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司債
2026/08/12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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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46(募集決議)、§247(發行總額上限)、§248-1(私募)、§249、§250(發行限制)、§262(可轉換公司債)、§246-1(次順位公司債)
流奶與蜜公司案例情境
案例設定
受規範公司:流奶與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研究員:小以利|資深法務顧問:大以利|律師:以利沙律師
董事長:流董|總經理:莊總|關係企業:流奶與蜜二號公司(流董家族另開)
一、概念比喻
公司債就像流奶與蜜跟很多人「借錢」,不是「賣股份」給他們,債主不是股東,不會分走經營權,只是定期領利息、到期領回本金。而公司債怎麼發、能發多少、什麼情況下不能發沒有擔保的公司債呢?
二、法條定義拆解與情境解析
(一)公司債的種類
公司法第262條第2項公司債附認股權者,公司有依其認購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但認股權憑證持有人有選擇權。
公司法第246條之1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其受償順序次於公司其他債權。
情境舉例如果流奶與蜜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債權人甲可以選擇繼續當債主領利息,也可以選擇把債權轉換成流奶與蜜的股票變成股東,這個選擇權在甲手上,流奶與蜜不能強迫甲一定要轉換。如果流奶與蜜發行的是次順位公司債,一旦流奶與蜜真的還不出所有的錢,這批次順位公司債的債權人要排在一般債權人後面才能受償,因為承擔較高風險,通常會用較高的利率吸引投資人購買。
(二)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法§246)
公司法第246條Ⅰ 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
Ⅱ 前項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Ⅱ 前項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情境舉例流奶與蜜想要發行公司債籌措擴廠資金,只需要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即可,不需要股東會表決,事後把發債的原因跟相關事項報告股東會就好。但要注意,這種公開向不特定大眾募集的公司債,只有已經公開發行股票的流奶與蜜才能做;如果流奶與蜜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就不能公開募集公司債,只能走私募的管道。
(三)私募公司債
私募公司債之重點
- ①不限上市、上櫃、公開發行公司才能私募,任何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
- ②私募人數不得超過35人,但金融機構應募者不在此限。
- ③私募後應於發行後15日內檢附發行相關資料,向證券主管機關報備。
- ④私募公司債不受§249、§250最近三年稅後平均淨利等財務門檻之限制。
情境舉例流奶與蜜如果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想找35位以內的特定投資人私募可轉換公司債籌資,這是可行的,發行後15天內要檢附發行資料向證券主管機關報備。因為是私募,也不受最近三年獲利能力的財務門檻限制,讓還沒達到公開發行規模的流奶與蜜也有籌資管道。
(四)公開發行公司債發行總額之上限(公司法§247)
公司法第247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淨值)。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
情境舉例如果流奶與蜜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淨值是5000萬元,那麼流奶與蜜發行公司債的總額不能超過5000萬元;如果是無擔保公司債,上限更嚴格,不能超過2500萬元。這是發行「當下」的資格天花板,就算流奶與蜜之後虧錢淨值下降,已經發出去的公司債不會因此被追回,只是未來再借新債的空間會被壓縮。
(五)無擔保公司債發行之限制(公司法§250)
公司法第250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者,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者。
情境舉例如果流奶與蜜過去曾經對已發行的公司債遲延支付利息,就算後來還清了,了結之日起3年內都不能再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另外如果流奶與蜜最近3年平均淨利,連要支付的公司債利息的1.5倍都達不到,代表獲利能力薄弱,法律也不准流奶與蜜發行沒有擔保品、純粹靠公司信用借錢的無擔保公司債,用來保護潛在的公司債應募人。
三、關鍵辨析警示框
⚠ 常見混淆點① 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是否轉換或認股的選擇權在債權人手上,公司不能強迫債權人轉換,這跟員工新股認購權(員工可以選擇不認)的邏輯類似,但主體不同。
②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能公開募集公司債,只能走私募管道,這是常考的區分點,不要以為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能公開發債。
③ §247淨值上限是「發行當下」的資格門檻,不是持續性要求,公司債發行後淨值下降不影響既有公司債的效力,只影響未來能不能再發新債。
四、板書式申論
牛刀小試:公司法第247條、第250條逐條申論題目: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限額及限制為何?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
- 公司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者,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或最近三年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結論: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其總額上限為公司淨值之二分之一,且須通過財務體質檢驗(無未了結逾三年之違約遲延紀錄、平均淨利達應負擔年息總額150%以上),方得發行,此為保護公司債應募人之制度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