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6/24)勞動4字第0980130477號
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七條。
三、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
(二) 地址:臺北市延平北路2段83號6樓
(三) 電話:(02)85902735
(四) 傳真:(02)85902738
(五) 電子郵件:shiowyi@mail.cla.gov.tw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工申請退休金時,其退休金尚未分配收益部分,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惟如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低於保證收益,恐有減損勞工退休金之虞,為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最低保證收益之立法精神,爰修正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條文,明定勞工申請退休金時,退休金尚未分配收益部分,於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監理會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計算。至於以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所得數額計算收益時,明確規定採計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三十四條 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收益部分,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監理會依第三十二條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為準。 前項全年平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 第三十四條 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收益部分,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 一、 依現行條文規定,勞工申請退休金時,其退休金尚未分配收益部分,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惟如遇有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低於保證收益之情形,按其計算結果恐有減損勞工退休金之虞,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最低保證收益率之立法精神,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明定勞工退休金尚未分配收益部分,於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監理會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計算。 二、 第二項明定「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採計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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