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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會之運作與決議
2026/08/11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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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運作與決議

公司法§202(股東會董事會職權劃分)、§203、§203-1(董事會召集)、§204(召集通知)、§205(代理出席)、§208(董事長選任與代理、常務董事會)
流奶與蜜公司案例情境
案例設定

受規範公司:流奶與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研究員:小以利|資深法務顧問:大以利|律師:以利沙律師

董事長:流董|總經理:莊總|關係企業:流奶與蜜二號公司(流董家族另開)

一、概念比喻

董事會就像流奶與蜜的日常經營小組,股東會則是不定期開的股東大會。哪些事經營小組自己就能拍板(職權劃分)、經營小組怎麼被找來開會(召集)、找不到人主持時誰代班(董事長代理),以及有沒有一個更精簡的「核心小圈子」(常務董事會)。

二、法條定義拆解與情境解析

(一)股東會與董事會之職權劃分(公司法§202)

公司法第202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情境舉例流奶與蜜要不要跟某供應商簽一份新的採購合約,這是日常業務執行,原則上由董事會決議就好,不需要開股東會。但如果流奶與蜜要修改公司章程、或要跟別家公司合併,這些是公司法明文規定要股東會決議的事項,董事會不能自己決定

(二)董事會之召集(公司法§203、§203-1)

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並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開之。
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2、3項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情境舉例流奶與蜜每屆董事改選完成後的第一次董事會,因為董事長還沒選出來,由這次選舉得票最多的當選董事來召集,而且要在改選後15天內召開,目的是儘快選出新董事長。如果流董當選董事長後,故意不召集董事會處理某項爭議,超過半數的董事可以書面請求流董召集,流董15天內還是不理,這些董事就可以自己召集董事會,不用再乾等流董。

(三)董事會召集通知期間(公司法§204)

公司法第204條第1、3、5項Ⅰ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Ⅲ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Ⅴ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情境舉例流奶與蜜要開董事會討論下季度的採購計畫,必須在開會3天前通知各董事跟監察人,並寫清楚這次開會要討論什麼。但如果突然發生緊急食安事件需要立刻開會因應,可以不受這個3天限制,隨時召集。如果流奶與蜜這次通知沒有提前3天,但全體董監事都還是出席了、也沒對召集程序有異議,這個瑕疵會被治癒,決議仍然有效。

(四)董事之代理出席(公司法§205)

公司法第205條第1、4項Ⅰ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Ⅳ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情境舉例流奶與蜜的董事甲因為出國無法出席董事會,如果流奶與蜜的章程有訂明可以由其他董事代理,甲可以委託另一位董事乙代理出席,但乙一次只能接受甲一個人的委託,不能同時代理甲跟丙兩位董事,這跟股東會委託書可以徵求多份的規則不同。

(五)董事長之選任與代理(公司法§208)

公司法第208條第1、3項Ⅰ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Ⅲ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不能視事時之代理順位
  1. ①副董事長
  2. ②董事長指定的常務董事一人
  3. ③(未設常務董事)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一人
  4. ④董事長未指定,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
情境舉例流董選任董事長時,必須經過流奶與蜜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這種特別決議門檻互選產生,不是隨便一次過半數就能選出。如果流董生病住院暫時不能視事,且流奶與蜜設有副董事長,就由副董事長代理職務;沒有副董事長的話,才輪到流董指定的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總經理莊總即使實際上很懂公司營運,也不在這個法定代理順位內,不能越過順位代理董事長職務。

(六)常務董事會(公司法§208第2項)

常務董事會之組成門檻
  1. 常務董事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董事人數三人(含)以下之公司,不得組成常務董事會。

三、關鍵辨析警示框

⚠ 常見混淆點① 董事會召集通知期間是「開會3天前」,跟股東會常會通知期間(20天/30天)、股東臨時會通知期間(10天/15天)完全不同,不要混淆。
② 董事代理出席「僅能由其他董事代理」,且一人只能受一人委託,跟股東會的委託代理(可以委託非股東)規則不同。
③ 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的代理順位是固定的:副董事長→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董事長指定董事→互推,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在法定代理順位內,即使實務上熟悉公司營運,也不能越過順位代表公司簽約。

四、板書式申論

牛刀小試:公司法第202條逐條申論題目:公司業務之執行,應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行之?其劃分標準為何?
  1. 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2.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判決指出:「董事會決議之範圍僅限於業務之執行,涉及股東權益之事項,非可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結論:公司業務之執行原則上由董事會決議,僅於公司法或章程明文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方須提交股東會表決,此劃分旨在兼顧公司經營效率與股東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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