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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發行新股、變更章程、重整
2026/08/1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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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新股、變更章程、重整

公司法§266(發行新股決議)、§277(變更章程)、§276(認股人撤回認股)、§282(公司重整)
流奶與蜜公司案例情境
案例設定

受規範公司:流奶與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研究員:小以利|資深法務顧問:大以利|律師:以利沙律師

董事長:流董|總經理:莊總|關係企業:流奶與蜜二號公司(流董家族另開)

一、概念比喻

流奶與蜜會碰到「長大」跟「生病搶救」的兩種情境:長大時要發新股籌資、要改章程放大格局;生病陷入財務困難時,還有重整這條路可以搶救回來,不是只有解散清算這條死路。

二、法條定義拆解與情境解析

(一)發行新股之決議門檻(公司法§266、§277)

公司法第266條第2項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特別決議(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公司法第277條第1、2項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情境舉例如果流奶與蜜章程訂定的股份總數還有餘額沒發完,這次要發行的新股數量在餘額範圍內,只需要董事會特別決議就可以,不用驚動股東會。但如果流奶與蜜這次要發的新股數量已經超過章程原本訂定的股份總數上限,就必須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修改章程、把授權額度調高,之後董事會才能依一般程序決議發行超出原本額度的那部分新股,這兩個步驟不能顛倒。

(二)特別發行新股

特別發行新股之特徵
  1. 基於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重整、員工行使認股權契約等特殊目的而發行,沒有員工及原有股東新股認購權之適用,因為本質上是既有權益轉換而來,不涉及稀釋既有股東股權的問題。
情境舉例如果流奶與蜜把去年賺的盈餘轉增資配發股票給股東,這種特別發行新股不需要另外保留給員工承購、也不需要再讓其他股東優先認購,因為配股本來就是按照原有股東的持股比例發放,不會有稀釋既有股權結構的疑慮。

(三)認股人撤回認股(公司法§276)

公司法第276條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還其股款,並加給法定利息。
情境舉例流奶與蜜這次發行新股,過了股款繳納期限還是沒有認購足額,已經先繳款認股的股東乙可以先定一個1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流奶與蜜想辦法把股份認足。如果過了這個期限流奶與蜜還是做不到,乙可以撤回自己的認股,要求流奶與蜜把當初繳的股款連同法定利息一起還給他,避免乙的錢被無限期套牢在一個做不成的增資案裡。

(四)公司重整(公司法§282)

公司法第282條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重整。
誰有資格聲請重整
  1. ①公司自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2/3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
  2. ②股東: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股東。
  3. ③債權人: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4. ④工會。
  5. ⑤員工: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情境舉例假設流奶與蜜已經是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因為市場競爭陷入嚴重財務困難、面臨停業危機,但評估後認為還有重新站起來的可能,流董可以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聲請重整。如果流董不願意主動聲請,繼續持股6個月以上、持有流奶與蜜10%以上股份的股東,或是相當於流奶與蜜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10%以上的債權人,甚至是流奶與蜜三分之二以上的受僱員工,都可以自己出面向法院聲請重整,不用等流董點頭。

三、關鍵辨析警示框

⚠ 常見混淆點① 發行新股「未超過章定股份總數」只需董事會特別決議;「超過章定股份總數」須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修改章程,兩者的決議機關不同,考試常考這個臨界點。

重整只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不能聲請重整,只能走解散清算或破產這條路。
③ 重整聲請人的持股/債權門檻大多是10%(股東、債權人),唯獨員工的門檻是三分之二

四、板書式申論

牛刀小試:公司法第282條逐條申論題目:公司重整之聲請人資格為何?其發動要件為何?
  1.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重整。
  2.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重整者,包括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工會,以及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結論:公司重整制度僅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聲請人資格涵蓋公司本身(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及多元利害關係人,此設計旨在使具重建更生可能性之公司獲得多方途徑尋求重整機會,避免陷入財務困難即直接走向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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