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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陽光下,贊成性工作者除罪化!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2009/04/13 10:13:29 |
因台灣社會文化習俗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在性自主交易議題上,社會一直很不願開誠面對,希望掩蓋在黑暗看不到的角落。 嫖無罪!為何娼有罪? 付錢無罪,提供服務收錢有罪!這是大家鴕鳥心態的問題。就像最近童顏爆乳廣告一樣,為何罰與不罰標準不一?! 賣內衣UP!UP!爆乳就是可以,還不是都有可能讓人有意淫的遐想?其實應該回歸是否犯罪及人性需求的角度,嚴肅正視面對,不要閃躲! 檯燈底下最黑暗,照不到光亮的地方,不代表沒問題,其實更黑!應該回到陽光下! 對於性交易這個議題,社會應該要把假道學的面具拿掉!人是動物,性需求的問題是與生俱來的,本來是天性自然,只要不違反性自主、造成社會秩序及他人身體或精神傷害,是不須以法條過度制約的。社會不可能每一個成年人都找的到固定的配偶或性伴侶,如能將性工作除罪、納入行政及衛生管理,反而能減少性病及AIDS傳染,及提供性抒解的適當管道,減少性犯罪發生。這是正面的! 當然!性工作除罪,社會反對聲浪大是可預期的。但反對不代表政府及立法院要鄉愿!反而要提供適當可行的配套管理措施,說服民意。 以下是拙見供參: 1.性工作業者要登記及繳稅,性工作者執業須為自願且要成年,只可設置於特定商業區。並對無商業登記業者處以刑罰及行政罰。 2.性工作者定時做身體及性病、傳染病檢驗,有性病、傳染病要自費強制治療痊癒,才能再執業,工作場所衛生需符合政府規定。 3.尋歡客須成年且要以健保卡做身份識別納入交易登記,有性病傳染時可追蹤醫療管理。 4.不可以在電視、網路、報章雜誌、簡訊廣告,避免推波助瀾、紊亂價值,造成負面效應。違者重罰或停業處分。 5.男女尋歡客交易時與彩券一樣,每次要收取社會公益捐,幫助性病防治及作為幫助被性侵害者復健療傷輔導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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