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政府要求陸配「放棄國籍」才能參政,這是「竹篙湊菜刀」也是恣意濫權,既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更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若執意用《國籍法》處罰陸配,那麼就該先廢止《兩岸條例》、撤除陸委會並修正《憲法增修條文》。
無論陸配或來台定居大陸人士,其權利義務均依《兩岸條例》辦理;陸委會是依《兩岸條例》為處理兩岸事務而成立,《兩岸條例》則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而來。
《兩岸條例》施行至今已33年,不曾發生爭議,即使民進黨的陳水扁與蔡英文執政,也未曾有過侵害陸配或居留台灣大陸人士權益的案例,唯自賴清德主政後,嚴格對付大陸配偶或大陸人士,以致多次驅逐主張所謂「武統言論」的陸配。尤有甚者,最近更撤銷未取得放棄大陸國籍陸配當選公職的資格。
賴政府是以《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該條文清清楚楚載明是「外國國籍」,「大陸國籍」完全不屬國籍法規範之列,民進黨卻死命硬拗,是中文程度太差、法律素養不足或是台獨意識作祟?
《憲法增修條文》與《兩岸條例》都指出,大陸非「外國」,是「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由於兩岸互不承認對方為獨立國家,《兩岸條例》規定陸配入籍台灣無需放棄中國國籍,僅需註銷大陸戶籍即可,這與外籍配偶必須放棄原國籍的要求明顯不同,《國籍法》第9條亦有相同規定。
《國籍法》雖訂有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不得擔任各項公職之規定,但該法同樣未將陸配納入規範對象,顯見陸配與外國人就是不一樣,賴政府硬將《國籍法》不得有雙重國籍的規定套在陸配身上,是無限上綱、橫柴入灶。
由法規來看,大陸既非「外國」,陸配也非「外國人」,但民進黨政府卻要求陸配比照「外國人」不得有雙重國籍,否則不能擁有參政權,豈非視大陸為「外國」、陸配是「外國人」?既是如此,那政府何需另設陸委會?
如果民進黨政府堅持陸配是「外國人」,必須與外國人一樣取得放棄原國籍之證明才能競選與擔任民選公職,那麼,陸委會就已不再有存在的必要,《兩岸條例》也應廢止,《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兩岸人民關係與權利義務的條文亦應一併修正,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但明眼人都知民進黨政府不敢這麼做,因為這是公然推動「一邊一國」,代誌會很大條。
(作者為大學退休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