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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員工制度
2026/08/1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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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員工制度

公司法§235-1(員工酬勞)、§167-1(員工庫藏股)、§267(員工新股認購權)
流奶與蜜公司案例情境
案例設定

受規範公司:流奶與蜜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研究員:小以利|資深法務顧問:大以利|律師:以利沙律師

董事長:流董|總經理:莊總|關係企業:流奶與蜜二號公司(流董家族另開)

一、概念比喻

流奶與蜜想留住優秀員工、讓員工也一起分享公司成長的果實,法律提供三種工具:發獎金給員工(員工酬勞)、把自家股票留一部分轉賣給員工(員工庫藏股)、增資發新股時保留一部分優先賣給員工(員工新股認購權)。這三種工具性質不同,但都是把員工利益跟公司經營綁在一起的設計。

二、法條定義拆解與情境解析

(一)員工酬勞(公司法§235-1)

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3項Ⅰ 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Ⅲ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特別決議(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情境舉例流奶與蜜的章程明訂「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3%為員工酬勞」,這個比例一旦寫進章程,就不是流董說了算,每年都要照章程執行。如果流奶與蜜當年度還有累積虧損沒彌補,計算員工酬勞前要先預留彌補虧損的數額。這筆員工酬勞要用股票還是現金發放,由董事會特別決議決定,決議後報告股東會就好,不需要股東會另外表決通過。

(二)員工庫藏股(公司法§167-1)

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1、2、3項Ⅰ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Ⅱ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Ⅲ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情境舉例流奶與蜜想拿出一部分自家股份獎勵資深員工,可以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在已發行股份總數5%的範圍內買回自己的股份,買回金額不能超過保留盈餘加已實現資本公積的額度。買回來的這批股份要在3年內轉讓給員工,如果3年到了還沒轉讓完,剩下的部分視為流奶與蜜沒發行過,要辦理變更登記(等於自動減資)。這批公司自己買回、還沒轉出去的股份,不能拿來投票或領股息。

(三)員工新股認購權(公司法§267)

公司法第267條第1、3、4項Ⅰ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Ⅲ 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
Ⅳ 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情境舉例流奶與蜜要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必須先保留這次發行新股總數的10%到15%給員工優先承購,這是強制規定,流奶與蜜不能把這次發行的股份100%全部保留給員工認購,最多只能到15%。剩下的至少85%,要公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本持股比例優先分認,原有股東沒認購的部分,才能公開發行或洽特定人認購。員工透過這個管道取得的股份,公司可以限制最長不超過2年內不得轉讓;一般股東的新股認購權利本身則可以跟原本的股份分開,單獨轉讓給別人。

三、關鍵辨析警示框

⚠ 常見混淆點① 員工酬勞的性質是費用,不是股東紅利,計算順序在繳稅、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前,這是104年修法後的重大變革,跟舊制「先分股東紅利才分員工紅利」的順序完全不同。

② 員工庫藏股保留給員工的持股,公司不能把發行新股總數100%都給員工認購,法定上限是15%,剩下的必須讓原有股東按比例優先分認,這是保障原股東固有權利的設計。

③ 員工庫藏股買回的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跟一般股東持股完全不同,這批股份在轉讓給員工之前是「凍結」狀態,不能拿來投票、領股息。

四、板書式申論

牛刀小試:公司法第267條逐條申論題目:公司發行新股時,員工新股認購權與原有股東新股認購權之關係為何?公司得否將發行新股總數全部保留予員工認購?
  1.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2. 除依前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此為原有股東之固有權利,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剝奪。
結論:公司發行新股不得將發行新股總數全部保留予員工認購,員工新股認購權之保留比例上限為15%,其餘部分應依原有股份比例保留予原有股東優先認購,此為股東固有權利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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