
臺灣【少年事件處理法】多年來截至目前的設計,背後明顯以給予犯罪青少年輔導,使其改過自新、走向善良的觀念為基調,但從相關社會案件的報導看來,青少年犯罪的行為時有令人髮指、慘絕人寰的情節,有的比成年人還要凶狠,這都有可能是因為,這些行為人知曉法律比較保護他們這個年齡層的,而使他們在發洩自身慾望、追求所屬團體之地位(如幫派)之同時,又比較沒有犯罪代價的顧忌。
這就接近於霍曼斯行為主義交換理論的價值命題(主張)所說,對一些偏差青少年來說,暴力犯罪能使他們得到自己所屬同儕或幫派團體之中的地位,或者能夠滿足私慾,而代價又比成人犯罪更輕,這犯罪行為對他們來說就更顯得有價值,如此就更使得他們去犯罪。
所以說,廢死團體針對新北市國中殺人案主張,重點不在嚴刑峻法,而是青少年的輔導機制,這還是讓我覺得,他們仍持那套無限上綱的罪犯人權觀在看待每件社會案件、每件凶殺案,或許嚴刑峻法真不能完全遏止犯罪,但這絕非刑罰應該減輕或廢除的理由,罰則減輕而廣為周知的話,勢必會讓人覺得犯罪的代價下降,而更會為了滿足私慾去犯罪。
而另一方面,社會安全網或犯罪青少年感化教育、輔導機制之中,社會資本的貧乏也是個問題,在我目前的認知中,臺灣罪犯輔導、教育、管理或感化方面的專業人力都不太夠,而社工的人力也不夠,相對少人會以從事這些行業為職志,且中央政府投入的經費,看來也不及那些較能立即看到成果的建設,而臺灣社會在正規學校教育上,又過度偏重於學業成績、智育掛帥。
在加上又一味把罪犯人權無限上綱,使得臺灣成人或青少年犯罪的預防,還有犯罪者的矯治等,近些年來一直做得不理想。
再者,我想臺灣【少年事件處理法】目前看來沒有充分呼應社會的現況,現在時下的青少年,因為科技化持續進行,從報章雜誌、網際網路、新聞媒體、電腦軟體等媒介所能接觸的訊息與成人無異,而若父母僅重視物質生活、學業成績,而師長偏重智育表現,都不跟青少年談心、接住其負面情緒,也相對忽視其他方面的教育,則難免會使青少年或之前的兒童,在同儕、大眾傳播媒體的影響下走偏。
在我看來,臺灣目前的青少年犯罪,我認為不能再用以前的舊觀念,還認為青少年一定都所知不多、一定都懵懂無知、一定都會改過自新,像是2023新北市國中殺人案中的行為人,就明顯知道法律會保護自己,恐故意為之,而且還會威脅被害人家屬。
此外,我覺得也不能無論犯罪態樣、情節輕重都一律從輕量刑、一律塗銷前科紀錄、一律服滿1/3刑期便可假釋、一律允許加害人觀看被害人個資(被害人卻不能觀看加害人個資),如此只會讓幫派有吸收青少年為其犯罪的高度誘因,也可能會讓一些其實已經知道法律漏洞的青少年為所欲為。
總之,新北市國中生殺人案中的行為人,從其犯後態度、言行舉止看來,我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它相關制度、法令,還有偏差、犯罪青少年的輔導、感化教育等,可能都該要深切檢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