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董事責任之追究
2026/08/1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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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94(事前制止請求權)、§212(公司對董事訴訟)、§213(訴訟代表人)、§214(少數股東代位訴訟)
流奶與蜜公司案例情境
案例設定
受規範公司:流奶與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研究員:小以利|資深法務顧問:大以利|律師:以利沙律師
董事長:流董|總經理:莊總|關係企業:流奶與蜜二號公司(流董家族另開)
一、概念比喻
董事責任追究像是三道防線:第一道是「事前踩剎車」,發現董事會要做違法決議時先喊停;第二道是「公司自己出手告」,董事已經做錯事,由公司正式提告;第三道是「股東自己代替公司出手」,當公司內部(董事會、監察人)都消極不處理時,讓夠格的股東自己上陣,替公司討回公道。
二、法條定義拆解與情境解析
(一)事前防止:股東制止請求權(公司法§194)
公司法第194條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情境舉例如果流奶與蜜的董事會決議要做一件明顯違反食安法規的事(例如使用未經核准的添加劑),只要股東繼續持有流奶與蜜股份滿一年(不需要任何持股比例門檻),就可以請求董事會停止這項違法決議的執行,趕在傷害發生前踩剎車。
(二)事後訴訟: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212、§213)
公司法第212條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情境舉例如果流奶與蜜的股東會決議要告流董(例如追究他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公司必須在決議後30天內正式提起訴訟。這場官司不是由流董自己的董事長身分代表公司出庭應訴(那樣等於球員兼裁判),原則上是由監察人代表流奶與蜜出面打這場官司,股東會也可以另外選一位代表人來打這場官司。
(三)少數股東代位訴訟(公司法§214)
公司法第214條第1、2項Ⅰ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Ⅱ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Ⅱ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情境舉例如果流奶與蜜的監察人跟股東會都消極不處理流董的違法行為,繼續持有流奶與蜜股份6個月以上、且持股達1%以上的股東,可以先用書面請求監察人出面幫公司告流董。監察人30天內還是不提告,這位股東就可以自己出面、以自己名義替流奶與蜜提起訴訟。但如果法院要求,這位股東可能要先提供擔保,萬一最後打輸官司又讓流奶與蜜受到損害,這位股東還要自己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三、關鍵辨析警示框
⚠ 常見混淆點① §194事前制止請求權不需要任何持股比例門檻,只要求「繼續一年以上」持股,這是單獨股東權;§214代位訴訟則同時要求「6個月以上、1%以上」兩個條件,兩者的持股期間跟比例都不一樣。
② 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原則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不是董事長,這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考試常考「應由誰代表公司」這個重點。
③ 少數股東代位訴訟如果敗訴,起訴股東要對公司負賠償責任,這個風險設計是為了避免有心人濫用代位訴訟騷擾公司。
四、板書式申論
牛刀小試:公司法第214條逐條申論題目:少數股東如何代位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其程序及風險為何?
-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結論:少數股東代位訴訟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提告,監察人於30日除斥期間內不提訴者,股東始得以自己名義為公司提起訴訟,惟須注意法院得命提供擔保,且敗訴致公司受損害時,起訴股東須自負賠償責任,此為代位訴訟制度之風險控管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