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撈過界了—評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
2017/05/31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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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六,與爬山的朋友在陽明山吃飯。朋友說,這次大法官太猛了。
五月二十四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釋文主要內容是: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民法認為一男一女才能成立婚姻,大法官說這是違反憲法的平等權和婚姻自由權。
真是這樣嗎?
憲法是在民國三十六年制定,相信當時幾千個制憲的國民大會代表,沒有一個人是贊成同婚的。這些制憲的立憲者的原意,是認為民法反對同婚,是違憲嗎?絕對不是。
是否可以同婚,這是立法政策的問題,不是基本人權的問題。就如同兄妹不能結婚,而且民法結婚限於一夫一妻,反對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立法政策問題,不是基本人權問題。
回教國家承認可以多妻,這是立法政策,基督教國家承認一夫一妻,這也是立法政策,它都不是憲法的基本人權問題。
這是為什麼絕大多數國家的釋憲者,不管是大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很少認為立法不承認同婚是屬於違憲的主要原因。
難道德國、日本或韓國的大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是落伍者?顯然不是。
我們的大法官,想為新政府解套,不過把屬於立法政策的立法權問題,當成是憲法的基本人權問題,顯然是撈過界了。
我還是認為這個解釋是的形成,是來自大法官的媚俗和虛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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