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會計與盈餘分派
2026/08/11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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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28~§230(會計表冊製作與承認)、§232、§233(盈餘分派限制)、§234(建業股息)、§237(法定盈餘公積)
流奶與蜜公司案例情境・Well Spring 專用
案例設定
受規範公司:流奶與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研究員:小以利|資深法務顧問:大以利|律師:以利沙律師
董事長:流董|總經理:莊總|關係企業:流奶與蜜二號公司(流董家族另開)
一、概念比喻
公司會計就像流奶與蜜每年的年終結算,先把帳本整理好給監察人跟股東檢查,確定真的有賺錢才能分紅,而且分紅前要先強制存一筆「公積」當作公司的緊急備用金,不能把賺到的每一分錢都發光。
二、法條定義拆解與情境解析
(一)會計表冊之製作及承認(公司法§228、§229、§230)
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公司法第229條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十日前,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並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公司法第230條第1、2項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情境舉例流奶與蜜的董事會每年結算後,要準備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議案這幾份表冊,在股東常會開會30天前先送給監察人查核。這些表冊還要在股東常會開會10天前放在公司讓股東隨時查閱,股東甚至可以帶著委託的律師或會計師一起來看帳。股東常會承認之後,董事會要把財務報表跟盈餘分派決議分發給每一位股東;但如果流奶與蜜是公開發行公司,可以改用公告方式取代逐一分發,不用一份一份寄。
(二)盈餘分派之限制(公司法§232、§233)
公司法第232條第1、2項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法第233條公司違反前條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公司之債權人得請求退還,並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情境舉例流奶與蜜要分紅給股東,前提是真的有賺錢,而且要先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剩下的才能拿來分股息紅利,不能跳過這個順序。如果流奶與蜜違反規定硬要分紅,等於把本來該留著還債的錢分給股東,流奶與蜜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把這筆錢退回來,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三)建業股息(公司法§234)
公司法第234條第1、2項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前項股息,公司應於開始營業後,將分派股息之金額作為預付股息處理;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之部分,應以扣抵沖銷預付股息。
情境舉例如果流奶與蜜要蓋一座大型蜂蜜加工廠,從設立登記到真正開始生產營業需要2年以上的準備期,嚴格要求「沒賺錢不能分紅」可能讓早期投資人失去耐心。這種情況下,經主管機關許可、依章程規定,流奶與蜜可以在正式開始營業前先分派股息(建業股息)。但這本質是「預付」股息,流奶與蜜開始營業後,每次分派股息超過實收資本額6%的部分,要先拿來扣抵沖銷這筆預付掉的建業股息,不是真正額外多分的錢。
(四)法定盈餘公積(公司法§237)
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積轉增資之發放限制
- ①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部分為限。
- ②資本公積:發放無額度限制。
情境舉例流奶與蜜每年繳完稅、要分紅之前,要先從盈餘裡提撥10%存起來當法定盈餘公積,這是強制儲蓄,直到這筆公積存到跟實收資本額一樣多才不用再提。如果流奶與蜜沒有累積虧損,想把公積轉成股票或現金發給股東(公積轉增資),法定盈餘公積的部分只能發「超過實收資本額25%」的那部分,但資本公積要發多少沒有這個額度限制。
三、關鍵辨析警示框
⚠ 常見混淆點① 彌補虧損的順序是先用法定盈餘公積,不夠才動用資本公積。
② 建業股息本質是「預付股息」,不是額外多分的錢,開始營業後超過6%的分派要扣抵沖銷,不要誤以為是白拿的獎勵。
③ 違反§232無盈餘分派的救濟主體是「公司債權人」而不是股東,這是保護公司對外清償能力的設計,考試常考誰有權請求退還。
四、板書式申論
牛刀小試:公司法第232條、第233條逐條申論題目:公司無盈餘卻分派股息及紅利者,其效力及救濟方式為何?
-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 公司違反前條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公司之債權人得請求退還,並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結論:公司無盈餘卻分派股息紅利者,違反公司法第232條之規定,公司之債權人得依第233條規定請求股東退還已分派之股息紅利,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此制度旨在保障公司資本充實與債權人受償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